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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买卖经济适用房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上海的有关规定,经济适用房的房地产所有人和同住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经济适用房使用性质,除经济适用房购房贷款担保外,不得设定抵押权。那么,如果买家因为不同的原因需要转让经济适用房呢?
1、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不到五年
(1)购买其他房屋
取得经济适用房产权证书不满5年的,房地产所有人和同住人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向原批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以下简称原住房保障机构)书面申报。
原住房保障机构收到书面申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发出《共有产权保障房回购通知书》。房地产权利人收到《共有产权保障房回购通知书》后,应当在30天内与原住房保障机构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回购价格为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原销售价格加银行存款利息;利息计算期为《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预售(出售)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房屋转让合同签订之日,利率为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之日的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房地产所有人和同住人只有在收到原住房经济适用房机构出具的回购证明材料后,才能办理购买其他住房合同的网上备案手续。
(2)申请回购
取得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产权证书不到5年,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房地产权利人因所有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离开上海或定居,夫妻离婚需要分割财产、家庭成员重大疾病、急需资金支付医疗费用等特殊原因,可申请原住房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回购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
房地产权利人申请回购时,应当提交《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房)回购申请审核表》、与登记记录的同住人签字(单身申请人购房除外)的书面申请、原《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房)预售(出售)合同》、《房地产权证》、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
原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与房地产所有人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确定回购价格。

二、购买五年需要转让房产抵押权。
取得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产权证书5年后,需要转让的,房地产所有人应当向原住房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转让申请审核表、与登记同住人签字(单身申请人除外)、原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预售(出售)合同、房地产产权证书、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房地产抵押权。
原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并决定回购的,应当书面通知房地产所有人,并在书面通知送达后30天内与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房)房地产所有人签订转让合同,回购价格由房地产所有人和原住房保障机构根据同一地段、同一类型、同一质量的二手住房市场价格确定;原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比例向房地产所有人支付相应比例的回购款。决定不回购的,书面通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转让给他人,房地产权利人应当按照共同产权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预售(出售)合同的比例,向原住房经济适用房(县)财政部门支付相应比例的转让价格,可以办理共同产权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房地产转让登记。房地产抵押权是一种。
此外,在将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房)移交原住房保障机构回购前,房地产权利人和同住人应将户口迁出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房),并结清水、电、气等公用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原住房保障机构在支付回购款前,应当检查房屋状况,确认房地产所有人和同住人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房地产权利人和同住人未结清相关费用的,原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扣除回购款。
三、如何处理售后收入?
房地产所有人收到原住房安全机构决定不回购的书面通知后,可以转让给他人。房地产所有人应当按照《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预售(出售)合同》约定的比例,向原住房安全机构所在地区(县)财政部门支付相应比例的转让价格,方可办理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房地产转让登记。
(以上答案发表在-04-14,现行相关购房政策以实际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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