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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美国移民是否一定要以投资移民方式办理?
不一定,美国移民分很多种,有亲属移民和职业移民。
投资移民只是职业移民里面的其中一种。如果你构不成亲属移民,可以看看职业移民其他项目有没有适合你的,要是都没有,那么只有走投资移民最方便了。
美国职业移民分为五类:
第一优先类型占用了每年职业移民名额总数的28.6%,约40,000个。所有第一优先的申请都必须向移民局提交I-140申请表格。
第一优先类型包括三个具体的分类:
o专业领域的杰出人才EB-1(a):
EB-1(a)申请中的职业人才应为在其专业领域具有特殊才能和具有很高成就的杰出人才。这些专业领域包括艺术、科学、教育、商业、体育。要满足EB-1(a)的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足够的证明材料以证明申请人在其所在领域内所获得的杰出成就,希望未来继续朝此专业贡献于美国。申请人在进行申请时并不需要已经在美国获得具体的工作职位,但在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需要进入美国并在申请的相关领域内进行工作。这一类申请不需要申请劳工证,也不需要雇主的支持。
o杰出教授/研究人员EB-1(b):
EB-1(b)申请中的职业人才是指在国际上享有声誉的在某特定的科学或学术领域的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EB-1(b)申请需要雇主的支持,提供永久性工作承诺(Joboffer)。通常,这个工作承诺都是由大学或者其他类似的学院或科学研究机构提供,当然也可以由私人雇主提供。
EB-1(b)要求申请人必须:
+获得永久性研究职位或者终身教学职位的承诺,并由雇主支持申请;
+至少三年的相关研究经验或者教学经验;并且
+在某一科学或学术领域获得国际性认可,有一定的个人成就国际性知名度;
EB-1(b)的申请不需要劳工证,但是在进行这项申请时,未来雇主(如大学或其它研究机构)必须提供具体的工作职位,并在I-140申请中作为申请人。
o跨国公司主管/经理EB-1(c):
跨国公司经理/管理人员EB-1(c)类移民申请,主要适用跨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移民到美国,成为永久居民。
EB-1(c)的要求如下:
+在过去的三年中,受益人必须在美国雇主的海外机构(如母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工作过至少一年,而且他/她必须在美国从事经理/管理工作;
+雇主必须在美国境内及美国以外的国家进行业务运营,提供经常,连续,系统的商品和服务;
+雇主必须在美国已经存在至少一年。
EB-1(c)的申请也不需要劳工证,但是在申请时,未来雇主必须提供具体的工作职位,并在I-140申请中作为申请人。了解更多关于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类别的内容,请点击EB-1。
*职业移民第二优先(专业/技术人才EB-2):
这一优先类别的申请人一般包括两种情况:(1).申请人拥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申请人拥有学士学位以及至少5年的相关工作经验;(2).申请人在艺术、科学或商业领域拥有特殊技能。特殊技能是指与领域内的其他人相比,申请人拥有更出色的专长。
EB-2类的名额为每年约40,000个名额(占职业移民名额总数的28.6%),以及本年度第一优先类别的剩余名额。EB-2申请需要工作职位承诺(Joboffer)和劳工证(PERM),但以下情况除外:(1).申请人获得了基于国家利益的豁免(NIW);(2).申请人满足ScheduleADesignation的规定;(3).符合LaborMarketInformationPilotProgram的申请。
如果申请需要劳工证,则需要由雇主在批准的劳工证基础上提交I-140申请。更多关于劳工证申请的内容,请点击劳工证。
国家利益豁免(NIW)的I-140申请可以由申请人自己提交。目前,NIW是第二优先类别内被广泛使用的一类申请。了解更多关于NIW的内容,,请点击国家利益豁免(NIW)。
*职业移民第三优先(技术/非技术工人EB-3):
职业移民的第三优先类别包括熟练工人(SkilledWorkers)、学士学位持有人以及其它工人。第三优先类别的名额也为每年约40,000个(占职业移民名额总数的28.6%),以及本年度第一和第二优先类别的剩余名额。但是,非熟练工人(UnskilledWorkers)的名额数不得超过10,000个。所有第三类别的I-140申请都需要由雇主提交;EB-3也需要申请劳工证,除非申请人是:(1).满足ScheduleADesignation的申请条件;(2).符合LaborMarketInformationPilotProgram的规定。
EB-3包括三个具体分类:
o熟练工人:申请人必须能够胜任至少需要两年培训或工作经验的工作;
o拥有学士学位的申请人;以及
o其它工人:申请人能够胜任不需要两年培训或工作经验的工作;
了解更多关于劳工证申请的信息,请点击劳工证。
*职业移民第四优先(特殊人员移民EB-4):
EB-4特殊职业移民的名额占总名额数的7.1%。EB-4类的申请人必须要获得I-360申请的批准。特殊职业移民需要进行I-360申请,但美国政府的海外雇员例外,他们使用DS-1884申请。第四优先类别包括以下几种具体情况:
o宗教工作人员,包括为宗教组织工作,具有职业素养和才能的牧师,宗教工作人员或在宗教组织中参加一项宗教使命的人士;
o美国政府的特殊海外工作人员;
o前巴拿马运河公司的工作人员;
o国际组织的退休工作人员;
o国际组织工作人员的家属;
o美国军队成员。
*职业移民第五优先(投资移民EB-5):
EB-5投资移民的名额占全部名额的7.1%。EB-5申请人需要提交I-526申请。为了满足这一类别的申请要求,申请人根据投资地区雇佣率的不同要投资$500,000或$1,000,000,并为美国公民、绿卡持有人及其它合法居留人士提供至少10个工作机会(投资人及其家庭成员除外)。
二、求美国投资移 民政策是什么,美国投资移民政策有改变吗?
华商移民为您解答
1990年美国国会立法通过了美国投资移民政策“投资移民项目法案”,目的是为吸引外国投资者到美国投资和创造新的工作就业机会,其移民类别被称为EB-5。EB-5类别的投资门槛一般为100万美元。如果投资的项目是位于符合美国统计资料的低就业地区,则此投资门坎还可以降低为50万美元。如果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投资100万或50万美元于美国境内的一个企业,并创造十个就业机会,即可取得二年期的条件式绿卡。在二年期满前90天,若该项投资行为及所创造的就业机会仍然存在,则投资移民人可申请将条件解除,成为美国永久居民。
美国投资移民方案可说是全世界最具弹性的移民方案,它对投资人的年龄、商业背景、经历或语言能力均无设限,只要证明其投资资金的来源是合法取得即可。同时,此资金不限定要通过自己努力经营企业所赚得,也可经继承或赠与所取得。
美国投资移民方案同时也让投资人拥有相当的自由度,因为它不要求投资人必须参与公司日常性的管理业务,而只须在事业体中有“积极的参与”即可,此代表投资人可以只是有限合伙人的角色,并从事于其它的个人事业与投资。永久居民也不需要持续性的实际居住在美国境内,因此投资者可以方便地维系他们在原居国的事业与人脉。
甚至,如果投资者及其家人未来若选择入籍为美国公民,其二年期的条件式永久居民身份也将计算入申请公民所需的五年永久居民身份的时间要求内。身为永久居民,只要持续保有美国居所,投资者及其家人便可自由地返回其祖国进行探视或商务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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