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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债务重组律师收费比例|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共同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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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共同债务承担

文|冯律讲法

编辑|冯律讲法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私人贷款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然而,由于中国尚未出台私人贷款的特殊法律,对私人贷款纠纷的司法解释并不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民间借贷纠纷中共同债务承担的问题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鉴于此,本团队根据《规定》系统梳理总结了我国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共同债务承担情况,以帮助读者处理相关案件。

本规定规范了共同债务承担问题所涉及的概念和内容:

共同债务

《条例》第一条明确了共同债务的含义,即“人民法院不支持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承担的个人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

虽然本条规定明确了共同债务的范围,但没有“共同”是什么、定义“个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确定是否属于共同债务:第一,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第二,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经营;第三,是否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

其中,第三点需要结合案件事实来确定。例如,在《上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与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案例编号:(2019)上海02民生1232号)中,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认为涉及的贷款用于家庭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共同债务人

根据本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共同债务人是指“能够独立履行贷款关系中债权人支付义务的债务人”,包括共同贷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和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

作为民间借贷关系的重要主体,共同债务人的责任对债权人实现债权至关重要。因此,债权人在向借款人或担保人索赔权利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及时、全面地向借款人或担保人主张权利,防止借款人或担保人因不主张权利而无法及时实现债权。

2.债务人之间存在连带关系的,应当注意保存证明共同债务人存在的证据。例如,《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债务纠纷,债务人可以被列为共同债务人。”

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两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各债务人或者部分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

债务人配偶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愿的除外。”

可以看出,只有当债务人配偶向债权人明确表示债务为个人债务时,债权人才能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否则,债务人配偶不知道债务,不分享债务利益的,原则上不承担还款责任。

在私人贷款纠纷中,债权人要求其配偶在向债务人索赔权利时承担还款责任的,债务人配偶明确表示不知道债务,不分享债务利益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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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日常生活所承担的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中的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承担的债务,包括日常家庭代理范围内的债务和日常家庭范围外的债务。其主要特点如下:

1.超越家庭日常生活需要;2.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3.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的存在。

中国法律对家庭日常生活中的债务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可以得出结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承担的债务,是指夫妻共同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分享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利益,包括日常生活所需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重大投资所承担的债务。这里有两点需要强调:

1、日常生活中的消费贷款,原则上由夫妻共同承担债务责任,即夫妻共同承担。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愿的除外。

基于上述规定,债务人在实践中可能不借钱,但债权人需要承担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部分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通常很难证明债务人的债务不是用于家庭生产经营。

个人债务与家庭共同债务的划分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标准。相反,它不应被认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对“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有不同的理解。

一种观点认为,“家庭日常生活”是指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在家庭生活中的必要费用,如正常的食品和服装消费、日常必需品购买、医疗保健、儿童教育、父母支持等。另一种观点认为,“家庭日常生活”包括食品、服装、住房、交通、医疗保健等费用,涵盖了家庭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

审查和确定法院是否属于共同债务的标准

根据规定,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按照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1.是否表达了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

2.债务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3.夫妻一方是否通知债权人借款的目的,或者是否可以证明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

4.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

1.贷款合同和借据由夫妻一方签字,另一方事后追认;

2.贷款合同和借据由双方签订,但其中一方以个人名义出具。

需要注意的是,本规定的上述规定并不需要对所有债务进行审查和识别。只有当有关证据能够证明贷款目的或双方同意共同债务时,法院才需要审查和确定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当然,除非经审查认定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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