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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闸北区离婚房产律师排名前十
一、背景介绍
上海,作为中国最大的城市之一,拥有丰富的法律资源。闸北区作为上海市的一个老城区,也拥有许多优秀的律师。离婚房产律师是处理离婚案件中房产纠纷的重要角色,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于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至关重要。
二、律师排名前十的特点
- 丰富的法律经验:这些律师通常有丰富的离婚房产案件的经验,他们处理过各种类型的房产纠纷,能够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
- 高胜诉率:这些律师的胜诉率很高,他们能够为客户的权益提供有力的保障。
- 良好的服务态度:这些律师通常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他们能够与当事人建立良好的关系,提供及时、专业的法律服务。

三、案例展示
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几个排名前十的律师的经典案例:
- 李律师成功代理了一起复杂的房产分割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合理的权益。
- 王律师在房产归属权纠纷中,为当事人争取到更多的房产权益。
- 张律师在房产赠与案件中,成功解决了赠与人和受赠与人之间的法律问题。
四、总结推荐
综合以上所述,我强烈推荐上海闸北区离婚房产律师排名前十的律师,他们不仅拥有丰富的法律经验和高胜诉率,而且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如果您正在面临离婚房产纠纷问题,选择他们将是您明智的选择。同时,我也鼓励大家在选择律师前,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以确保选择到最适合您的律师。
“假离婚”后再婚,再离婚财产分割(上海法院判例见裁判规则)
“假离婚”后再婚,再离婚财产分割(上海法院判例见裁判规则)
判决令:“假离婚”后再婚,仍可对“假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隐瞒的财产提起诉讼要求。
1、离婚后财产没有分割,再婚后,仍可以要求分割前一次离婚未分割的财产。
【基本案例】(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811号(2013)
【法院查明】2009年1月14日,潘某、何某原夫妻关系经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同意财产协商解决。2012年6月,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眉州路房屋的销售款项。2012年7月2日,潘某、何某再婚。潘某于2012年7月4日撤诉。2013年1月,潘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称他意外得知,2002年10月,何某以其名义购买了眉州路房屋,并于2011年6月以180万元的价格出售了该房屋,该房屋的价格被何某独占。经潘某调查,何某名下有一辆马自达轿车和大量银行存款、股票证券和银行基金。上述财产现在需要分割。
原审法院认为,离婚后,潘某、何某应当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分割方案双方可以自行协商。潘某、何某协议离婚时,明确协商解决夫妻财产问题。现在,由于对房屋销售款和车辆分割的意见不同,潘某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诉讼时效。潘某要求分割上述财产并非不当。眉州路房屋和马自达汽车产权以何的名义登记,在潘、何第一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产权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原判决后,上诉人何拒绝接受,向法院提出上诉:何和潘是假离婚,再婚,总是住在一起,没有离婚财产未处理的问题;梅州路房屋产权以何的名义登记,但实际上是何与母亲的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两年内,潘在离婚三年后再婚的前提下,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上诉人何某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上诉人何主张双方是假离婚,梅州路房屋案外人财某某,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接受。法院承认原法院对事实的分析和认定,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因此法院难以支持上诉人何的上诉请求。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法院认为,何某与潘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明确约定双方财产协商解决。梅州路房屋销售款和马自达轿车均为潘某与何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潘某主张依法分割。原审根据双方的辩护和提交的证据确定了案件的事实,并在此基础上没有不当行为。
2、办理离婚手续后,复婚前,一方购买的财产为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基本案例】耿某和张某于1976年被介绍,1977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生了一子张某。2000年12月18日,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离婚,共同债务1.5万元,耿、张各承担7.5万元。双方留在法院的协议记载:闸北区403号房屋归耿某和张某所有;闸北区102号房屋归张某所有;
2009年7月22日,耿和张在闸北区民政局登记再婚。2010年10月,耿将张起诉法院要求离婚。2011年1月,法院驳回判决,禁止离婚。2011年9月,耿再次起诉离婚,调解后撤回。2012年5月,张起诉离婚,2012年7月30日撤回。
2001年5月15日,××中心(甲方)与耿×(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同意甲方向乙方出售403号房屋,建筑面积62.3平方米。当日,××中心(甲方)和张×(乙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同意:甲方将建筑面积38.9平方米的102号房屋出售给乙方。2001年11月7日,耿某取得403号房屋所有权证书;同日,张某取得102号房屋所有权证书。
【法院认为】虽然张主张双方2000年离婚是假离婚,是为了分房而办理的,并于2009年7月22日重新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双方属于复婚,而不是结婚登记。其次,根据张的主张,双方办理的离婚手续是为了达到不正当目的而进行的假离婚。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张知道这是一种不当行为,故意这样做,因此有关当事人应对不当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除,应当依法登记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上记录。房地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基础。根据本案发现的事实,403号房屋和102号房屋取得产权登记证的时间为2001年11月7日,即调解离婚后再婚前,应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分别归个人所有。
黄金福律师,中国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全职律师。专注于民商诉讼,坚持“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实践理念,努力为国内外客户提供高水平的法律解决方案。主要实践领域有: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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