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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提前支付工资,跑路包工头被判刑
工程领域的预付款施工非常普遍,即施工单位不支付预付款,施工单位完成基础施工后,施工单位应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但一旦施工单位拖延支付项目资金,承包商自身资金不足,资金链往往断裂,导致承包商逃避债务,很可能导致工人集体权利保护,承包商也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021)冀08刑终18号判决
案件事实:2011年8月,银城公司与盛杰公司签订上河新村合同A区12#-15#其他承包协议,承包范围: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供热工程、电照工程、弱电工程。资金来源为:自筹。2013年4月,银城公司与盛杰公司签约上河新村A组团2#、3#承包范围:上述工程的水、电、暖、土建工程。
被告楚是盛杰公司的股东,也是上河新村项目的项目经理。2011年10月5日,以盛杰公司为甲方,姜为乙方签订了盛杰公司内部工程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向承德上河新城签订合同A12#、13#、14#、15#(后来又加了地下2#车库)进行工程施工,投标价格以甲方与施工方签订的成本为准,甲方收取工程总成本5%的管理费。甲方委托人楚某合同;乙方由姜签字。江某施工队开始在承德市双桥区施工,江某施工队68名农民工工资1532306.00元被拖欠。上述工人未支付工资,导致农民工上访。楚逃跑后,于2019年12月26日被逮捕,被承德法院判处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罚款2万元。大包工头需要垫资。
问题1-【承包商头垫资建设,借贷抵押也难以解决资金问题】
1、被告楚供述:
包工头垫资资金哪来的。楚和姜是亲戚,姜从楚承包的项目。楚是盛杰公司的股东,葛是法定代表人。楚于2010年8月从银城公司承包的上河新城社区12日、13、14、15、20、21、22、23号楼的水、暖、电、土建工程,以及后期的附加工程S6、S地下1号楼7号楼的水、暖、电、土建工程、二号车库土建工程。包工头垫资能要回来吗。
姜某干的是12、13、14、还有地下2号车库的工程,冯某等5个班组做的其他工程,工地通常由楚某负责。楚和姜之间有一个内部合同协议。现在姜的施工队拖欠农民工工资,其他施工队没有拖欠。姜的施工队有五六十名工人。盛杰公司具有二级施工资质。当时,楚某找到了葛某所说的工作。通常,楚某总是负责施工现场。届时,盛杰公司将提取项目总成本的5%管理费,楚某将获得4%和1%。这个项目是楚某和葛某与银城公司签订的合同。楚记得当时双方签订的暂定合同总成本是7000多万。
楚某自己垫资施工前期施工。后期工程决算再算总账,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办理交工手续,也没有做决算。银城公司欠楚某钱,但现在还没有做最后的决算,楚某也不知道欠多少钱。银城公司有3000多万元钱通过朱某转到盛杰公司账户,转到楚某下面的施工队,转到楚某名下。具体的数字记不清楚了。银城公司应该有账户,楚没有账户。银城公司转给楚某的钱楚某已经支付给楚某下面的施工队了。楚某向各施工队支付了4000多万元,此外楚某还有900万元是楚某借的小额贷款,全部支付给姜某。楚某总支付给姜某的工程款是1980.2万元,其中1170.2万元有姜某的收据。楚某向姜某支付的工程款1170.2万元均为转账。
银城公司转给楚的工程款,除了给姜,剩下的付给其他四个团队负责人,共计2228.05万元。付给这四个人的都是现金,都有他们四个给楚的收据。此外,楚支付给姜的1170.2万元,楚支付的项目总额为3398.25万元,3398.25万元有证据有收据。楚还通过贷款公司将过去600万元现金转让给姜。为什么包工头垫资政府工程。
楚某是否欠姜某工程款,因为他没有做决算,楚某自己也不确定。楚某和姜某的协议没有写总成本。本协议为责任协议。项目总成本以甲方结算为准。甲方结算价格扣除5%的管理费,其余为姜某应获得的项目资金。包工头垫资抽出算违法吗。
楚还通过贷款公司向姜支付了600万元,通过龙华和平泉信用社向姜支付了210万元,现金支付了10万元,抵押汽车支付了10万元。没收了这笔钱,楚得到了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盛杰公司不欠楚某钱。楚某不承认姜某的工资表。盛杰公司没有扣除姜的管理费。楚2019年11月19日供述,姜在上河新城建设A区12、13、14、2013年春节前,15号四栋楼停工,停工后再也没有做过。还有A区地下2号车库是后停工,楚某记不清停工的具体日期,停工后再也没有做过。姜某说,欠工人工资是建筑欠的。包工头垫不垫资金。
2、姜的证言:
姜某于2010年8月从盛杰公司股东朱某手中承包上河新城A区12、13、14、15号楼的整体建筑,以及A区2号车库的整体建筑直到2013年12月才完工。姜承建的2号车库地面装修不好,因为盛杰公司没有给姜工程款。一开始,楚告诉姜,这项工作需要先垫钱才能完成。姜某人垫了大约800万元。姜承包的这些工作总体上是3000万项目。盛杰公司的楚某为姜某支付了1197万项目款,但当时仍欠工人153万元,因为盛杰公司剩余的项目款尚未结清。
