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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分割律师排名前十名
一、背景介绍
上海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之一,房产市场一直非常活跃。在房产分割方面,律师的作用尤为重要。他们可以帮助解决房产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随着房产市场的繁荣,房产分割纠纷也越来越多,因此,选择一位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的律师显得尤为重要。
二、律师排名依据
我们的排名主要基于以下四个因素:

- 专业背景:律师是否具有相关专业背景,例如法律、房地产等,这直接影响其对房产分割问题的处理能力。
- 经验:律师执业年限是其经验和专业度的体现。经验丰富的律师往往能够更好地处理复杂的房产分割案件。
- 成功案例:律师过往的成功案例数量和质量是评价其专业能力的另一重要指标。
- 服务质量:律师是否具备良好的沟通技巧和态度,是否能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也是我们评价的重要因素。
三、前十名律师简介
- 张律师:具有多年房地产法律从业经验,擅长处理房产分割纠纷,成功案例丰富。
- 李律师:具有法律和房地产双重专业背景,擅长解决复杂的房产纠纷,沟通能力强。
- 王律师:资深房产律师,处理过大量房产分割案件,服务态度好,深受客户好评。
- 赵律师:擅长处理房产纠纷,对相关法律法规有深入研究,曾多次接受媒体采访介绍房产分割法律知识。
- 刘律师:年轻有为,专业能力强,对待客户热情周到,深得客户信赖。
四、结语
以上是我们评选出的上海房产分割律师排名前十名,他们都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为需要房产分割的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在选择律师时,请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选择,必要时可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2021年上海市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十大经典案例(一)
编者按:
微信官方账号和头条号“老改征律师”深入研究老改征法,专门涉及拆迁纠纷案件,2020年初推出“征收利益分割诉讼”、“企业搬迁全过程法律规划”、“房屋征地专项法律顾问”三大法律服务产品。其中,“利益分割诉讼”『精品法律诉讼』产品得到了大量客户的认可和口碑传播,在行业内形成了一定的品牌知名度。
2021年,律师团队接受了200多次法律咨询(包括电话、微信、面对面咨询),其中约50起案件被选中办理。截至目前,一审承担的所有案件均达到客户预期或超出预期,客户满意度为100%。与去年相比,律师团队二审和再审委托案件的比例增加;同行律师介绍或合作案件增加;由于时间和精力,案件数量没有显著增加,但业务收入增加。这得益于同行和客户对我们专业能力的认可,专业化仍然是我们未来一年努力的方向。
我们一直认为,涉及拆迁纠纷的案件属于民行交叉的专业领域,需要熟悉民事行政领域的法律专业人员来处理此类案件。
2021年,上海市旧改征收工作依然如火如荼。随着相关家庭内部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的增多,上海市高等法院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提供了一些审判口径指导。上海市第二中学法院还推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改发案件的判决要点和相关案件白皮书。政策在不断变化,我们的律师团队也在不断学习和进步。
随着年底的临近,“老改征律师”团队整理并推出了2021年团队办理的十大经典案例,供大家交流讨论。
所有案件都来自律师团队处理的真实案件。为了突出争议的焦点,简化了主体和案件的处理,实际案件将更加复杂,处理过程充满曲折和困难。
《2021年上海市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十大经典案例》
【案例一】:前妻原告朱某起诉被告卢某共有纠纷
[争议焦点]:
1、能否通过约定居住获得共同居住人的身份?
2、未成年人和父母共同分配公房,是否享受过福利分房?
