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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分割找哪家好,二审改判!上海市二中院、黄浦法院最新房屋动迁征收款分割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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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分割找哪家好》

房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的一大难题,如何在分割时不伤害夫妻双方的感受,又满足法律的硬性规定,成了每个律师面临的挑战。而选择一个专业的律师团队则成为了成功的关键。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上海房产分割找哪家律师比较好。

一、专业性强

优秀的房产分割律师团队必须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他们熟悉房产交易的各个环节,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能够为客户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

二、成功率高

一个好的律师团队应该注重案件的胜率,通过他们成功处理的房产分割案件数量是评价其能力的重要标准。如果一个律师团队能够成功处理大量的房产分割案件,那么他们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就有较高的成功率。

三、收费合理

选择律师团队时,收费也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同时,合理的收费可以让当事人更愿意选择他们的服务。一般来说,专业的房产分割律师团队都会提供详细的收费方案,以确保当事人能够理解并接受他们的收费标准。

四、服务态度好

一个好的律师团队不仅要有专业的技能,还要有良好的服务态度。他们应该能够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求,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并积极与当事人沟通,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根据我们上面内容,小编觉得:上海房产分割找哪家律师比较好,可以从专业性强、成功率高、收费合理和服务态度好这几个方面考虑。如果您正在面临房产分割的问题,不妨考虑选择以上几个方面的律师团队,他们将为您的案件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确保您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二审改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黄浦法院最新房屋拆迁征收分割案件

本案是律师团队代表多起征收案件的典型案例。虽然案件并不复杂,但由于二审改判,本文篇幅较长,预计阅读时间为6分钟。

案件是真实的,但文章中的人物都是化名,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友谊分享,供您参考。

案情简介

老李夫妇有两个儿子李大、李二和四个女儿,李大婚后有一个儿子李某一,李二婚后有一个女儿李某二。

当事人的身份关系

老李在黄浦区光启路租了一套公房。早年,老李的妻子和孩子们都住在这里。后来,女儿们结婚搬出了老房子,把户籍搬到了其他地方,而李达和李二则在老房子里结婚生子。

20世纪90年代初,由于生活困难,李大在浦东新区分配了一套房子。一家三口搬到浦东新区,户籍搬到浦东新区。老李和李二家住在老房子里。

2005年,李某将户籍迁回光启路房屋。2012年和2017年,老李夫妇因病相继去世。2021年7月,黄浦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光启路房屋被列入本市傅家街旧改地块,该户共征收380多万元的补偿。当时只有李二家三人,李某四人在房子里登记。

李认为,他是老李家唯一的孙子。他在光启路的房子里长大。大学毕业后,他把户口搬回了光启路的房子。为了方便工作和工作,他在里面住了两年。因此,属于该房屋的同住人应分享房屋征收补偿。

李二方认为,李一曾享受过福利分房,李某搬回户籍后,并未实际居住过光启路房屋,属于典型的空挂户口,不应分为搬迁款。

双方之间的矛盾无法调和,所涉及的房屋征收资金的分配已经拖延了很长一段时间。在咨询后,李双方委托律师团队向黄浦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分配所有房屋征收补偿。

律师团队接受李二方委托后,立即开展备案工作,开始相应调查取证。根据客户提供的线索,律师团队在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后,向有关单位取得了李一方福利分房的相关证据,其住房分配单上规定:“1998年6月,受配人李、李、李被配备到本市港机新村XX号XX室,面积25.3平方米,2间”。

因此,律师团队一致认为,李某不符合房屋同住人的认定条件,不得分配任何房屋征收补偿。

但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李二方应当是争议房屋的共同居民;很难确定李是争议房屋的共同居民。在补偿分配中,法院还将结合争议房屋的来源和对房屋的贡献,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黄浦法院的判决

李某得到50万元的房屋征收补偿;

李二、李二配偶、李某二共同分配房屋征收补偿330多万元。

本案一审判决后,律师团队立即联系我方,告知其一审判决结果,并询问其上诉意愿。经过多次沟通和协商,我方一致坚持上诉,并再次委托律师团队代表本案二审阶段。

我们认为,一审法院在判决李某不是争房同住人的基础上,酌情要求其分配50万元的房屋征收补偿。这一判决根本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同时,作为家庭的第三代成员,李某与争房来源无关,对争房没有贡献。与类似案件相比,本案没有特殊情况。

经审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撤销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李二、李二配偶、李某二共同分配了争房全部征收补偿380多万元。

律师说法

上海房产分割找哪家好

“共同居民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有常住户口,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本市无其他住房或有其他住房但生活困难的人。在被征用的公共住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生活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其他地方未取得福利房屋的,也视为同住人。”

案件比较简单,法律关系也不复杂。一、二审法院认定我方当事人是争房同住人,而李不是争房同住人。

一、二审法院唯一的分歧是:

非公房同住人能否分配部分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黄浦法院认为,即使当事人不符合同住人的认定标准,考虑到房屋的来源和贡献,当事人仍可以分享部分补偿利益;

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不符合同住人认定标准的当事人不得分配任何公共住房征收补偿利益。

作者认为,在当前的法律法规框架内,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似乎更加合理。

长期以来,同住人的认定一直是公共住房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案件的首要任务。公共住房登记人员必须符合同住人的认定条件,才能有资格参与公共住房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否则不能分配任何公共住房征收补偿利益。

当然,在现实中,确实存在法官使用自由裁量权使非同住人分享部分公共住房征收补偿利益的特殊情况,如非同住人、家庭签订家庭协议、非同住人对房屋的取得做出特殊贡献等。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上述特殊情况。作为原承租人的孙辈,李与房屋的来源无关,他与父母分配了福利房屋。二审改判不分配任何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是完全合理的。

不同的同事没有绝对的案例

案例供参考,请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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