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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企资金拆借规定_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合法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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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企业是否可以借款给民营企业?

一、国有企业是否可以借款给民营企业?可以,国有企业资金借给私人企业,应当适用民间借贷的规定。只要有相应的手续,属于正常的企业间资金拆借。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应予支持。《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报告涉及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动态,以及出资人关注事项等重要情况。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的范围、内容、报送形式和时限等,由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第十二条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薪酬分配、业绩考核、利润分配、主要领导人员出国等重要情况应当事前报告监事会。二、国营企业可以上市吗?大部分是国有企业,只有深圳中小板上市的大多数是民营企业,你要看具体看哪个公司是国有企业,你在行情软件按f10,然后看股东研究,就知道是不是国有企业了三、国企能借民营企业上市吗?可以“可以。一个公司想要上市,从申报材料,到批准上市,这里面的程序还是挺繁琐的。一时半会是做不完的。想要快点上市,借壳不失为一个比较好的办法。借壳就得找那些经营不善,效益不好的公司,通过收购股票,或是增资入股等方式成为大股东,掌握控制公司。这样达到上市的目的。四、国企会借壳民企上市吗会。只要民营上市公司企业质地不错,国企是会借壳民企上市的。

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合法嘛?

改革开放政策使得我们的市场体制从计划经济逐步转变为了市场经济,在经济变革的过程中各类性质企业得到了蓬勃的发展,随经济的变革、发展,民间借贷、企业间资金拆借也随之产生,到目前来看已是非常普遍。据温州中

上海国企资金拆借规定
小企业促进会会长周德文调查,仅在温州地区民间流动资本大概有6000亿元的人民币,温州估计投资在房地产上的资本就达到了2000多亿,光在上海和北京两个城市,就几乎达到1000个亿的民间资本。在金融危机席卷全球经济之际,各个国家的紧缩银根,控制流动性,我国的宏观调控政策也是如此,从银行贷款难、利息高、手续多、周期长,使得众多中小企业处于资金链断裂的窘困中,而无法从银行方面能融到资。在这种情况下,民间借贷显得异常活跃,企业间资金拆借也司空见惯。企业间拆借如此普遍,说明这种金融活动具有这强盛的生命力,也说明了这种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发展。

  企业间拆借俨然如同游离在国家合法金融活动之外的一种金融活动。

  企业间的拆借或再说大一点的概念民间借贷是否受到法律保护?我想任何懂一点法律或财务知识的都会一致认为不受法律保护。这种观点不能说错,但也不能说全对,以下就这个问题进行详尽剖析。

  第一、从现行制度方面来看,限制或禁止企业间资金拆借相关规定。

  

1、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借贷问题的答复》(下简称《答复》)(银条法[1998]13号1998年3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在答复中,人民银行还对禁止企业借贷之间借贷的目的作了进一步解释:“企业间的借贷活动,不仅不能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相反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贯彻执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因此,企业间订立的所谓借贷合同(或借款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应认定无效。”

  以上规定都非常明确,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是不受保护,准确的说应该借贷的本金保护,但利息或者资金占用费用不受保护,其立法的目的就是保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第二、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的法律分析。

  拆借行为从法律层面上来理解,法律关系非常简易,

1、民事行为;

2、借款合同关系;

3、企业(法人)行为。从以上三个要点来看,规范调整企业资金拆借的法律规范,最主要的应该是《合同法》和《公司法》。

  合同行为是否无效,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第五十二条规定来看,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无效,应当适用第五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该解释实际上是对《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进一步解释,进一步明确要认定合同无效,只能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而排除法律和行政法规之外的规范性文件,目前认定企业之间拆借行为无效的依据,均是最高院或中国人民银行的司法解释或批复,这些规范性文件都不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之列,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顶多能算部门规章,还达不到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层面。另外,认定拆借行为无效的解释均为《合同法》颁布之前的,从法律效力来说,新法优于旧法,笔者认为从以上分析来说,在认定拆借合同是否无效时,应该严厉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及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排除法律和行政法规之外的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所以企业间的资金拆借合同从这个角度来看完全可以认定为有效。

  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是企业法人行为,《公司法》调整企业行为的基本规范之一,从《公司法》来看,通篇条文并没有直接规定企业拆借行为的合法性,但值得关注的是《公司法》第149条第三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这一条款非常耐人寻味,我们可以提出两点,第一,这一条款反过来理解就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章程规定,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可以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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