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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在昆山办理贷款程序|苏州公积金商转公细则出炉,支持纯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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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只能享受贷款利率,不能直接用于每月还款

即将买房的朋友,如果你是上海的公积金,但想在浙江、江苏等非上海地区买房,想使用上海的公积金贷款,你必须特别注意,必须仔细阅读以下内容: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享受贷款利率,不能直接用于月供,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应的月供,每月还款时,不能直接从您的公积金账户中扣除,而是从您的商业贷款还款银行卡中扣除。虽然都是自己的钱,但是对于我们农民工来说,每个月无形中增加了还款压力(这种信息销售永远不会告诉你,或者连自己都不知道)。

我于21年12月在宁波买了一套房子。公积金来自上海。房屋总价134万元,贷款94万元,其中商业贷款46万元,公积金贷款48万元。每月还款4744元,其中商业贷款每月还款2655元,公积金每月还款2089元。每月20日还款。以下照片为交通银行商业贷款信息:

下图为公积金贷款信息:

下图为20号月扣款信息:

从截图可以看出,公积金每月还款2089元是直接从我的贷款银行交通银行卡中扣除的现金。公积金账户中的钱没有移动。我以为公积金贷款每月2089元可以直接从我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扣除,所以我每月只需要现金还款商业贷款每月2655元,但现在每月增加公积金贷款每月2089元,每月还现金4744元,无形中增加了每月还款的压力,这在买房贷款之前是完全不知道的。公积金账户中的钱只能在后期凭房产证取出,但也是期房。离交房还有一年,都是自己的钱。但从资金时间价值来看,月压还是增加了。

用自己的亲身经历告诉大家,上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只能享受贷款利率,不能直接用来还月供。买房前一定要问清楚自己能想到的所有问题,三思而后行。

苏州公积金商转公细则出台,支持纯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

5月16日,乐居新媒体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商转公贷款实施细则和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细则两项政策解读。

商业转移政策强调,商业转移支持纯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该政策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根据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调整,员工每月可根据实际租金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第二个孩子的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一套房,最高贷款额度增加30%,最高贷款额度为117万。该政策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

原文解读如下:

对苏州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第一,制定背景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有效减轻住房公积金员工贷款负担,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利用率,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苏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根据周边主要城市的政策实施情况,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发布了《苏州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苏州住房基金)〔2023〕4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一)概念定义

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转让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公共贷款”)是指符合城市(不含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存款人,本市商业个人住房贷款(不含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原商业贷款”),经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全部或部分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对象

商业转让公共贷款的对象为原商业贷款借款人或其配偶,并为房地产权证书中规定的权利人。其他共同借款人和房地产权利人不得以共同还款或者房屋所有权为由申请商业转让公共贷款。

(三)申请条件

除符合苏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和条件外,申请商转公贷款,还应满足以下条件:(1)原商业贷款购买的房屋必须是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唯一的自住房;(2)原商业贷款未结清;(3)原商业贷款未逾期,近两年无连续三期或六期逾期记录;(4)原商业贷款购买的房屋已取得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5)经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可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6)原商业贷款购买的房屋抵押权人仅为原商业贷款银行,无其他抵押、扣押、无居住权限制;(7)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无公积金贷款记录;(8)无中心认为不符合贷款条件或贷款风险的情况。

(四)可贷额度

按照《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商业转公贷款可贷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

(五)贷款期限

商转公贷款期限按照《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执行,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期限。

(六)贷款利率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7)贷款类型

商转公贷款业务有两种类型:结算后转公积金贷款和结算后转组合贷款。

(1)结算后转入公积金贷款:经公积金中心批准后,贷款申请人自筹资金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本息,然后由公积金中心发行人转入贷款申请人个人账户。

(2)结算后的组合贷款:经公积金中心和负责受理商业贷款部分的商业银行批准后,贷款申请人自筹资金提前结算原商业贷款本息,然后由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向贷款申请人的个人账户发放公共贷款。

