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滁州分行帮助普惠金融发展
今年以来,交通银行滁州分行紧跟市场需求,大力推广“网上抵押”产品。截至目前,已向近20家小微企业和客户申请近1200万元的信用额度,有效帮助普惠金融发展。
据悉,为缓解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交通银行创新开发了个人商业贷款产品——“网上抵押”。该产品依托互联网技术,通过“大数据”模型实现快速房地产评估、快速信贷审批、快速贷款等业务流程,有效满足小微企业“短、频、快”的融资需求。
为大力支持包容性金融的发展,银行自首次“在线抵押”业务成功批准以来,进一步明确发展定位,“在线抵押”作为包容性金融产品宣传,密切对接滁州优质中小企业客户,“离线”积极开展银行对接活动,“在线”加强金融产品的推广使用,通过“线上”、“线下”的融合,为当地更多的小微企业提供了财政支持。
其次,交通银行滁州分行将进一步基于“在线抵押贷款”的优势产品,加快产品创新,加快贷款审批流程优化,为中小企业提供更优质、方便、全面的综合金融服务。(程伟)
来源:人民网
出售的房屋用于贷款抵押贷款 银行提起执行异议诉讼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买方消费者权益优先于银行权益
记者(记者周瑞平记者姜书文)法院在执行贷款合同纠纷有效判决的过程中,发现被告用于抵押担保7间商品房,买方在签订贷款合同前支付全部购房款,实际入住多年。银行对法院裁定暂停执行涉案房地产不服,提起执行异议诉讼。近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诉讼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买方消费者权益优先考虑银行抵押,依法驳回银行上诉,维持原判。
定远县某粮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齐。2007年下半年,李小齐的父亲李大齐建了7栋房子,以每栋房子7.5万元到9万元不等的价格卖给了梅某德等4人。梅某德等4人分别以现金、抵粮款、抵欠款等方式支付全部购房款。由于当时条件有限,李大齐没有办理7间自建房的房产证。由于邻居之间的信任,梅某德和其他四人没有强迫李大齐办理相应的房屋转让登记手续。2008年春节前,梅某德等4人对房屋进行了简单的装修,搬进了新房。
2009年,李小齐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向银行申请贷款,于是与父亲李大齐协商,将上述商品房出售给梅某德等4人办理产权登记,用于贷款抵押。同年10月,李大齐为7栋房屋办理了产权证。11月10日,李小齐与定远县某银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约定银行向李小齐提供83万元的回收贷款,有效期为10年。李大齐以涉案七栋房屋为贷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李小齐还以自己的名义向粮食贸易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为上述个人贷款合同项下的所有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5年3月,李小齐欠银行本金83万元,利息83万元。经过多次催促,银行提起诉讼。定远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李小齐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当李小齐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时,银行有权行使本案涉及的七栋房屋的抵押权。
法院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查封了涉案房屋。梅某德等四人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李大齐用房地产抵押担保,四人住在房子里,银行没有调查房屋情况,也没有告知四人,严重侵犯了四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法院立即裁定暂停执行涉案房地产。银行拒绝接受法院暂停执行涉案房地产的裁定,并向定远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决继续执行涉案7栋房屋。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梅某德等4人作为买受人和消费者,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经调查,在银行与李大齐签订个人额度贷款抵押合同之前,梅某德等4人已于2007年付清购房款并入住。尽管银行对此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实施案件时,应当认定建设项目承包商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商不得对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给予优先赔偿。可以推断,消费者在支付房款后享有的权利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作为房屋买受人,梅某德等4人在支付全部房款后从李大齐购买涉案房屋,其权利应优于涉案房屋的抵押权和其他债权。银行对涉案七栋房屋的抵押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即梅某德等四人对涉案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法院随后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银行拒绝接受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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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专注于为产权所有人进行以房契作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产权仍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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