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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详细:如何计算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6个要点 6个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法务之家

作者:李明君
工程款是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应支付的合同价款。根据支付阶段的不同,工程款一般可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和质保金。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与承包人结算,发包人可按双方认可的价格拨付工程价款。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发包人未能按时分配工程价款,拖欠工程价款,如何计算拖欠工程价款期间的利息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
那么,发包人拖欠的工程款如何计复利息呢?
▌一、发包人拖欠工程价款,支付拖欠利息是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无需当事人特别约定。
除继续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外,发包人还应支付因拖欠工程款而产生的利息。本利息不需要当事人合同中的特别约定,这是发包人依法承担的义务。工程款逾期支付利息与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无关。即使合同因非法分包或非法关联而无效,权利人仍可以要求工程款逾期支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国源航道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顺达航道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航道疏浚合同纠纷民事裁定[(2013)第1947号]中认为:“涉案工程款是否支付利息。第二条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突破了无效合同处理后果的一般原则,确定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但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施工方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原则。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未约定工程款利息计算标准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根据本规定,工程价款利息不是违约金,而是法定成果。因此,无论合同是否有效,施工方都有权根据其工程款请求权主张利息损失。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涉案项目于2011年12月29日通过北部湾集团、建港公司及相关单位验收,确认项目质量合格。顺达公司有权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项目资金,并要求利息损失。二审法院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项,判定国源公司自工程交付之日起支付工程款利息不当。国源公司关于涉案工程款不应支付利息的再审申请理由无法确定。”
▌二、合同有效,当事人约定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拖欠工程价款利息计算标准的,按照约定处理;未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类似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范围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协议无效。借款人还可以要求返还年利率36%以上的利息。当然,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法院出台了一些限制工程价款利息的内部规定。但建设工程建设合同与民间借贷利息最大的区别在于,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不支持利息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安徽唯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设第四局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第二审民事判决[(2018)第1356号]:“安徽唯客公司是否应支付工程款利息。安徽唯客公司上诉要求付款条件未成功,不得支付工程款利息。根据《补充协议》第四条的规定,中建四局六公司自2016年6月25日起,主张按月利率1.8%计算。法院认为,双方应综合评价《建设工程总承包(补充)合同》和《补充协议》的条款。本案涉及《建设工程总承包(补充)合同》专用条款第五条5.6款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并取得备案表后一个月内,工程款支付给乙方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的85%,本项目双方核对,或在第三方审核后一个月内支付本合同实际结算价款的95%’。《补充协议》第六条规定,所有项目在竣工备案表验收后两周内支付工程价款85%’。但在补充协议中,双方未就竣工结算项目余额达成约定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拖欠工程价款利息计算标准的,按照约定处理;未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类似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因此,安徽唯客公司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三、拖欠工程款期间和利息不属于优先赔偿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8〕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要求承包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格优先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要求优先赔偿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格优先受偿权的批复”[法律释放〔2002〕16号]规定:“建设工程价格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资金等实际费用,不包括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广州房地产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广州洪德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贷款合同纠纷第二审民事判决[(2016)最高人民法院174]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格优先赔偿问题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格包括承包商应支付建设工程人员报酬、材料等实际费用,不包括承包商因发包人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因此,房实公司对洪德公司拖欠的工程款享有优先赔偿权,房实公司不享有违约金利息优先赔偿权。因此,房地产公司依法对洪德公司拖欠的工程款享有优先赔偿权,房地产公司不享有违约金利息优先赔偿权。建行天河支行主张房地产公司成立,理由是其利息不享有项目拍卖所得价款的优先赔偿权。”
▌四、如何计算欠款利息和违约金竞合时?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遵循自愿原则,只要本条款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就可以明确约定惩罚性违约金。当然,当事人的协议不明确的,原则上推定为赔偿违约金。具体来说:(1)合同明确规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同时要求违约金和利息的,按照合同规定办理;(2)发包人要求违约金和利息之和超过承包人实际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适用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调整;(3)合同未约定或者协议不明确的,法院一般不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者利息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在安徽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漳州龙文区桂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第二审民事判决[(2015)第283号]中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约定拖欠工程价款利息计算标准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工程款利息是法定成果,违约金是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两者性质不同。工程付款利息是法律成果,违约金是一方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两者性质不同。安徽三建对工程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构成重复索赔。”
▌五、如何计算垫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2013)第1607号民事裁定认为:“所谓预付款,是指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不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或部分工程款,而是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先进施工,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工程完成后,由发包人支付预付款。“所谓预付款利息,是在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前提下,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预付款利息,则预付款利息不存在:合同中约定但未约定预付款利息的,预付款利息为零;合同中未约定预付款和预付款利息的,预付款按项目欠款处理,预付款利息无关紧要。即使合同中有预付款和预付款利息的协议,如果预付款利息的协议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类似贷款利率,超过的部分无效。
▌六、计算工程款拖欠利息的起息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自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确的,视为应付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建筑法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完成工程任务并交付工作成果后,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义务。发包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除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外,还应当支付拖欠工程价款产生的利息。根据合同“工程价款实际结算”,工程交付后6个月内审计并支付至工程审批价值的95%2010年8月25日,被上诉人承包的约定为8#、9#学生宿舍楼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委托山东恒诺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9#楼工程总价审核确定2011年4月完成。自2011年4月30日起,根据上诉人应付的工程款和欠款分段计算利息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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