(八)申请材料

贷款申请人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原商业贷款或者住房所在地的分支机构申请商转公贷款,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簿;(2)婚姻状况证明和单身声明;(3)借款人及其配偶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原件;(4)商业贷款银行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证明;(5)购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6)商业贷款贷款合同原件;(7)房地产产权表原件(房屋所有权证明);(8)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唯一住房证明;(9)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材料(3)(4)(7)(8)自出具之日起1个月内有效。

(九)办理流程

(1)贷款申请人应向原商业贷款银行申请提前结清贷款,并出具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证明。

(2)借款人向住房公积金分支机构和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结算后转让贷款)申请商业转让公共贷款,并按要求提供材料。

(3)公积金中心批准并批准公积金贷款金额。

(4)贷款申请人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本息,注销原商业贷款抵押登记,并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原商业贷款结算证明和抵押登记注销证明。

(5)贷款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6)原商业贷款已结算,原商业贷款抵押贷款已注销。公积金中心确认担保和抵押登记程序实施后,向贷款申请人的个人账户发放公共贷款。

从贷款审批到正式贷款,借款人因个人原因不能贷款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

(十)其他

(一)为防范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全有序运行,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资金利用率,对商转公贷款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当资金利用率低于80%(含)并持续3个月时,商转公贷款业务可以开展;当资金利用率高于90%(含)并持续3个月时,可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严格控制商转公贷款业务规模。

(2)符合《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苏州市自由职业者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参照《实施细则》执行。

(三)《实施细则》未尽事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三、执行时间

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细则》正式实施,有效期为5年。

四、友情提醒

职工申请商业转让贷款的,应当提前终止有效的还款委托提取协议,避免影响后续申请商业转让贷款的贷款金额。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4月23日

政策解读《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支持刚性和改善住房需求,根据国家卫生委员会等17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家卫生人口发布)〔2022〕26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经济运行率先全面改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规定〔2023〕1号)和苏州市政府《关于推进经济运行率先整体改善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府规定〔2023〕1号)等有关规定,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苏州市住房公积金)〔2023〕5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部分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了调整,现对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二、主要内容

1.调整住房公积金租赁住房提取金额:职工租赁住房,符合城市租赁住房公积金条件,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扣除最新存款基数(不含新员工补贴)后,每月可按实际租金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新公民(非城市户籍)、年轻人(40岁以下)不需要扣除相应的存款金额并提供租赁合同。

2.落实积极生育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养育未成年二胎以上子女的职工家庭,以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在本市统一贷款限额的基础上增加30%。养育未成年二胎以上子女,是指养育两个以上子女,至少一个未成年子女。按照高原则享受生育支持政策、中小型政策和高层次人才政策,其他规定参照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三、执行时间

自2023年5月1日起,《通知》正式实施。

四、注意事项

(一)关于新旧政策的衔接

2023年5月1日前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通知》实施前的政策执行;2023年5月1日(含当日)后受理的,按照《通知》执行。贷款受理日期为员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之日。

(二)关于其他政策

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政策保持不变,与通知不一致的,以通知为准。

新旧政策的差异

六、案例

新市民小赵和配偶租了一套月租金5000元的自住房。小赵每月存款1600元,账户余额3万元,每月存款1000元,账户余额2万元。

根据原政策规定,最高限额(3000元)<小赵夫妇的月租金(5000元),所以小赵夫妇每月可以提高3000元。

政策调整后,由于小赵夫妇可以根据实际租金支出办理租赁提取,无需提供租赁合同,小赵夫妇每月可提取5000元,比原来增加2000元。

2023年5月6日,小王和他的配偶小李抚养了两名未成年子女,购买了第一套自住住房,并申请了30年的公积金贷款。作为一名存款员工,小王有1万元的存款基数和5万元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一名存款员工,小李有1万元的存款基数和5万元的公积金账户余额。

根据原政策,小王夫妇从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贷款金额为(5 5)×10=100万元。因可贷额度100万元>最高限额为90万元,因此小王夫妻公积金实际贷款额度为90万元。

政策调整后,小王夫妇的贷款额度为(5 5)×15=150万元。因可贷额度150万元>最高限额为117万元(多子女家庭上浮30%),因此小王夫妻公积金实际贷款额度为117万元。贷款额度增加了27万元。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4月23日

