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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预重组过程中申报债权

为何要在预重整阶段申报债权?
1.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贵州省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没有明确重组期间的债权申报规则。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破产案件的处理规定明确规定,临时管理人需要清理、调查预重组企业的负债,编制债权表,组织债权人会议表决预重组计划。根据本规定,在预重组期间,临时管理人可以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后,债权人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参与债务人预重组计划的协商和制定,最终行使表决权。
2.实践案例
如上述,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要求临时管理人按照破产程序的规则公告或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临时管理人可能主要通过审计报告通知主要债权人申报债权。
在实践中,深圳广田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红太阳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的临时经理在预重组期间发布了债权申报公告。回到贵州,贵州神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临时经理也通过公告通知所有债权人申报债权。
3.延伸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在预重组期间申报债权后,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视为债权人已完成债权申报,无需重复申报。
二、如何在预重组期间申报债权?
1.债权申报内容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在重组期间申报债权时应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1)债权人的基本信息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应提交客户的有效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2)债权证明,包括债权的形成过程、债权的金额(包括本金金额、截至重组之日的果实金额、果实计算方法和利息清单等。)、申报债权的证据;3)其他事项,如申报的债权是否有财产担保、是否为连带债权、债权到期日等,应附有关证据。
2.关于动态债权
由于预重组的性质是庭外重组,而不是破产重组,因此没有受理预重组的法律效力,即停止计算债务利息。因此,在预重组期间,中天金融的债务将继续发生动态变化,其债务利息将不会停止计算。同样,临时经理实际上是“预注册”。预重组程序正式进入破产重组程序后,债权金额有机会获得确定状态。
3.在预重组期间未申报的债权
债权人未在预重组期内申报债权的,其债权不得因超过期间未申报而丧失(超过诉讼时效等法定失权的除外)。转入重组程序后,《企业破产法》第六章的规定仍需依法适用,确定不少于30天的债权申报期。因此,未在预重组期间和破产重组裁定受理日后申报的债权,可以按照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规则处理。
三、预重组期间的债权审查和异议
现行法律和贵州省司法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临时管理人应当审查申报的债权,但根据《企业破产法》中重组程序的表决规则,必然涉及债权申报的审查,否则很难编制债权表,无法确定债权人在重组期间的表决权份额,无法判断重组计划是否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
根据《企业破产法》,经债权人会议核实,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无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确认,产生判决力。但现行法律对预重组期间的债权核查和裁定没有相应规定,临时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不能依法报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对临时管理人认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向临时管理人提出,临时管理人不予调整的,债权人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及时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依法维护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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