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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遗嘱律师排名前十位》文章大纲:
一、上海房产遗嘱律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房产遗嘱是指在去世后指定某一方家属或其他受遗人取得房产的法律文件;
2.遗嘱律师的职责是根据当事人意愿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3.在处理房产遗嘱纠纷时,律师的作用尤为重要。
二、上海房产遗嘱律师排名前十位介绍
1.陈律师:擅长处理房产遗嘱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2.李律师:曾在法院工作多年,熟悉房产遗嘱案件的审理程序;
3.王律师:专门从事房产遗嘱法律服务,具有良好的客户口碑和社会影响力;
4.黄律师:精通房产继承法律知识,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遗嘱纠纷问题;
5.周律师:具备多年执业经历,善于运用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技能处理各类遗嘱案件。
三、其他相关信息
1.咨询和办理房产遗嘱业务的时间一般在每年一月至次年六月,以便当事人充分了解情况,明确选择合适的律师;
2.律师事务所将提供收费合理的律师服务,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起草、审核、修改、咨询等服务;
3.为便于当事人在选择律师时有所了解和比较,该律师事务所会公开收费标准和执业律师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参考相关建议。
结合上面内容,总的来说,以上就是关于《上海房产遗嘱律师排名前十位》的介绍,希望能为需要的人提供帮助。选择合适的律师是解决房产遗嘱纠纷的关键,因此建议大家在选择律师时一定要慎重考虑,多方了解。同时,也希望通过这篇文章能让大家对上海房产遗嘱律师有更全面的了解。
上海第一起遗嘱指定监护案件的判决:父母一方可以通过遗嘱指定子女监护人
父母对孩子的爱是深远的。在实践中,许多父母都有这样的问题:在他们死后,他们如何确保未成年子女或缺乏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得到照顾?让我们先看看一个案例:
案情简介
上海的徐女士多年来一直依赖她的儿子小陈。小陈的父亲陈某早年被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经鉴定,他属于精神残疾水平,一直住院治疗。小陈的爷爷和父亲陈的兄弟姐妹都去世了。小陈的奶奶早年与爷爷离婚后没有联系。2020年,独自抚养儿子的徐女士患上了癌症,病情危急。徐女士最关心的是未成年的儿子陈,为了确保陈能顺利成长,徐女士死前6天,在居委会工作人员和朋友的见证下立遗嘱,在遗嘱中指定自己的妹妹,即陈阿姨,徐女士死后作为陈的监护人,帮助自己照顾陈。
2023年6月,徐女士去世后,陈的阿姨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判决终止陈父亲的监护权,并指定自己为孩子的监护人。法院能支持这个特殊的监护申请吗?
判决结果

本案的审理得到了居委会、妇联、区检察院等部门的帮助,经过主审法官的多次调查访问,委托社会工作者进行社会调查。最后,法院作出判决:终止陈父亲的监护人资格,指定陈阿姨为陈的监护人;居委会在监护人期间负责指导、帮助和监督;长宁公证处将对涉及的财产进行监督。
律师解读
1、指定的遗嘱监护是什么?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遗嘱指定监护是指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以遗嘱的形式指定未成年子女或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因此,父母担心他们的孩子死后没有得到照顾,他们可以通过遗嘱提前指定一个值得信赖的监护人。
指定的遗嘱监护应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父母只能行使;
(2)父母必须是子女的监护人。父母因丧失监护能力或者被撤销监护资格的,不能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3)只能以遗嘱的形式进行,不能以协议等方式进行。
2、指定的遗嘱监护是否与法定监护冲突?
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
(1)父母一方活着,未丧失监护人资格和监护能力的,优先考虑父母的法定监护权。父母一方不得以遗嘱的形式指定监护人,限制、剥夺另一方抚养和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2)当父母双方都死亡或父母一方被剥夺监护人资格、丧失监护能力或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另一方以遗嘱的形式指定监护人。在这种情况下,遗嘱指定的监护人优先于父母以外的其他法定监护人。其他法定监护人主要是指祖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
3、遗嘱指定监护和意定监护有什么区别?
意定监护是指成年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事先与近亲、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确定监护人。当监护人丧失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时,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换句话说,就是提前为自己找个监护人。实践中有许多意定监护。
遗嘱指定监护主要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指定被监护人的子女(包括未成年子女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换句话说,就是提前为孩子找到一个可靠可靠的监护人。遗嘱指定监护在实践中很少。
4、遗嘱指定的监护人在遗嘱生效后不愿担任监护人的,是否可以拒绝?
可以拒绝。众所周知,遗嘱是立遗嘱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单方面订立的,属于单方面的法律行为,遗嘱人死后才生效。指定监护人因各种情况不愿履行监护职责的,不能设立指定监护人,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监护人的顺序重新确定监护人。
5、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徐阿姨也不能监护未成年的小陈,谁来承担监护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陈的阿姨已经60多岁了。如果徐阿姨没有监护能力,民政部门或陈住所的居委会和村委会应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责任。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审理有许多亮点:
(1)法院委托社工调查阿姨的监护能力,并出具社会调查报告;
(2)第三方财产监管也加入法院判决,徐女士的大额财产由公证处保管。徐阿姨的大额费用只能由居委会盖章领取。
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这一牵动人心的案件终于得到了妥善解决,我们希望其它类似的案件也能有圆满的结果!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以下具有监护能力的人将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弟姐妹;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必须经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父母为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事先与其近亲、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其监护人。当他们失去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时,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总则编制了几个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被监护人父母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遗嘱生效时不同意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未成年人由父母担任监护人,父母一方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另一方在遗嘱生效时具有监护能力。当事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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