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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能否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法律主观: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一般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法律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虽然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二、上海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内容是否有效
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协议有效。但是如果协议内容明显不公平的话,那就要看法官了,如果法官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那么房子就是女方的。
如果男方能过举证在签订合同时有显示公平的情节(比如女方存在欺骗、胁迫等情节),导致合同内容严重违背男方的真实意愿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宣判协议无效,或者予以变更。

三、夫妻假离婚对感情有什么影响,假离婚会影响运气吗
夫妻假离婚对感情有什么影响
近日,上海市之一中级审理了一起案件,二审判决驳回妻子上诉,维持原判,即《离婚协议》中 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
案情简介:
小刚(化名)和小敏(化名)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小敏住进了小刚名下的房子里。婚后随着女儿渐渐长大,为了让女儿受到更好的教育,他们动起了再买套学区房的心思。
2022 年,小刚和小敏看上了一套位于上海市区的学区房,但因二人已经有房,再行购房不合首房首贷的条件。于是,二人便商量着“假离婚”。因为小敏名下无房,在离婚之后,就以小敏的名义购买学区房,小刚将房屋的首以离婚补偿款的形式转给小敏。
同年7月,小刚和小敏去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署《离婚协议》。协议中主要有三方面的约定:
1. 抚养权:女儿归小刚抚养,小敏每月支付三千元抚养费至女儿年满18周岁。
2. 婚后共同财产:双方现在各自名下所有的一切银行账户存款,归各自所有,不予以分割;宝马轿车一部归女方所有,车贷由女方承担;女方店铺及相关设施均归女方所有。双方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3. 离婚补偿款总额及款项支付:男方支付女方补偿款300万元整。
离婚后,小刚将自己和母有的一套房子变卖,并陆续给小敏转款共计294万余元。小敏用这笔钱付了学区房的首付,期间两人还在一起居住和生活。
房子买好后,小刚促小敏去复婚,但小敏却告诉小刚,他们已经离婚了。惊诧不已的小刚接受不了这个事实,与小敏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小敏说什么也不肯复婚,并坚持说两人已经没有了感情,离婚是双方自愿的。
说好的“假离婚”买学区房,没想到妻子忽然变了卦。小刚试图努力挽救婚姻,但小敏就是不松口,还从家里搬了出去。见复婚无望,小刚虽后悔当初“假离婚”的决定,却也只能接受现实。
但想到《离婚协议》中 财产分割的约定,以及转给小敏买房的294万余元,小刚还是气愤不已。他向小敏提出,要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归还购房款。
小敏却说,二人是协商过购买学区房,但与离婚无关。她和小刚因为经常争吵、感情不和而最终离婚,并且她也没有承诺过要和小刚复婚。《离婚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合法有效。294万余元是离婚补偿款,不是购房款,不需要归还。
为买学区房闹得人财两空的小刚,一气之下将小敏告上了,请求撤销或认定《离婚协议》中 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小敏归还小刚个人财产294万余元,且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
离婚已成事实,但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小刚又撤回了要求小敏返还钱款和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表示《离婚协议》撤销或无效的后果另行处理。
▼ 一审认为
小刚提供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显示,小敏在离婚前多次与小刚讨论购房、条件以及房屋置换方案,并在离婚登记的前一日,还促小刚离婚,表示“怕有问题,而且离婚时间越长越好办”,在离婚之后,小敏与小刚以及小刚母亲的对话中,又屡次提到“没有想过要真离婚”“因为要买房子,必须要离婚”等,并认可曾说过“房本下来一年复婚”。
以上说辞均体现出小敏非真实的离婚意愿,并且其也未能对这些说辞做出合理解释,所以对小刚主张的事实予以采信,认定双方为规避限购和而离婚登记手续。
一审判决支持小刚的诉请,《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同时小刚表示撤回要求小敏返还钱款和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离婚协议》无效的后果另行处理,是小刚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小敏对此亦无异议,予以准许。
一审判决后,小敏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小敏称,离婚补偿款是小刚为了拿到女儿抚养权才给她的,并不是给她买房的,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小刚的原审诉请。
▼ 二审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是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判断协议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需要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前后所进行的相关行为予以认定。
综观双方当事人在离婚登记前后所进行的多次对话、微信聊天,可以充分认识到双方离婚是为了购买房屋,二人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为了达到上述购房之目的而达成的虚假意思表示。虽然协议中约定了小刚需要补偿小敏300万元,在协议签订后,小刚也向小敏进行了转款,但该款项实为购房所需。
在审理中,双方当事确认了双方婚后并无如此大额的财产,小刚向小敏所转之款项也是了其与案外人共有的房屋后所得款项,若如小敏所述小刚是为了得到女儿抚养权而向其支付补偿款,那么该补偿款也应在其可控、可承受范围之内,现在的款项完全不在小刚可承受范围之内,与其收入完全不匹配,所以小敏所述的该点意见完全不合常理、不合实际情况。
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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