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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整形技术公司|易美中医医学(天津)有限公司被罚款1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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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美中医药(天津)有限公司被罚款10500元

2023年6月19日,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披露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市北建监管处罚〔2023〕16号)涉及易美中医药(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建处罚〔2023〕16号

当事人:易美中医药(天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名称:营业执照名称:

91120105MA071LF6Q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何兴庄村委会,天津市河北区建昌街,3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宋宪元

身份证号:******

2023年2月11日,我局收到报告称,易美中医药(天津)有限公司在网站上发布了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等的广告。2023年2月14日,执法人员抵达天津市河北区建昌路街何兴庄村委会1号3楼306室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营业场所有门牌“易美容会议室”,敲门后无人回应。当时营业场所没有实际经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5月26日注册成立易美中医药(天津)有限公司,但受疫情影响,尚未开展实际经营。2020年11月19日,当事人与天津企航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了《全网营销系统销售合同》(emtcmc.com)上述设计、制作、发布、宣传,相关宣传内容均由当事人提供。从2020年11月19日到2023年11月19日,共计3年。该协议包括广告包,涵盖设计、制作、发布、宣传等方面,共计3500元。自2020年11月24日起,当事人开始在网站上发布广告,并于2023年2月左右关闭网站。经调查,当事人在网站上发布的广告属于医疗广告13,当事人在发布广告前未经有关部门审核,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核证明》。当事人表示,广告中宣传的“一次性成型、终身美容、世界上技术含量最高、成型最自然、速度最快、保养时间最长的双眼皮成型操作技术”,“一针瘦塑系列项目是在近10年专业减肥的基础上,一批减肥医生和中医针灸医生经过多年的科研和反复临床试验..“广告内容没有事实依据,当事人在广告中宣传的上述内容,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在医疗广告中宣传诊疗方法的要素。

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上述事实:

1.营业执照复印件、宋宪元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孙敏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资格。

2.与天津企航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的现场笔录、查询笔录、举报人提供的网站截图、全网营销系统销售合同、双方提供的收据。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未经有关部门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广告,在医疗广告中宣传诊疗方法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网站关闭的网页截图证明了当事人停止广告的事实。

2023年6月6日,我局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通知书》(津市监北建罚告)〔2023〕17)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辩护意见。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为虚假广告:(2)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销售状况、荣誉等信息,或内容、供应商、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荣誉等信息,与商品或服务相关的承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效果的规定。

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广告,由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构)审查广告内容;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其他规定。

当事人在医疗广告中宣传诊疗方法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1)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规定。

当事人及时下架网站,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此外,由于疫情的影响,当事人从未进行过实际操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少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建议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商消除相应范围内的影响,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不能计算或者明显较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的规定。

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发布医疗广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商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不能计算或者明显较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术语或者容易混淆商品、药品、医疗器械的;处罚。

当事人在医疗广告中宣传诊疗方法的行为,应当依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负责任的广告商、广告经营者、广告出版商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违反多项法律规范应当处罚同一违法行为的,按照罚款金额高的规定处罚。按照罚款金额高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商消除相应范围内的影响,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不能计算或者明显较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1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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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支付通知书(支付通知书)》规定的支付渠道和方式,向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收入代理网点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每天按罚款金额的3%处以罚款,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您(单位)拒绝接受行政处罚决定,您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天内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行政处罚不得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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