2015年10月,姜、葛、楚在隆化县盛杰公司谈到了这件事。盛杰公司为姜计算的公司最低估计为1163万元,然后盛杰公司加盖公章。姜之前看过盛杰公司和承德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对账单。银城公司转给楚某几百万人。姜不知道其他事情,姜也不知道具体原因。姜某是与盛杰公司股东楚某签订的合同。楚是以盛杰公司的名义与承德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楚是上河新城工地盛杰公司的总负责人。承德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项目资金转移给盛杰公司,盛杰公司转移给楚,楚扣除税款,然后将剩余项目资金转移到姜个人账户。包工头是分包者吗。
盛杰公司拖欠了这153万农民工的工资,因为现在公司不给姜剩下的工程款。这一百五十三万涉及近七十八人。姜有四个团队工作,迟有一个瓦工团队,15个人,王有2个防水团队,10个人,董有一个抹灰团队,2个人,侯有一个钢筋团队,3个人,姜有40多个零工团队工作,都是散工。现在欠这些人工资。姜某别人的工资都想办法自己结清了。公司给姜多少钱,还欠姜多少钱,都有账,工资表公司也盖章,这些证据都是姜提供给劳动监督的。包清工需要垫资吗。
楚总共需要支付姜2780万元,到2014年10月23日给姜1197万元,甲方购买材料420万元,还有姜1163万元,在朱给姜钱期间,姜应该去税务局纳税,但楚说他付了,姜给了他钱,结果他没有纳税,最后涉及200多万元的税,是银城。他给了姜这1197万元,包括一些工人的工资,但姜应该给工人工资,还有超过150万元没有给工人工资,也因为楚没有欠姜钱给姜。姜某拖欠工人工资也导致这一百人向市政府上访了两三次。
3、银城公司说明:
包工头垫资金不起怎么办。盛杰公司承建12-15、20-23住宅楼,S6、S7公建楼,2、3号地下车库总面积48095平方米,按盛杰公司计算,最终审计计算值约为6897万元。12-15、20-23住宅楼,S6、S7公共建筑,2010年8月1日,双方签订的合同价值为4335.9万元,定于2012年10月1日竣工。合同规定,项目主体竣工验收后,支付给盛杰主体以下竣工价值的80%-85%(主体竣工前由施工企业垫付)。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工程结算值的97%。
2#、3#车库双方于2013年4月25日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值947.2万元,定于2013年6月30日竣工。本合同规定,本项目为施工队全额预付款。工程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向施工企业支付85%的合同价款。工程竣工后,支付工程结算值的97%,其余作为保修金。双方约定,工程结算价值以审计价值为准。工程审计价值制定前,以合同价值为基础,按合同比例支付工程款。截至2016年10月10日,该标段土建装修工程已基本完成,水暖电安装工程仍在建设中。建设单位已向工程支付6528万元(包括992万元甲方供应材料)。向盛杰公司财务科支付2473万元。向盛杰公司指定的楚某项目部工程队支付3063万元。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已达到合同约定的123.57%,总值为5283.1万元。目前,本工程水电采暖安装工程合同土建装修竣工工程尚未完成。
问题2-[工人上访讨薪]
承德双桥区劳动安全监督旅、信访接待表,确认盛杰公司自2014年以来长期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江、董等20多名农民工到承德双桥区信访局、双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安全监督旅集体上访工资,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问题3-[政府责令,仍然逃避]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督报告:
盛杰公司拖欠工人工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责令盛杰公司在2016年1月28日10点前纠正工人工资违法问题。但盛杰公司没有按照法律文件的要求支付工人工资。本机关依照《劳动保障监督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被告朱某:
违法分包包工头。楚某忘记了双桥区劳动监察部门向楚某发出的限期整改通知书(支付令)的具体日期。楚是盛杰公司的股东,葛是法人。2010年8月,上河新城项目、2013年底,9月份开始工作。楚某负责管理公司承包的工作,姜某和楚某是内部承包的关系。江某这个项目好像欠工人工资153万。公安机关要求楚调查拖欠工资,楚逃避换电话号码,躲藏是楚害怕楚筹不到钱给工人,调查机关于2019年11月被告楚,2019年12月楚开始不接电话,换电话号码逃往辽宁朝阳,承德公安局双桥分局于2019年12月26日在朝阳被告楚逮捕。包工头有风险吗。
