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长阳路房产中介公司大盘点
一、房产中介的基本概述
在上海市虹口区长阳路附近,房产中介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们是专业的服务机构,通过提供房产买卖、租赁等交易服务,为消费者与房东之间搭建桥梁,帮助他们达成满意的交易。
二、主要的房产中介公司
- 链家地产:链家地产是上海市虹口区长阳路地区知名的房产中介之一,拥有丰富的房源信息,专业的服务团队,以及严谨的交易流程,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房产交易服务。
- 我爱我家:我爱我家在虹口区长阳路地区也有很高的声誉。他们提供全面的房产信息,专业的经纪人团队,以及丰富的交易经验,帮助消费者顺利完成房产交易。
- 中原地产:中原地产也是虹口区长阳路地区的知名房产中介之一。他们提供详细的房源信息,专业的经纪人服务,以及高效的交易流程,深受消费者信赖。
三、房产中介的优势
- 提供房源信息:房产中介能够提供大量的房源信息,帮助消费者了解市场状况,做出明智的购房决策。
- 专业服务:房产中介通常拥有专业的经纪人团队,他们熟悉市场规则,能够提供专业的购房建议和服务。
- 交易安全:房产中介通过严格的交易流程,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性,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如何选择合适的房产中介
消费者在选择房产中介时,应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中介公司的信誉度、房源信息的真实性、经纪人的专业水平、交易流程的便捷性等。通过比较不同房产中介的服务质量和价格,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中介公司。
根据我们上面内容,小编觉得:上海市虹口区长阳路附近的链家地产、我爱我家、中原地产等都是不错的房产中介公司。选择合适的房产中介,可以让您的购房或租房过程更加顺利和愉快。
鹏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14900907证券简称:鹏起科技鹏起B股公告号:2019-014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提示:重要内容:
案件诉讼阶段:调解
公司当事人的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196,384,388.89元(贷款本金)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案件尚未完成,公司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鹏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鹏起科技”)于2018年11月10日和11月27日分别披露了公告号。、《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8-116,两起诉讼均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上海分行”)、四名被告鹏起科技、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鹏起”)、张朋起、宋雪云金融贷款合同纠纷案件,其中一起诉讼的第一被告为鹏起科技,另一起诉讼的第一被告为洛阳鹏起。近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关于上述两起案件的《民事调解书》([2018]上海74民初1004号、[2018]上海74民初1005号)。具体情况如下:
1.第一被告为鹏起科技的诉讼([2018]沪74民初1005号)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一:鹏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二: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三:张朋起
被告四:宋雪云
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与被告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给予被告25000万元,使用期为1年;被告持有成都宝通天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353.0769万元质押担保;被告3、被告4为上述综合信用合同的还款义务。
2017年6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上述《综合信用合同》下的《营运资本贷款贷款合同》。合同规定,被告一直向原告借款1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6.003%;签订上述合同后,原告向被告发放了1万元的贷款。
2018年6月29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三、被告四签订贷款展期协议。协议规定,自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10月21日,上述1万元贷款将延期4个月。被告一以其位于上海虹口区长阳路235号24层的房地产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以及成都宝通天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098.9231万元的股份向原告提供质押担保;被告二以其1800万元的股份向原告提供质押担保。
2018年10月13日,被告发布《关于诉讼和股权冻结的公告》,宣布四名被告涉及与他人的诉讼,其资产已被法院查封、冻结。因此,原告宣布被告的全部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他立即偿还。截至2018年10月15日,被告拖欠原告本金96384388.89元。
(二)诉讼调解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沪74民初1005号),本案各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1、被告鹏启科技确认原告民生银行上海分行贷款本金为96、384、388.89元,截至2018年10月21日,拖欠利息为630元,782.28元,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96元、384元、388.89元为基础,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6%计算。;
2、2019年4月21日前,被告鹏起科技应向原告民生银行上海分行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
3、2019年4月21日前,被告鹏起科技应向原告民生银行上海分行支付75万元的律师费;
4、2019年4月21日前被告鹏起科技未履行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支付义务的,被告鹏起科技应向原告民生银行上海分行支付律师费150万元;
5、如果被告鹏起科技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的支付义务,原告民生银行上海分行有权与被告鹏起科技达成协议,以上海(2018)虹字房地产证书下的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或出售抵押物所得价格在2000万元以内的2000万元以内优先赔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或出售后,其价款超过债权金额的部分归被告鹏起科技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鹏起科技继续清偿;
6、被告鹏起科技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付款义务的,原告民生银行上海分行有权与被告鹏起科技协议,以成都宝通天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452万元的股份折价,或以拍卖、出售质押品的收益价优先赔偿。质押品折价、拍卖、出售后,价格超过债权金额的部分归被告鹏起科技所有。被告鹏起科技继续清偿不足部分;
7、被告鹏起科技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付款义务的,原告民生银行上海分行有权与被告洛阳鹏起达成协议,以其持有的洛阳乾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800万元股份折价,或以拍卖、出售质押物所得价优先赔偿。质押物折价、拍卖、出售后,价格超过债权金额的部分归被告洛阳鹏起所有。鹏起科技继续清偿不足部分;
8、被告张鹏起、被告宋雪云对被告鹏起科技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9、被告鹏起科技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付款义务的,原告民生银行上海分行有权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鹏起科技、被告洛阳鹏起、被告张鹏起、被告宋雪云的剩余付款义务;
10、本案受理费为533、663.60元,减半收取266、831.08元,保全费为5000元,共计271、831.80元,由被告鹏起科技、被告洛阳鹏起、被告张鹏起、被告宋雪云共同承担。
二、关于洛阳鹏起诉第一被告的诉讼([2018]沪74民初1004号)
被告一: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鹏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与被告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合同规定,原告给予被告15000万元的信用额度,使用期限为1年;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上述《综合信用合同》项下的《营运资本贷款贷款合同》。合同规定,被告一直向原告借款1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6.003%;被告二为上述综合信用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二为上述综合信用合同及其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提供质押担保;被告三、被告四为上述综合信用合同及其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签订上述合同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1万元的贷款。
原告于2018年6月29日与四名被告签订了贷款延期协议。协议规定,上述1万元贷款的延期期限为4个月,2018年6月30日至2018年10月30日,被告二位于上海浦东新区王桥路1036、1037房地产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成都宝通天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098万元股份向原告提供质押担保;被告向原告提供1800万元的质押担保。
2018年10月13日,被告二发布《关于诉讼和股权冻结的公告》,宣布四名被告涉及与他人的诉讼,其资产被法院查封冻结。因此,原告宣布被告一的全部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其立即偿还。截至2018年10月15日,被告拖欠原告本金1万元。
(二)诉讼调解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民事调解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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