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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产继承律师哪家好
一、背景介绍
上海市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之一,房产市场活跃,继承房产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因此,在上海市寻找一位专业的房产继承律师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哪些律师所提供的服务更专业、更可靠呢?
二、选择标准
- 经验:经验丰富的律师往往更了解法律程序和法规,能够更好地为客户解决问题。因此,选择有丰富经验的律师所是非常重要的。
- 成功案例:一个律师所的案例越多,说明他们处理过各种复杂的情况,更有能力处理您的案件。
- 专业团队:一个专业的律师所应该有一个专业的团队,包括房地产法专家、文书起草专家等,他们能够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 客户反馈:询问其他客户的反馈是非常重要的,他们可以提供真实、客观的评价。

三、优秀律师所推荐
-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作为国内知名的律师事务所,他们在房地产法律事务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可以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他们拥有一支专业的房地产法律团队,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他们的律师团队经验丰富,服务态度好,能够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四、结论
根据我们上面内容,小编觉得: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和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都是上海市房产继承律师中的佼佼者。他们在处理房产继承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高水准的专业能力,可以为客户提供安全、可靠的法律服务。当然,选择律师前应多方了解,慎重考虑。
上海房地产搬迁纠纷律师越来越多
常悦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甘泉社区基金会法律公益项目组成员、集团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法律顾问,担任多家中小企业法律顾问,为劳动人事、人力资源管理、诉讼纠纷、合同审查提供全方位服务,受企业客户好评!同时,常律师还深入参与了房地产纠纷,包括上海搬迁安置纠纷、房地产继承纠纷、离婚房地产分割等,为当事人争取更大的利益。
经典案例
集团公司法律顾问:代表公司与员工协商,双方达成协议,检查合同,规避数千万风险,召开员工会议,梳理公司混乱的人事制度,代表公司解决旧账户。
搬迁安置案件:帮助同住人收回百万搬迁利益;
离婚胜诉:女方提出离婚,为男方挽回百万损失;
继承胜诉:帮助继承人摆脱数十万债务纠纷;
劳动工伤胜诉:帮助工伤员工收回近20万赔偿;
常律师承诺:
1、永远不要夸大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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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成功案例:经济适用房继承
自1994年提出国家住房项目计划以来,地方政府一直在大力建设经济适用房,大多数人都熟悉“经济适用房”这个词。在当今高房价中,经济适用房已成为中低收入家庭的首选。
近日,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周玉龙律师带领团队成功结案继承纠纷案件。周玉龙律师团队克服了许多困难和阻力,赢得了客户对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高度评价和认可。
【案件简介及办案流程】
A和B系夫妇生了一个儿子,即小C,小C也是A的唯一孩子,D系A的母亲,而A的父亲已经去世了。A今年去世,没有处置财产,也没有立遗嘱或遗赠支持协议。A遗产中有一套与B共享的经济适用房,B、在多次询问房地产登记相关部门后,小C和D仍未能成功转让所有权。
在这种情况下,上海达必成律师事务所受到了小C的委托。在了解了当事人的要求后,周玉龙律师团队迅速开始推进工作,及时固定和整理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最后,考虑到小C年龄较小,抵押贷款仍需通过B账户归还,B、小C和D对A遗产的处置有安全的内部协议,律师也为未来经济适用房的转让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有关法律法规】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城市户籍家庭或个人购买共同产权保障住房,取得房地产证书5年后,共同产权保障住房可以上市转让或由买方、同住人购买政府产权份额,但买方、同住人拒绝履行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决定或违约行为不予纠正。上市转让或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后,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房。
城市户籍家庭或个人购买共同产权保障住房,取得房地产证书5年后,购房者、同居购买商品房,住房不再困难,应在商品房转让登记前,上市转让共同产权保障住房或购买政府产权份额,但符合购买商品房的必要条件。具体例外,由市住房安全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非本市户籍家庭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取得房地产产权证五年后,其交易管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但是,如果购房人的户口迁入本市,则应按照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购房人均死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产权份额的继承人不符合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条件的,住房保障机构可以依法分割共有财产处置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经济适用房申请家庭成员死亡后处理意见的通知》第四条
申请家庭成员在签署房屋选择确认书并完成房地产转让登记前死亡的,处理如下:(1)部分买受人死亡的,以未死亡买受人为买受人,同住人不变更为买受人;(2)买受人均死亡的,同住人应协商确定买受人;(3)部分或全部同住人死亡的,买受人不变更;(4)买受人和同住人均死亡的,经济适用房预售(出售)销售合同终止,住房保障机构按经济适用房原销售价格回购,或者房屋销售单位退还购房款。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须知》第十八条/《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成员死亡后处理意见的通知》第五条
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房地产转让登记前死亡的,经济适用房地产权不予继承。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房地产转让登记后死亡的,处理如下:(1)房地产所有人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经济适用房地产权利。其中,继承人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的,不享有经济适用房的居住权,只有在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回购或转让后,才有权主张分割所得价格;(2)同住人死亡的,经济适用房的房地产权不予继承。
[律师信息]
公民的合法继承权受法律保护。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济适用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实行政府和购房者共同产权的房屋。面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供应,该房屋具有一定的福利保障性质。因此,经济适用房的继承也不同于其他普通商品房。
在实践中,经济适用房具备回购或转让条件,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可以作为死者亲属继承的遗产。继承人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即既不是买受人,也不是同居人的,继承人的相应权利对应的是产权份额按规定回购或转让后的折扣。
温馨提示,当一些继承人的身份难以确定或具有遗产的特殊性(如复杂的所有权关系、涉外、数量大、数量大)时,单靠当事人本身很难完成继承程序。此时,如果经济条件允许,建议尽快委托律师处理。律师应系统地规划和布局继承纠纷。实践证明,这往往是值得的。
文案|丁金金
审核|周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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