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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减负救助专项政策即将到来!
近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救助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减轻负担、帮助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帮助浙江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恢复生产经营,稳步扩大就业;进一步加强减负救助,加快政策实施,帮助中小企业发展。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救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在全省开展个体工商户融资破难行动,力争2022年新增600亿元个体工商户经营信用贷款;实行停业制度,允许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允许按规定停业。让我们了解一下具体内容。
降低个体工商户运营成本
对月销售额不足1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执行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
分阶段免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执行时间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扩大“六税两费”的适用范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按50%范围减征。、2024年12月31日,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增减政策。执行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
大规模退还增值税保留税。将先进制造业每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保留税的政策范围扩大到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的股票保留税。将先进制造业每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保留税的政策范围扩大到符合条件的制造业和其他行业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和其他行业企业的股票保留税。
制造业个体工商户缓缴部分税费。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地方教育费)延期6个月;2022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期6个月。
减免房屋租金。2022年,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的个体工商户(最终承租人)租用国有房屋,2022年租金减免6个月,其他地区租金减免3个月。疫情期间,鼓励引导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减免被困个体工商户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租赁非国有房屋的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助。执行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
实施降低保险费率、稳定返还岗位的政策。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暂停养老保险的政策。
确保个体工商户的水电供应。对个体工商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鼓励市、县(市、区)政府继续对个体工商户实行气价、水价优惠政策。
减少检验检测费用。餐饮住宿行业个体工商户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等检验检测费用减半。

给予个体工商户专项补贴
补贴防疫和消毒费用。2022年,餐饮业和零售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将被纳入免费核酸检测人员。
支持开展促进消费的专项行动。围绕文化旅游、餐饮、住宿、零售等受疫情影响严重、就业能力大的行业,定向发放消费券、服务券等惠民补贴,增加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收入。
支持提高就业和创业能力。全面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鼓励个体工商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援助
降低支付服务费。指导和督促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实施降低个体工商户支付费用的政策,降低个体工商户的运营成本。
促进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和第一笔贷款的扩张和增量。开展个体工商户融资困难行动,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估体系,提高信用贷款支持水平,力争2022年新增个体工商户经营性信用贷款600亿元。
充分发挥央行政策性低息资金支持作用。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提供更多支持。
丰富个体工商户的信贷产品。推广无偿还贷款、随贷款、随还款的信贷产品,满足个体工商户“短频、快速”的融资需求。
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探索为新产业、新业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推出多元化保险产品和服务。探索开展因疫情导致餐饮业个体工商户经营中断损失保险,提高理赔效率。
增加对个体工商户创业担保贷款的支持。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和良好个人信用记录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最高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增加对汇率风险规避的支持。扩大政府融资担保,支持中小企业汇率风险规避政策的服务对象,探索将符合外汇管理部门结算、销售外汇相关要求的个体工商户纳入支持范围。
优化个体工商户营商环境
实行关闭制度。个体工商户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具有较强经营意愿和能力的,允许个体工商户在依法与雇员协商劳动关系处理后按照规定程序关闭。
加快个体工商户准入准营。全面实施准入准营“一件事”改革,分批推进高频行业许可证一体化,实现“准入准营”。
创造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查处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推进灵活执法,依法“第一次不处罚”轻微违法行为。
指导和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个体工商户救助行动。对个体工商户给予专项流量支持,简化网上运营规则。
全面实施信用监管。逾期信贷业务因疫情未能及时还款的,可以通过征信异议申请征信权益保障。
《关于进一步减轻负担、帮助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小规模纳税人分阶段免征增值税,进一步实施小企业所得税优惠,大规模退税。
加强国家减税政策的实施
对小规模纳税人分阶段免征增值税。对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执行期限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小微利润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25%,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执行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扩大“六税两费”的适用范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按50%减征。、耕地占用税、教育费、地方教育费,适用主体从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扩大到小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大规模退税增值税。力争在2022年4月底前退税539亿元;第二季度完成中小微企业存量退税。
继续优化研发费用加扣政策。
实施服务业增值税减免相关政策。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增加10%、15%抵扣增值税应纳税额。暂停航空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免征公交、长途客运、轮渡、出租车、城市轻轨等公共交通服务增值税。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部分税费。
更好地发挥出口退税的作用。
加大对就业稳岗的支持力度
实施降低费率、延期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政策。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政策。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返还政策。2022年,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高到90%,符合条件地区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返还政策。
实行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政策。2022年第二季度,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
落实留工培训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地区允许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余额,向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发放人均500元的一次性留工培训补贴。
加大防疫支持力度
增加租金减免。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的小微企业出租国有房屋,2022年租金减免6个月,其他地区租金减免3个月。
增加对企业防疫支出的补贴。鼓励各地对企业防疫消灭支出给予一定补贴。
引导互联网平台降低商家服务费。
加强重点物资运输保障。各地要统筹疫情防控,保障交通畅通。国家和省疫情防控措施不得层层加码,简单实施“一刀切”,不得随意限制车辆和船舶的通行和停靠。
加强融资服务
提高普惠小微金融服务水平。
提高政府融资担保服务能力。增加省级担保集团资金,补充省级再担保公司资金,提高省级政府融资担保服务能力。
加大对汇率避险的支持力度。
增加对应急周转的资金支持。鼓励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设立企业应急周转资金。
加大对稳定企业的支持力度
加快企业相关专项资金的兑现。
分阶段降低公交通行费。省、市、县(市、区)国有全资控股的高速公路段对浙江发行的电子不停车安装使用收费(ETC)车载装置三、四类公交通行费实行八五折优惠(ETC九五折基本折扣不再叠加)。执行期限为2022年4月29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继续对小微企业用电实施阶段性优惠。
推动出口信用保险继续扩大和降低费用。
加大对市场发展的支持力度。研究制定新一批重点展览目录,按照应展尽展、全力推广的原则。
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
加大服务企业力度。各地要研究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和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途、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的帮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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