上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只能享受贷款利率,不能直接用于每月还款

即将买房的朋友,如果你是上海的公积金,但想在浙江、江苏等非上海地区买房,想使用上海的公积金贷款,你必须特别注意,必须仔细阅读以下内容: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享受贷款利率,不能直接用于月供,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应的月供,每月还款时,不能直接从您的公积金账户中扣除,而是从您的商业贷款还款银行卡中扣除。虽然都是自己的钱,但是对于我们农民工来说,每个月无形中增加了还款压力(这种信息销售永远不会告诉你,或者连自己都不知道)。

我于21年12月在宁波买了一套房子。公积金来自上海。房屋总价134万元,贷款94万元,其中商业贷款46万元,公积金贷款48万元。每月还款4744元,其中商业贷款每月还款2655元,公积金每月还款2089元。每月20日还款。以下照片为交通银行商业贷款信息:

下图为公积金贷款信息:

下图为20号月扣款信息:

从截图可以看出,公积金每月还款2089元是直接从我的贷款银行交通银行卡中扣除的现金。公积金账户中的钱没有移动。我以为公积金贷款每月2089元可以直接从我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扣除,所以我每月只需要现金还款商业贷款每月2655元,但现在每月增加公积金贷款每月2089元,每月还现金4744元,无形中增加了每月还款的压力,这在买房贷款之前是完全不知道的。公积金账户中的钱只能在后期凭房产证取出,但也是期房。离交房还有一年,都是自己的钱。但从资金时间价值来看,月压还是增加了。

用自己的亲身经历告诉大家,上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只能享受贷款利率,不能直接用来还月供。买房前一定要问清楚自己能想到的所有问题,三思而后行。

苏州公积金商转公细则出台,支持纯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

5月16日,乐居新媒体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商转公贷款实施细则和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细则两项政策解读。

商业转移政策强调,商业转移支持纯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该政策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根据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调整,员工每月可根据实际租金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第二个孩子的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一套房,最高贷款额度增加30%,最高贷款额度为117万。该政策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

原文解读如下:

对苏州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有效减轻住房公积金员工贷款负担,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利用率,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苏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根据周边主要城市的政策实施情况,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发布了《苏州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苏州住房基金)〔2023〕4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上海公积金在昆山办理贷款程序

二、主要内容

(一)概念定义

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转让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公共贷款”)是指符合城市(不含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存款人,本市商业个人住房贷款(不含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原商业贷款”),经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全部或部分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对象

商业转让公共贷款的对象为原商业贷款借款人或其配偶,并为房地产权证书中规定的权利人。其他共同借款人和房地产权利人不得以共同还款或者房屋所有权为由申请商业转让公共贷款。

(三)申请条件

除符合苏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和条件外,申请商转公贷款,还应满足以下条件:(1)原商业贷款购买的房屋必须是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唯一的自住房;(2)原商业贷款未结清;(3)原商业贷款未逾期,近两年无连续三期或六期逾期记录;(4)原商业贷款购买的房屋已取得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5)经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可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6)原商业贷款购买的住房抵押权人仅为原商业贷款银行,无其他抵押、扣押、无居住权限制;(7)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无公积金贷款记录;(8)无中心认为不符合贷款条件或贷款风险的情况。

(四)可贷额度

按照《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商业转公贷款可贷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

(五)贷款期限

商转公贷款期限按照《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执行,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期限。

(六)贷款利率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7)贷款类型

商转公贷款业务有两种类型:结算后转公积金贷款和结算后转组合贷款。

(1)结算后转入公积金贷款:经公积金中心批准后,贷款申请人自筹资金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本息,然后由公积金中心发行人转入贷款申请人个人账户。

(2)结算后的组合贷款:经公积金中心和负责受理商业贷款部分的商业银行批准后,贷款申请人自筹资金提前结算原商业贷款本息,然后由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向贷款申请人的个人账户发放公共贷款。