法律依据:当个小包工头需要注册公司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到底什么是包工头。
第二百七十六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让财产、逃跑的方式逃避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款。
单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有前两种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在起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通过转让财产、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破产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处置财产的;(二)逃跑、隐匿的;(三)隐匿、销毁、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有关的材料;(四)以其他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包工头是怎么做起来的。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大额”:
????(一)拒绝支付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金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什么是包工头。
????(二)拒绝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累计金额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包工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研究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金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结论:虽然项目预付款很常见,但以这种形式承包项目对承包商的财务压力较大,事故(项目停工、施工单位拖延付款等)风险较高。除本文所述的刑事责任风险外,承包商还可能为预付款而欠外债和高利息,并被列为不诚实的人。承包商应仔细选择需要预付款的项目进行合同,以避免陷入困境。知乎好用吗。
无法提前支付工资,跑路包工头被判刑
工程领域的预付款施工非常普遍,即施工单位不支付预付款,施工单位完成基础施工后,施工单位应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但一旦施工单位拖延支付项目资金,承包商自身资金不足,资金链往往断裂,导致承包商逃避债务,很可能导致工人集体权利保护,承包商也被追究刑事责任。知乎看多了。
案例:(2021)冀08刑终18号判决
案件事实:2011年8月,银城公司与盛杰公司签订上河新村合同A区12#-15#其他承包协议,承包范围: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供热工程、电照工程、弱电工程。资金来源为:自筹。2013年4月,银城公司与盛杰公司签约上河新村A组团2#、3#承包范围:上述工程的水、电、暖、土建工程。知乎怎么样。
知乎怎么用。
被告楚是盛杰公司的股东,也是上河新村项目的项目经理。2011年10月5日,以盛杰公司为甲方,姜为乙方签订了盛杰公司内部工程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向承德上河新城签订合同A12#、13#、14#、15#(后来又加了地下2#车库)进行工程施工,投标价格以甲方与施工方签订的成本为准,甲方收取工程总成本5%的管理费。甲方委托人楚某合同;乙方由姜签字。江某施工队开始在承德市双桥区施工,江某施工队68名农民工工资1532306.00元被拖欠。上述工人未支付工资,导致农民工上访。楚逃跑后,于2019年12月26日被逮捕,被承德法院判处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罚款2万元。
问题1-【承包商头垫资建设,借贷抵押也难以解决资金问题】知乎有什么用。
1、被告楚供述:
知乎 李建秋。楚和姜是亲戚,姜从楚承包的项目。楚是盛杰公司的股东,葛是法定代表人。楚于2010年8月从银城公司承包的上河新城社区12日、13、14、15、20、21、22、23号楼的水、暖、电、土建工程,以及后期的附加工程S6、S地下1号楼7号楼的水、暖、电、土建工程、二号车库土建工程。
