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小微企业融资——上海担保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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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流程是什么?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贷款流程:
担保公司网点签约—>受理审批—>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银行放款—>资料办结。
贷款申请 第十条(贷款申请受理人) 受市公积金中心委托,上海市住房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具体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担保机构应当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贷款或者拒绝贷款的决定。
贷款申请人不接受贷款决定的,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上诉,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上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委托受理合同) 委托担保机构受理市公积金贷款申请的,应当与担保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双方名称;
(二)委托事项;
(三)使用公积金存款信息和贷款信息;
(四)接受质量考核;
(五)委托的费用及支付的条件、时间、方式;
(六)委托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准予贷款决定的内容) 准予贷款的决定应当规定贷款申请人可以贷款的金额和期限。
第十三条(登记轮候)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准予贷款决定进行编号登记。原则上,先登记的贷款申请人比后登记的贷款申请人先获得公积金贷款资金。
第十四条(轮候时间)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从申请贷款登记手续到获得公积金贷款资金的间隔不得超过三个月。但由于贷款申请人因或办理贷款担保手续导致时间超过三个月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贷款申请登记日期是指担保机构在审查后接受贷款申请并签发批准贷款决定的日期。
第十五条(签订贷款合同的有效期) 贷款申请人应当自批准贷款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手续。因贷款申请人原因未签订公积金贷款合同超过15个工作日的,贷款决定无效。贷款申请人应重新办理贷款申请手续。
贷款决定无效时,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受理查询的机构及时注销登记号。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限制配偶双方贷款) 配偶一方申请公积金贷款,配偶另一方在还清贷款本息前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补缴) 因贷款申请人所在单位原因拖欠住房公积金并一次性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不属于按月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贷款申请人必须自补缴之月起连续六个月缴纳住房公积金,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单位一次性全额缴纳全部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视为按月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共同贷款对象的条件) 作为住房公积金共同借款人,贷款申请人的配偶和家庭成员可以参与公积金贷款金额的计算,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无公积金偿还债务,无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债务;
(二)贷款额度计算前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累计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少于两年;
前款规定的同一家庭成员是指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与贷款申请人有同一户籍的直系血亲,时间超过一年(含一年)。实际居住但不属于同一户籍的,或者同一户籍时间不足一年的,不属于同一户籍成员。
第九条(其他债务) 《贷款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未偿债务,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是指已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债务,或未进入上述程序有明确证据表明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是不可避免的债务。
前款规定的现有明确证据表明,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是不可避免的:
(一)债务人违约;
(二)债务人已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债务,提起诉讼或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可能性;
(3)债务人投资失败或其他法律纠纷影响债务履行能力的可能性;
(4)债务人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经济收入损失稳定,增加违约的可能性;
(5)其他事实可以证明债务人违约的可能性。
支付和偿还贷款资金 第十六条(确定存储余额) 贷款申请人或共同贷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储备余额以担保机构受理贷款申请前一个月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实际金额为依据。
支付和偿还贷款资金 第十六条(确定存储余额) 贷款申请人或共同贷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储备余额以担保机构受理贷款申请前一个月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实际金额为依据。
第十七条(首期付款) 贷款申请人或共同贷款申请人不得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部分或全部支付购房首期款。
贷款申请人或共同贷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为零的,不得取得公积金贷款。
第十八条(贷款资金支付的时间和方式) 受托贷款银行应当按照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将贷款住房公积金以贷款申请人购买的名义转让给银行开立的房屋销售专用账户。
第十九条(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不变,但贷款本金逐月增加,贷款利息逐月减少的还款方式。其公式为: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 月利率)还款月数(1 月利率)还款月数-1 第二十条(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每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本金固定,贷款利息逐月递减的还款方式。其公式为:
N个月还款金额=贷款本金还款月数×[1 (还款月数-n 1)×月利率] 第二十一条(归还贷款资金) 借款人应在前两条规定的还款方式中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并在合同履行期内不变更。
第二十二条(用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以其配偶、同一家庭成员、非同一家庭直系血亲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返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按照《贷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受托贷款银行在代为办理上述人员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提取手续时,应将上述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直接冲抵借款人的公积金的还款余额。用住房公积金抵消还款余额的,不受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限制。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当在公积金贷款合同中约定,受托贷款银行应当按照每年第一季度的前款要求办理;借款人在还款期间提出用第一款规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受托贷款银行应当按照前款的要求办理。
第二十三条(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首次提前偿还部分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在原贷款合同履行一年后。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提前偿还的金额不得少于原贷款合同约定的6个月。
第二十四条(部分提前还款利率和期限) 部分借款人提前还清未到期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应当与委托贷款银行约定提前还清剩余贷款余额的还款期限,短于原贷款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贷款利率根据借款人已履行的还款期限和剩余期限确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确定。
提前还清的部分剩余贷款本金余额仍以与原贷款合同约定的相同方式偿还,委托贷款银行应重新计算借款人的月还款金额。
按月偿还剩余贷款本金余额的计算公式为:
R=Pr×I×(1 I)n(1 I)n-1 (公式中Pr提前偿还贷款后的贷款本金余额;n为商定后的剩余贷款的还贷期限;I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月利率是重新计算还款时原贷款的月数和n后相应期限的月利率) 按月偿还剩余贷款本金余额的计算公式为:
N个月还款金额=本金金额还款月数×[1 (还款月数-n 1)×月利率]
【申城 BANK FINANCING】客户经理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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