(八)申请材料

贷款申请人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原商业贷款或者住房所在地的分支机构申请商转公贷款,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簿;(2)婚姻状况证明和单身声明;(3)借款人及其配偶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原件;(4)商业贷款银行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证明;(5)购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6)商业贷款贷款合同原件;(7)房地产产权表原件(房屋所有权证明);(8)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唯一住房证明;(9)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材料(3)(4)(7)(8)自出具之日起1个月内有效。

(九)办理流程

(1)贷款申请人应向原商业贷款银行申请提前结清贷款,并出具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证明。

(2)借款人向住房公积金分支机构和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结算后转让贷款)申请商业转让公共贷款,并按要求提供材料。

(3)公积金中心批准并批准公积金贷款金额。

(4)贷款申请人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本息,注销原商业贷款抵押登记,并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原商业贷款结算证明和抵押登记注销证明。

(5)贷款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6)原商业贷款已结算,原商业贷款抵押贷款已注销。公积金中心确认担保和抵押登记程序实施后,向贷款申请人的个人账户发放公共贷款。

从贷款审批到正式贷款,借款人因个人原因不能贷款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

(十)其他

(一)为防范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全有序运行,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资金利用率,对商转公贷款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当资金利用率低于80%(含)并持续3个月时,商转公贷款业务可以开展;当资金利用率高于90%(含)并持续3个月时,可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严格控制商转公贷款业务规模。

(2)符合《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苏州市自由职业者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参照《实施细则》执行。

(三)《实施细则》未尽事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三、执行时间

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细则》正式实施,有效期为5年。

四、友情提醒

职工申请商业转让贷款的,应当提前终止有效的还款委托提取协议,避免影响后续申请商业转让贷款的贷款金额。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4月23日

政策解读《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支持刚性和改善住房需求,根据《国家卫生委员会等17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家卫生人口发布)〔2022〕26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经济运行率先全面改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规定〔2023〕1号)和苏州市政府《关于推进经济运行率先整体改善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府规定〔2023〕1号)等有关规定,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苏州市住房公积金)〔2023〕5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部分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了调整,现对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第二,主要内容

1.调整住房公积金租赁住房提取金额:职工租赁住房,符合城市租赁住房公积金条件,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扣除最新存款基数(不含新员工补贴)后,每月可按实际租金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新公民(非城市户籍)、年轻人(40岁以下)不需要扣除相应的存款金额并提供租赁合同。

2.落实积极生育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养育未成年二胎以上子女的职工家庭,以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在本市统一贷款限额的基础上增加30%。养育未成年二胎以上子女,是指养育两个以上子女,至少一个未成年子女。按照高原则享受生育支持政策、中小型政策和高层次人才政策,其他规定参照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三、执行时间

自2023年5月1日起,《通知》正式实施。

四、注意事项

(一)关于新旧政策的衔接

2023年5月1日前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通知》实施前的政策执行;2023年5月1日(含当日)后受理的,按照《通知》执行。贷款受理日期为员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之日。

(二)关于其他政策

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政策保持不变,与通知不一致的,以通知为准。

新旧政策的差异

六、案例

新市民小赵和配偶租了一套月租金5000元的自住房。小赵每月存款1600元,账户余额3万元,每月存款1000元,账户余额2万元。

根据原政策规定,最高限额(3000元)<小赵夫妇的月租金额(5000元),所以小赵夫妇的月租金额是3000元。

政策调整后,由于小赵夫妇可以根据实际租金支出办理租赁提取,无需提供租赁合同,小赵夫妇每月可提取5000元,比原来增加2000元。

2023年5月6日,职工小王和配偶小李养育了两名未成年子女,购买了第一套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期限为30年。小王作为存款员工,存款基数1万元,公积金账户余额5万元;小李作为存款员工,存款基数1万元,公积金账户余额5万元。

根据原政策规定,小王夫妇从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可贷金额为(5) 5)×10=100万元。因为贷款额度是100万元。>最高限额为90万元,因此小王夫妻公积金实际贷款额度为90万元。

政策调整后,小王夫妇的贷款额度为(5) 5)×15=150万元。因可贷额度150万元>最高限额为117万元(多子女家庭上浮30%),因此小王夫妻公积金实际贷款额度为117万元。贷款额度增加了27万元。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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