姜某干的是12、13、14、还有地下2号车库的工程,冯某等5个班组做的其他工程,工地通常由楚某负责。楚和姜之间有一个内部合同协议。现在姜的施工队拖欠农民工工资,其他施工队没有拖欠。姜的施工队有五六十名工人。盛杰公司具有二级施工资质。当时,楚某找到了葛某所说的工作。通常,楚某总是负责施工现场。届时,盛杰公司将提取项目总成本的5%管理费,楚某将获得4%和1%。这个项目是楚某和葛某与银城公司签订的合同。楚记得当时双方签订的暂定合同总成本是7000多万。知乎是干嘛的。
楚某自己垫资施工前期施工。后期工程决算再算总账,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办理交工手续,也没有做决算。银城公司欠楚某钱,但现在还没有做最后的决算,楚某也不知道欠多少钱。银城公司有3000多万元钱通过朱某转到盛杰公司账户,转到楚某下面的施工队,转到楚某名下。具体的数字记不清楚了。银城公司应该有账户,楚没有账户。银城公司转给楚某的钱楚某已经支付给楚某下面的施工队了。楚某向各施工队支付了4000多万元,此外楚某还有900万元是楚某借的小额贷款,全部支付给姜某。楚某总支付给姜某的工程款是1980.2万元,其中1170.2万元有姜某的收据。楚某向姜某支付的工程款1170.2万元均为转账。
银城公司转给楚的工程款,除了给姜,剩下的付给其他四个团队负责人,共计2228.05万元。付给这四个人的都是现金,都有他们四个给楚的收据。此外,楚支付给姜的1170.2万元,楚支付的项目总额为3398.25万元,3398.25万元有证据有收据。楚还通过贷款公司将过去600万元现金转让给姜。
楚某是否欠姜某工程款,因为他没有做决算,楚某自己也不确定。楚某和姜某的协议没有写总成本。本协议为责任协议。项目总成本以甲方结算为准。甲方结算价格扣除5%的管理费,其余为姜某应获得的项目资金。
楚还通过贷款公司向姜支付了600万元,通过龙华和平泉信用社向姜支付了210万元,现金支付了10万元,抵押汽车支付了10万元。没收了这笔钱,楚得到了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盛杰公司不欠楚某钱。楚某不承认姜某的工资表。盛杰公司没有扣除姜的管理费。楚2019年11月19日供述,姜在上河新城建设A区12、13、14、2013年春节前,15号四栋楼停工,停工后再也没有做过。还有A区地下2号车库是后停工,楚某记不清停工的具体日期,停工后再也没有做过。姜某说,欠工人工资是建筑欠的。知乎回答。
2、姜的证言:
包工头会自己大额垫资吗知乎。姜某于2010年8月从盛杰公司股东朱某手中承包上河新城A区12、13、14、15号楼的整体建筑,以及A区2号车库的整体建筑直到2013年12月才完工。姜承建的2号车库地面装修不好,因为盛杰公司没有给姜工程款。一开始,楚告诉姜,这项工作需要先垫钱才能完成。姜某人垫了大约800万元。姜承包的这些工作总体上是3000万项目。盛杰公司的楚某为姜某支付了1197万项目款,但当时仍欠工人153万元,因为盛杰公司剩余的项目款尚未结清。
2015年10月,姜、葛、楚在隆化县盛杰公司谈到了这件事。盛杰公司为姜计算的公司最低估计为1163万元,然后盛杰公司加盖公章。姜之前看过盛杰公司和承德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对账单。银城公司转给楚某几百万人。姜不知道其他事情,姜也不知道具体原因。姜某是与盛杰公司股东楚某签订的合同。楚是以盛杰公司的名义与承德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楚是上河新城工地盛杰公司的总负责人。承德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项目资金转移给盛杰公司,盛杰公司转移给楚,楚扣除税款,然后将剩余项目资金转移到姜个人账户。
盛杰公司拖欠了这153万农民工的工资,因为现在公司不给姜剩下的工程款。这一百五十三万涉及近七十八人。姜有四个团队工作,迟有一个瓦工团队,15个人,王有2个防水团队,10个人,董有一个抹灰团队,2个人,侯有一个钢筋团队,3个人,姜有40多个零工团队工作,都是散工。现在欠这些人工资。姜某别人的工资都想办法自己结清了。公司给姜多少钱,还欠姜多少钱,都有账,工资表公司也盖章,这些证据都是姜提供给劳动监督的。
楚总共需要支付姜2780万元,到2014年10月23日给姜1197万元,甲方购买材料420万元,还有姜1163万元,在朱给姜钱期间,姜应该去税务局纳税,但楚说他付了,姜给了他钱,结果他没有纳税,最后涉及200多万元的税,是银城。他给了姜这1197万元,包括一些工人的工资,但姜应该给工人工资,还有超过150万元没有给工人工资,也因为楚没有欠姜钱给姜。姜某拖欠工人工资也导致这一百人向市政府上访了两三次。

3、银城公司说明:
盛杰公司承建12-15、20-23住宅楼,S6、S7公建楼,2、3号地下车库总面积48095平方米,按盛杰公司计算,最终审计计算值约为6897万元。12-15、20-23住宅楼,S6、S7公共建筑,2010年8月1日,双方签订的合同价值为4335.9万元,定于2012年10月1日竣工。合同规定,项目主体竣工验收后,支付给盛杰主体以下竣工价值的80%-85%(主体竣工前由施工企业垫付)。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工程结算值的97%。