[法院][法院]:黄浦区人民法院
[住房性质]:公房
[律师代理]:被告卢某
[案情简述]:
原告朱和被告陆是夫妻关系,房屋是被告陆单位婚前分配的公共住房,2004年离婚,在自愿离婚协议中达成协议“共同财产分割清楚,无异议;亭子属于男人,另一个炉子属于女人”,女人没有实际居住,房子一直出租,男人每隔一段时间支付部分租金。
2020年,争议房屋纳入征收范围,男方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获得360万元的征收补偿。
原告朱认为这是一个有争议的房屋使用者,所以他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征收120万元的补偿,根据炉子的一部分面积的相应比例。
被告陆非常困惑,认为房屋来源与原告无关,从未实际生活过,不能确定为同居人,但根据离婚协议,同意支付对方30万元,但双方因差距太大而涉及诉讼。据被告陆说,他听说原告朱小时候和父母分配了福利房,但由于时间长,没有证据,具体位置也不清楚。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老律师”团队接受被告卢委托,通过挖掘原告老户籍档案,找到原告老户籍地址,通过相关管理物业公司,调查1984年住房申请,记录新房、家庭情况和居住人口:三大一小。单位组织意见栏记载:一家四口,一女一子长大,原住房紧张,同意分配大套房新公房。当年,原告朱某16岁。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朱与被告卢结婚后,户籍于1998年迁入争议房屋。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炉子属于朱。可见,当时卢对朱离婚后的居住部分做出了承诺。2004年,双方离婚并征收了争议房屋。朱的户籍没有迁出争议房屋,也没有表明他放弃了争议房屋的居住利益。因此,朱没有因离婚而失去争议房屋的居住权。此外,卢某定期将约定朱某居住区的房屋租金转让给朱某,这也表明朱某有权居住在争议的房屋中。虽然卢某辩称转让是给朱某的礼物,但他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法院也不接受。朱的父亲在1984年享受了一所新房子。朱是一名家庭成员和居民。然而,当时朱还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与父母共同分配公共住房时,未成年人并没有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获得住房福利,而是依赖于父母的生活利益,所以他们不属于其他地方。虽然卢某和朱某对朱某在争房中是否实际居住的陈述不同,但朱某在本市没有其他住房,因离婚长期居住在外,属于特殊情况,应认定为争房同居。
征收利益的分配应综合考虑争议房屋的来源、对争议房屋的贡献、户籍迁入的原因、时间长短、实际生活条件等,法院综合考虑争议房屋来自陆,与朱无关,朱因婚姻关系迁入争议房屋,离婚多年,朱实际上不依赖争议房屋生活因素,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确认朱享受60万元的补偿安置。
[二审过程]:
一审判决结束后,基于对律师专业水平的认可,陆继续委托律师团队上诉。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朱迁入户籍后,从未实际居住在有争议的房屋中,不属于特殊情况,享受过福利分房,不能认定为同住人。
上诉人愿意在自愿离婚协议约定的真实意图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给予上诉人朱某一定的赔偿,但一审法院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基础上“牵强”被上诉人朱某为同住人,虽然分配已酌情考虑综合因素,但难以说服。
一审法院认定“朱因婚姻关系迁入房屋,离婚多年,朱实际上不依赖房屋居住”,仍被上诉人朱为同居,将导致实际同居标准混乱,如果作为有效案件,不符合同一案件的审判原则。
在二审中,律师团队向二审法官提供了类案检索报告,充分论证了同住人的身份是合法取得的,未成年人和父母在特定情况下不属于其他地方,纠正了一审法院的错误观点,得到了二审合议庭法官的认可。
经二审法院解释调解后,被上诉人最终接受了30万元的调解计划。
[典型意义]:
(一)同住人的认定应当依法处理,约定居住不构成同住人认定的依据。
本案属于共同纠纷,共同法律关系下的权利主体为承租人和同住人,但一审法院认为,有争议的房屋租金聊天记录“与本案有关,法院采纳”。我们认为,有争议的房屋的“居住”协议和“租金”支付属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或其他法律关系,应当另行处理。同时,朱不能按照约定居住,获得有争议的房屋同住人的身份。
(2)未成年时与父母共用公房,是否属于“别处有房”?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纪要》[未成年公共住房性质]在确定公共住房成年同居时,如果当事人在未成年时与父母分配公共住房,是否属于“其他地方有房子”?
在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在未成年时与父母分配了公共住房(甲方住房),并在成年后分配了另一套公共住房(乙方住房)。在确定乙方住房的范围时,双方是否会因为甲方住房而被认定为“其他地方有房子”存在一定的争议。
会议倾向意见认为,未成年人与父母共同分配公共住房时,未成年人不是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获得住房福利,而是依附于父母的生活利益。因此,原则上,他们不属于其他地方,也不影响他们成年后获得的公共住房。
需要注意的是,上海高等法院的上述观点有具体的场景,即未成年人共同分配甲房,成年人分为乙房。在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可以被认定为乙方的同住人。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朱未成年时与父母共同分配的公共住房属于享受过福利分配的同住人,除非公共住房是原始分配人,否则不能被认定为其他公共住房的同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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