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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房产纠纷哪家质量好》
一、背景介绍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房产已成为家庭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离婚案件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在上海这座国际化大都市,离婚房产纠纷的数量逐年上升,因此选择一家专业、信誉良好的律师事务所来解决这类问题至关重要。
二、要点阐述
- 律师团队:优秀的离婚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应具备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能够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 专业水平:律师需具备专业的房产法律知识,熟悉房地产市场动态,为客户提供精准的法律建议。
- 服务质量:律师事务所应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确保客户在处理离婚房产纠纷过程中得到充分的支持。
- 成功案例:了解律师事务所处理离婚房产纠纷的成功案例,有助于评估其专业能力。
- 收费标准:选择一家价格合理、透明且信誉良好的律师事务所,避免因费用问题影响案件处理。
三、实地考察
实地考察律师事务所的环境、设施及接待人员,了解其服务质量及专业水平。此外,还可咨询其他当事人或律师协会以获取真实评价。
四、总结建议
推荐“XX律师事务所”,他们拥有一支专业、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熟悉房地产市场,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成功处理过多起离婚房产纠纷案件。收费标准合理,信誉良好,值得信赖。建议在处理离婚房产纠纷前进行充分调查和比较,选择合适的律师事务所,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如何选择律师发生房地产纠纷?
一是确定纠纷的类型。房地产纠纷有多种类型,如房地产交易纠纷、离婚房地产纠纷、继承房地产纠纷、房地产中介纠纷等。抵押担保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房地产租赁纠纷、房地产投融资纠纷、小产权纠纷、合作建设纠纷、房地产拆迁补偿、房地产拍卖执行、非法土地非法建筑等,需要确定律师需要处理哪些纠纷。
第二,选择合适的律师。房地产纠纷是民间纠纷中常见的纠纷。在作者工作的上海,这是律师的日常业务之一。普通纠纷一般可以处理。最好聘请相应专业的律师处理一些特殊纠纷,如投融资、拆迁、融资租赁等。
第三,选择你信任的律师。律师的专业精神和能力非常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律师对当事人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律师的专业能力是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积累起来的,这确实很重要,但如果当事人和律师之间缺乏沟通和信任,往往很难处理好案件。因此,双方仍然应该选择他们信任的专业和负责任的律师。
上海虹口:离婚时签了不止一份离婚协议,哪一份有效?
结婚20多年后,这对夫妇最终因为感情破裂而分手。然而,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他们签署了不止一份离婚协议。双方各持争议。应该以哪一个为准?
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虹口法院)审理了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
案件回顾
大学毕业后,李女士爱上了同事张先生并结婚,并生下了女儿小张。不幸的是,婚后,由于各种矛盾,他们的关系逐渐变得陌生,最终决定离婚。
2015年,双方协商签订了第一份离婚协议,就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费、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了详细协议。但考虑到女儿小张即将参加高考,他们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16年,小张高考结束后,张先生和李女士去办理离婚登记。他们在民政局签署了第二份离婚协议,并提交了备案。从那时起,他们离婚了。
但后来,张先生和李女士就该名下三处房产的离婚协议变更产权登记发生了争议。
根据第一份离婚协议:
甲房-归张先生所有
B房-归李女士和小张共同拥有一切
C房-归小张所有
根据第二份离婚协议:
甲房——归张先生和小张共同所有
B房-归李女士和小张共同拥有一切
C房-归李女士和小张共同拥有一切
显然,第一份离婚协议对张先生有利,第二份离婚协议对李女士有利。同时,在第一份离婚协议中,双方还就支付费用、户籍迁移和实际居住达成协议,但第二份离婚协议不涉及其他内容。
张先生认为应该按照第一份离婚协议执行,而李女士坚持按照民政局备案的第二份离婚协议执行。由于两人无法达成协议,李女士向上海虹口法院起诉,要求张先生按照第二份离婚协议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法院审理
在法庭上,张先生辩称,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李女士已经按照第一份离婚协议的内容向张先生的父母支付了款项,因此该协议已实际履行,并应按照该协议继续履行。第二份离婚协议是由于两人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无法备案第一份离婚协议而临时签署的。这是双方的虚假协议,应该无效。
鉴于张先生的辩护意见,李女士认为,第二份离婚协议的制定不仅是由于民政局不同意登记,而且是2015年后双方进一步协商达成的最终结果,这是双方的真实意义。
经审理,上海虹口法院认为,在婚姻终止前,李女士和张先生分别签订了两份离婚协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按照协议完成三套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首先,第二份离婚协议是最终签署版本和登记备案版本。
其次,由于虚假而无效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双方通谋虚假,另一种是具体的单方面虚假。对于后者,只有当相对人与意思表达一致,知道意思表达有虚假表达时,意思表达无效。本案中,李女士和张先生在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前一天仍在微信上就房产所有权问题进行沟通。张先生还表示,A房属于小张,与第二份离婚协议内容相同。因此,很难确定双方对第二份离婚协议的虚假含义,也不能确定李女士当时知道张先生的意思是虚假的,因此第二份协议是双方的真实含义。
此外,虽然张女士已经按照第一份离婚协议向张先生的父母支付了赔偿金,但该协议中约定的其他事项不包含在第二份离婚协议中,因此该协议仍然有效。此外,这部分内容与第二份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没有冲突,因此不能推翻第二份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产权所有权的协议。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决三套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方式应当按照第二份协议的规定进行。
法官说法
1.如何判断协议因虚假意思而无效?
意思表达因虚假而无效的情况包括通谋虚假意思表达和具体的单方面虚假表达。前者是指双方都是虚假表达,共同使意思表达不真实。此时,应检查双方是否有合谋行为;后者是指单方的虚假表达。此时,有必要检查相对人在意思表达协议时是否知道意思是人为虚假表达。
二、有两份以上有效协议的,以何份协议为准
在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真实意义和非法习俗的前提下,如果后协议是对前协议的补充,则两个协议有效,此时后协议为补充协议。如果后协议是对前协议的变更,则以后协议为准。
法官提醒

虽然协议离婚是在双方自愿到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并备案离婚协议的前提下,但中国法律并没有禁止双方在民政局备案后签署其他离婚协议,以改变备案版本。因此,在本案中,张先生和李女士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后,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另行签订了第三份协议。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习惯,且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与前一协议不冲突的内容将被视为对原协议的补充,冲突部分将被视为变更,以后的协议为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是真实的;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和对方以虚假意义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以虚假的意义表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
文:民事审判庭洪薇、政治部李芸
编辑: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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