2#、3#车库双方于2013年4月25日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值947.2万元,定于2013年6月30日竣工。本合同规定,本项目为施工队全额预付款。工程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向施工企业支付85%的合同价款。工程竣工后,支付工程结算值的97%,其余作为保修金。双方约定,工程结算价值以审计价值为准。工程审计价值制定前,以合同价值为基础,按合同比例支付工程款。截至2016年10月10日,该标段土建装修工程已基本完成,水暖电安装工程仍在建设中。建设单位已向工程支付6528万元(包括992万元甲方供应材料)。向盛杰公司财务科支付2473万元。向盛杰公司指定的楚某项目部工程队支付3063万元。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已达到合同约定的123.57%,总值为5283.1万元。目前,本工程水电采暖安装工程合同土建装修竣工工程尚未完成。
问题2-[工人上访讨薪]
承德双桥区劳动安全监督旅、信访接待表,确认盛杰公司自2014年以来长期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江、董等20多名农民工到承德双桥区信访局、双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安全监督旅集体上访工资,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问题3-[政府责令,仍然逃避]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督报告:
盛杰公司拖欠工人工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责令盛杰公司在2016年1月28日10点前纠正工人工资违法问题。但盛杰公司没有按照法律文件的要求支付工人工资。本机关依照《劳动保障监督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被告朱某:
楚某忘记了双桥区劳动监察部门向楚某发出的限期整改通知书(支付令)的具体日期。楚是盛杰公司的股东,葛是法人。2010年8月,上河新城项目、2013年底,9月份开始工作。楚某负责管理公司承包的工作,姜某和楚某是内部承包的关系。江某这个项目好像欠工人工资153万。公安机关要求楚调查拖欠工资,楚逃避换电话号码,躲藏是楚害怕楚筹不到钱给工人,调查机关于2019年11月被告楚,2019年12月楚开始不接电话,换电话号码逃往辽宁朝阳,承德公安局双桥分局于2019年12月26日在朝阳被告楚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让财产、逃跑的方式逃避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款。
单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有前两种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在起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通过转让财产、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破产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处置财产的;(二)逃跑、隐匿的;(三)隐匿、销毁、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有关的材料;(四)以其他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大额”:
????(一)拒绝支付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金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绝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累计金额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研究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金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结论:虽然项目预付款很常见,但以这种形式承包项目对承包商的财务压力较大,事故(项目停工、施工单位拖延付款等)风险较高。除本文所述的刑事责任风险外,承包商还可能为预付款而欠外债和高利息,并被列为不诚实的人。承包商应仔细选择需要预付款的项目进行合同,以避免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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