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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起诉垫资过桥公司怎么处理|最高院:过桥、顶名等变相以贷还贷,若新担保人被隐瞒,应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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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过桥、顶名等变相偿还贷款的,新担保人被隐瞒的,免除责任

原创:初明峰、侯文静

北京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起诉垫资过桥公司怎么处理

裁判要点:

“旧贷款”债务人寻求过桥资金偿还贷款后,“旧贷款”债权人要求第三方作为贷款人与债务人签订“新贷款”贷款合同,但资金实际上是自己分配给债务人的。债务人在收到资金后偿还过桥资金。这种“新贷款”应被认定为“变相贷款还款”,债权人无法证明“新贷款”的新担保人知道贷款的目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案情摘要:

1、2012年1月11日,发新公司(贷款人)与达鸿公司(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大红公司向发新公司借款1500万元;新运公司为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新贷款)

2、2012年1月12日,受发展新公司委托,通汇公司向达鸿公司账户转账1500万元。(新贷款)

3、此外,2011年11月2日,达鸿向通汇公司借款1500万元。到期后,达鸿没有按时归还。但后来,达鸿从毛某某等人那里借钱,并偿还了贷款。第二天,达鸿收到通汇公司委托的1500万元,并偿还了毛某某等人的贷款。(旧贷款)

4、达鸿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新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新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争议焦点:

新运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吗?

法院观点:

作为债务人,达鸿公司有两笔贷款。2011年11月2日,达鸿公司向通汇公司借款1500万元,无担保人,到期未归还。“新贷款”是本案贷款,2012年1月11日,达鸿公司从发行新公司借款1500万元,新运公司担保贷款,但贷款实际上是由通汇公司发放的,分别是2012年1月12日发放的,2012年1月13日发放的。达鸿公司的“旧贷款”是将通汇公司偿还给毛某某等贷款的。通汇公司收到这笔“旧贷款”后的第二天,通汇公司实际上向达鸿公司发放了一笔“新贷款”,达鸿公司在收到“新贷款”后的第二天偿还了欠毛某某的贷款。因此,本案贷款变相偿还贷款,二审判决准确。由于没有证据证明新运公司知道或应该知道本案的贷款是用来偿还“旧贷款”的,二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根据《若干问题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新运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是不合适的。

案例索引:

民申字第1124号(2014)

相关法条:

《担保法解释》

第三十九条主合同双方同意以新贷款偿还旧贷款,保证人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外,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贷款和旧贷款是同一担保人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实务分析:

继续解释《担保法》第三十九条担保人免责的“以新贷还旧贷”认定问题。最高法院本案的主张是,不要求新贷款偿还旧贷款必须有正式要求。只要发现新贷款双方都有通过新贷款取代旧贷款的真诚,就应确定“借新还旧”的成立。此外,即使从表面上看,新贷款和旧贷款的主体不同,旧贷款在偿还后发放新贷款(通常称为“还款后再贷款”),只要确认过程是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过桥资金的形式周转,我们就应该尊重事实,认定其构成“以新贷款实质性偿还旧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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