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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最终被判刑,司法认定和非法经营罪的例外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处理非法贷款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常称为“高利贷”行为进入刑法视野,符合条件,开始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案例1:上海首例高利贷入刑案例
基本案情
自2021年3月起,高某、何某决定合伙从事高利贷业务,通过信用卡套现、向亲友借款等方式,在上海市静安区某建筑租赁办公室筹集资金。随后,高某注册了多个社交软件账号,设立了多个群聊,用于发布广告来吸引客户。借款人来后,需要提供基本信息、房地产证明等材料。高负责与客户讨论贷款金额、还款利率和周期,而他主要负责接待和让借款人签署借据。
其中,为了逃避法律处罚,他们通常要求借款人签署月利率仅为2%的借据作为保底存根,实际还款按谈判口头协议还款。
高某、何某签署纸质材料并达成口头协议后,通过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现金发放高利贷,并在约定时间通过电话、微信联系收款,或直接上门收款。
短短三个月,两人向200多人贷款500多万元,年利率从300%到1300%不等。
法院审理
高某、何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定期向社会不明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院裁判
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高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0万元,没收退还违法所得。
案例2:(2020)粤1203刑初89号,李恒、雷利琴、腾云雷等人非法经营犯罪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李恒注册成立佛山青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李恒组织雷利琴、腾云雷等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利用青峰公司定期向社会非特定对象发放高利贷。
公司的高利贷过程如下:
首先,商务部人员通过网上发布贷款宣传来吸引客户;随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客户,介绍高利贷业务。贷款内容一般为3000元至5000元,利息按合同贷款金额的20%至30%收取,贷款期限为7至10天。
借款人同意贷款条件后,李恒等人以客服人员的名义“今天借”、“贷款银行”和其他在线平台与客户签订了电子贷款协议。扣除高“斩首利息”后,剩余资金通过微信发给借款人。客户逾期还款,收款人应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客户或客户的紧急联系人收款。
自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起,李恒、雷利琴、腾云雷等人定期向肇庆市端州区、鼎湖区等全国社会不具体对象发放贷款,实际年利率超过36%(其中实际年利率超过72%),非法贷款金额至少为516210元,非法收入至少为230566元,至少有214名非法贷款对象。
法院审理
被告李恒、雷利琴、腾云雷、雷鹏飞、杨鹏等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定期向社会不具体对象发放贷款,实际年利率超过72%。共有214名贷款对象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处理非法贷款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正确。
法院裁判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李恒有期徒刑五年,罚款1.3万元;雷利琴有期徒刑两年,罚款4万元;腾云雷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款3万元。同时,追回李恒非法经营取得的230566元,上缴国库。
案例3:(2020)豫0204刑初63号,孙祥攀、吴贤举非法经营、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孙祥攀是某某公司的法人,某某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相关公司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财务资格。
自2018年3月以来,孙祥攀安排姚博杰、廖锐、方振等人开发“小花旅游”、“指上旅行”APP,通过互联网向社会上的非特定客户贷款。
公司贷款流程如下:
首先,吴贤举等人在“借钱”、推广“现金白卡”等贷款平台,吸引借款人下载并注册“小花旅游”、贷款是指旅行。贷款金额从3000元到1.2万元不等。在注册过程中,借款人被迫获取设备位置信息、地址簿、电话记录等。,并要求借款人上传活体认证、身份证正反照片,收取服务费,并强制要求贷款金额30元%需要购买某某旅行券。
随后,唐俊利等人对财务部进行了审计和贷款。贷款成功后,第三方支付公司将自动扣除贷款金额的30英镑%购买旅行券。借款人到期无法还款时,公司催收部负责贷后催收。
截至2019年11月11日,APP用户借款人数据共218280条,贷款金额739600700元。其中,2019年10月22日至2019年11月11日,借款人贷款订单1688条,贷款金额3544800元。
法院审理
孙祥攀、吴贤举、姚博杰等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自2019年10月21日起,以营利为目的,以36%以上的实际年利率,经常通过互联网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院裁判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孙祥攀有期徒刑7年,罚款12万元;判处吴贤有期徒刑5年6个月,罚款2万元;判处姚博杰有期徒刑5年,罚款2万元。。。同时,违法所得共计108782.52元,依法追回并上缴国库。
1、根据《意见》的规定,将高利贷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36%以上的年利率实施贷款;
(二)定期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借款10次以上);
(三)情节严重的条件之一:
1.个人非法贷款累计超过200万元的,单位非法贷款累计超过1000万元的;

2.个人违法所得累计超过80万元的,单位违法所得累计超过400万元的;
3.个人非法贷款对象超过50人的,单位非法贷款对象超过150人的;
4.造成借款人或其近亲自杀、死亡或精神障碍等严重后果。
符合上述条件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二、《意见》不具有追溯性,在《意见》实施前发生贷款行为的,不得以非法经营罪起诉
根据本意见最终关于可追溯性的规定:
“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生效。本意见实施前发生的非法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通知》(法律法规)〔2011〕155号)规定办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规定:
“三、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非法经营犯罪案件,应当严格把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的适用范围。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的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综合以上两种司法解释,可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在《意见》实施之前,非法贷款属于“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因此,2019年10月21日前发生的非法贷款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定罪处罚的,应当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断。
二是《意见》实施后,符合非法经营罪其他构成条件的,直接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不再需要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因此,得出结论,行为人在《意见》实施前非法发放贷款,在《意见》实施后收回本息的,视为“本意见实施前发生的非法贷款行为”。行为人在《意见》实施前后有非法贷款行为的,只能适用《意见》的有关规定对实施后的行为进行定罪处罚。
此外,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在《意见》颁布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表示,发放高利贷不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进行处罚
201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件的批复》(2012年136号):
“根据法院的研究,被告何伟光、张永泉等人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这种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何伟光、张永泉等人的行为不得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见》颁布前,明确认定高利贷不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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