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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才服务管理办法|上海的人才引进需要什么条件?——人才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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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价值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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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才服务管理办法

1、上海人才引进有什么要求?

2、人才中介公司管理制度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章程和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是加强全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范人才中介业务活动。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 《承诺试行办法》、《关于公布本市实施《信息承诺》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格式文本(样例)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设立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营利性专业中介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有关政策,指导和监督人才设置的审批工作。中介服务机构和职业a l 中介机构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审批和日常管理监督工作。第二章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招标机构) 企业和个人可以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第五条(业务项目)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下列业务项目: (一)人才供求信息的采集、整理、存储、发布、咨询服务; (二)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三)人才推荐; (四)人才招聘; (五)人才培养; (六)人才测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业务。对上述人才中介服务业务,审批机关可根据申请人所在地区或行业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申请人自身的设备条件、人员和管理条件,批准一项或多项业务。第六条(申请条件)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适合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的场所(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应为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租赁的,租赁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及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万元; (三)有5人以上获得(四)有健全可行的工作规范和章程; (五)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中,申请从事第五条第(二)项业务的,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须取得上海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信息网络服务的环境条件及相应设备;拥有一批专职从事计算机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从事第五条第(五)项业务的,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需有符合本市需要的具有培训管理和培训项目经验的专兼职人员;并有适合进行培训项目的场地和设施。申请从事第五条第(六)项业务的,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有专职从事人才评价技术工作的人员;先进的人才测评软件和相应的设备认证。第七条(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在上海市设立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表; (二)机构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及公司代码证明; (三)工作人员的职业资格和劳动合同、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和身份证明; (4)房屋使用权证明(办公、营业场所性质和面积证明,以及出租房屋所附的租赁合同和房产证)、工作设备清单(型号和数量) ; (五)注册资本(金)证明材料; (六)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和章程;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其中,申请从事第五条第(二)项业务的,除提交基本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服务设备证书;专职网络信息工程技术人员证书。申请从事第五条第(五)项业务的,除提交基本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专任教师资格证书;拟进行的培训计划或课程的证明;相应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材料;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证明。申请从事第五条第(六)项业务的,除提交基本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评估技术或者软件的证明;相应的评价设备证明;和专职评价人员工作证书。第三章职业中介机构审批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招标机构) 企业和个人可以申请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第九条(经营项目) 职业中介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向用人单位介绍劳动者; (二)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劳动力; (3) 提供职业指导和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 (4) 收集和发布职业供需信息;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六)举办职业招聘会; (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其他服务项目。第十条(申请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从事职业中介业务,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人员工作经验,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如出租,租赁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及配套设施,以及一定的启动资金; (四)有一定数量的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专职人员: 1、设立企业法人,应当有5名以上的职业介绍人; 2、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有2名以上的职业介绍人; 3、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有1名以上的职业介绍人。 (五)有健全可行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六)其中拟申请设立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的,必须是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独立机构;有开展中介活动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工作 所有人员均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取得《上海市居住证》,其中主要负责人应在法定工作年龄范围内,大专以上学历,至少有3名工作人员接受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上岗证书。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设立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申请表》; (二)机构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 (三)拟聘任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学历证明、经办人证明) 3年以上劳动和人事工作经验); (四)专职人员的相关证明(学历证明、就业中介证明、劳动合同); (5)房屋使用权证明(办公、营业场所性质和面积证明、租赁合同及租赁房屋所附房产证); (六)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 (七)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审批程序和程序) 资本性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和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申请人现场申请或登录二十一世纪人才网(www..gov.cn)或网站(www..gov.cn),向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拟设机构所在地局,填写《上海市设立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表》或《上海市设立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表》。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申请人可领取或下载《职业中介服务许可证通知承诺书》或《职业中介服务许可证通知承诺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承诺”)现场或在线。 (二)申请人在收到《通知承诺书》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人签名或盖章的《通知承诺书》(一式两份)及《试行办法》提交区、县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局 对第七条或者第十一条规定的全部申请材料,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者《家庭劳动法》。服务介绍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三)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第十三条(事后监管)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自证书颁发之日起2个月内核查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限期补正;经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由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吊销其许可证,并在行政机关网站上公布,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通知书》签发之日起2个月内证,对违反有关中介服务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中介机构日常管理部门应当共同实施监督。第十四条(结业通知)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通过行政机关网站等渠道,公布经批准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名单。第十五条(变更、终止)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地点等或者终止的,按照《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仁)执行。 [ ] 不。);职业介绍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地点等事项或者终止的,按照《本市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管理意见》(呼老保旧发[]号)执行。 3).第十六条(设立分支机构)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按照《关于人才中介服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号)执行;按照《本市经营性职业介绍所管理意见》(呼拉保保发[]3号)执行。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诚信档案) 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和后续监督中发现申请人有虚假承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限期改正。本办法第十三条。不符合条件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依法吊销许可证;申请人今后在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中,不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人在取得许可期间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八条(申请人不愿承诺的处理) 对于需要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愿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按照《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在上海市(上海市人民[])和《本市经营性职业介绍所管理意见》(上海市劳保久发[]3号)文件中,实行行政审批。第十九条(监督管理)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的日常行政管理要求和年度规范运作检查,继续执行《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人[]号)。 .)及《关于本市营利性职业介绍所管理意见》(上海市劳动保险管理局[]3号)文件。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果《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人[]号)与《本市营利性职业介绍所管理意见》(沪老保就发)不一致[] 第 3 号),遵循此方法。《关于修改营利性就业许可证介绍的通知》的通知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老保基[]31号》和原上海市人事局《人才中介服务许可承诺通知书》废止。附件:1、《上海市设立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表》(略) 2、《上海市设立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申请表》(略) 3、《人才许可通知及承诺书》中介服务》(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资格审批)(略) 4、《就业中介许可通知承诺书》(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资格审批)(略) 5、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样本)(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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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才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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