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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电费收益权质押权的要点
电站建设对资金需求巨大,投资者往往需要通过承包商预付款、银行贷款等融资渠道解决前期建设的资金投入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控制风险,借款人和预付款人将不可避免地要求投资者提供各种担保手段来担保融资债务,其中发电公司将电站项目的电费收入权质押给借款人和预付款人作为担保是一种常见的经营方式。借款人和预付款人根据发电公司的质量享有电费收益权的质权。在投资者和发电公司违约还款的情况下,借款人和预付款人可以行使质权,以确保债权的实现。
电费收益权可以质押吗?质押权人应如何行使质押权?其他债权人通过司法程序采取执行措施的,质押权人的质押权能否排除法院执行?我们将具体分析这些问题,为行业从业人员的实际操作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启示。
可以作为电费收益权
质押标的物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包括以下权利:(1)销售、租赁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商品、供水、电、气、暖、知识产权许可、租赁动产或房地产等。
《物权法》规定的质权目标包括动产和权利,应收账款属于法定权利出质类型。电费收益权是指发电公司因向电网公司出售电力而向电网公司收取电费的权利。它应该属于应收账款,可以转让和宣传。因此,电费收益权可以成为权利质押的标的物。但需要注意的是,电费收益权是基于电力销售而形成的债权,因此发电公司与电网公司之间的电力销售合同是电费收益权质押的重要基础。由于销售电力和销售电价没有依据,未签订销售电力合同产生的收费权无法确定,因此很难成为质押标的物。
因此,我们认为电费收益权作为权利质押标的物质押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依法质押应有效。
以电费收益权为标的物
如何行使质押权?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质押财产折扣,或者优先考虑拍卖或者出售质押财产的价格。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是指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应收账款质押,具体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质押其合法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质权,质权人有权优先支付应收账款及其收入。
从上面可以看出,作为质权人的借款人和预付款人,在出质人(发电公司)或投资者未履行到期债务后,可以优先考虑电费收益权的折扣、拍卖和变卖。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实现质权的方式需要通过折扣、拍卖和出售电费收益权。
《物权法》规定的质权实现方式是实现动产质权的一般规定,但电费收益权是一种金钱债权,是出质人基于电网公司购买电力合同享有的应收账款,其价值可以通过电力销售和电价来确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直接确定价值的应收账款是否必须通过折扣、拍卖和出售来确定处置价值。
在实践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基于物权法律原则,一般严格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电费收益权的质权。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第46号民事判决认为电力收益优先补偿,或拍卖、出售:“上海大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可以与蛟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折价或拍卖、出售价格享有优先补偿权”。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6)民事判决书中也对电费收益权的质权做出了类似判决:“原告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本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赔偿被告宁夏达力斯发电有限公司在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中涉及的质押财产(贺兰山头关风电场一期项目的电费收费权及其全部收入)。”
鉴于目前法律规定的现状和司法实践,借款人和垫款人应注意,当电费收益权作为质权标的物时,质权行使难以通过电费扣除直接实现,可能涉及折扣、拍卖等财产处置程序。
质权人质权和
人民法院执行措施之间的冲突
由于质权人(发电公司)往往不仅是质权人(借款人、垫款人)的债权人,当质权人的其他债权人通过司法渠道追索出质人时,法院执行措施与质权人之间的质权冲突就会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拥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质押或者留置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拍卖、出售财产后的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者留置权人优先赔偿后,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根据法律规定,电费收益权的出质人被质押权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强制执行的,法院有权对电费收益权的应收账款采取执行措施。质权人以电费收益权存在质权为由提出的执行异议,在实践中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详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执行裁定161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执行裁定35号)。
如前所述,质权作为担保物权,是担保财产变现价值的优先受偿权,不能排除执行权。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质权受到执行措施的侵犯。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需要保护质权人在赔偿顺序上的优先受偿权。
律师建议
虽然理论界对电费收益权是否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应收账款存在一些争议,但这种质押在实践中非常普遍,司法实践实际认可了这种质押方式。鉴于行使此类质押的质押权难以直接扣除出质人的电费收入,司法实践中的质押权不能排除法院的执行措施,我们建议:
1.电力收益质押,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签订书面权利质押合同、通过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登记、发电公司和电网公司电力合同等,确保质押合同合法有效,避免权利行使。
2.质权人应与出质人和出质人的债务人(电网公司)保持密切联系和沟通,了解质押标的物的状况,判断出质人的经营状况。出质人涉及诉讼后,应当意识到电费收益权很可能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通过诉讼及时主张质权。避免因缺乏司法确认而被法院执行措施妨碍的合法有效质权风险,甚至最终出现物权劣于债权的荒谬局面。
3.启动诉讼时,不要忽视有电费收益权质押的保全措施。事实上,如果质权人同时获得第一权,他将在后期拍卖中占据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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