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山区的房产中介公司
一、公司背景
宝山区的房产中介公司通常拥有多年的房地产交易经验,熟悉市场动态,能够为客户提供精准的房产信息。这些公司一般由专业人士管理,以客户至上、诚信服务为原则。
二、业务范围
房源信息:宝山区的房产中介公司提供广泛的房源信息,包括住宅、商用公寓、别墅、底商等,能够满足客户各种需求。
评估估价:公司专业人员能对房产进行评估估价,提供准确的市场分析,帮助客户了解市场行情。
交易服务:提供房产交易过程中的一系列服务,如合同拟定、交易谈判、过户手续等。
三、优势特点
高效:公司人员通常具有丰富的房地产交易经验,能快速匹配房源与客户需求,提高交易效率。
专业:公司人员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房地产市场,能为客户提供专业的购房建议。
诚信:公司以诚信服务为原则,不参与任何欺诈行为,保证客户的利益。
四、成功案例
列举几家公司的成功案例,展示其在房地产交易中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五、客户评价
通过采访一些客户,了解他们对宝山区房产中介公司的评价,如服务态度、办事效率、合同签订等。
总结:上海宝山区的房产中介公司是购房者值得信赖的选择。他们提供全面的房产信息、专业的评估估价和交易服务,同时以诚信服务为原则,确保客户的利益。在选择时,购房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预算,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房产中介公司。
2017年上海房地产中介排行榜发布!(包括多维度列表)
据云房数据研究中心统计,2017年上海市二手房交易14.8万套,较2016年大幅下降60%。其中,通过中介公司进行房地产交易11.5万套,占总交易套数的78.12%。
上海市中介机构数量连续半年保持在3000家以下,二手住宅交易记录中介机构数量持续下降。到2017年12月,只有716家中介机构获得交易。
2017年房地产中介成交量榜单
第一,细分市场交易
别墅产品交易套数列表
办公产品交易套数列表
商铺产品成交套数榜
二、区域交易篇
浦东新区
中介欲两头收费,被买家起诉!
显然,买方同意承担买卖双方的所有中介费。然而,房地产经纪人隐瞒了他向卖方收取中介费的事实,并被买方发现。买方还需要按照合同支付中介费吗?最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宝山法院)审理了此类案件。
中介想两头收费,惹怒买家
2021年7月,张女士与卖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与中介公司签订中介费确认单,约定中介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张女士承担房屋买卖双方总中介费14万元。
然而,张女士在向卖方支付了所有的购买款项,并完成了产权转让和交付程序后,只向中介公司支付了一半的中介费,剩余的7万元没有按照合同支付。因此,中介公司向上海宝山法院起诉张女士,要求人民法院命令被告张女士支付剩余的7万元中介费。
在审判中,被告张女士辩称,原告中介公司负责与客户联系的前推销员小李得知,原告中介公司向房屋卖方收取了13万元的额外中介费。这种双向收费违反了中介费确认表的协议,原告中介公司隐瞒了这一事实。原告实际上收取了房屋销售中介费,因此被告不应承担剩余的中介费。
在被告张女士申请后,小李作为证人出庭陈述,当时原告中介公司员工和被告张女士对接,参与房屋观看、谈判等工作,明确告诉张女士,房屋交易只收取被告14万元,原告中介公司没有向卖方收取中介费。但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原告中介公司实际上收取了卖方的中介费,这些情况并没有告诉被告张女士。
原告中介公司认为,小李不是商店经理,没有权调整中介费的定价,也没有证据表明小李参与了房屋销售的交易过程。目前,小李因违反公司制度被公司开除,其收取中介费的行为不能代表原告中介公司。
法院驳回了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上海宝山法院认为,中介人应当如实向客户报告签订合同的事项。根据双方在审判中提交的证据和证人证词,小李是原告中介公司的员工,其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代表原告中介公司,其法律后果由原告中介公司承担。
中介公司隐瞒了向卖方收取中介费的事实,并告知张女士应支付的中介费是房屋交易的总中介费,导致张女士对中介费金额的误解。原告违反了中介机构的忠实义务,张女士签署了涉案中介费确认书,基于对事实的错误理解。
结合原告中介公司在本案中收取部分中介费的事实,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中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拒绝接受上诉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
一、中介人有义务如实报告。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如实向客户报告签订合同的事项。中介人有义务依法如实报告客户,这不仅是中介合同关系中诚信原则的体现,也符合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根据通知,中介如实报告的义务范围要求“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详细、全面”,即中介应主动、如实、全面地告知客户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包括财产状况、产权纠纷、信用状况、中介费收取等,是否有利于客户。
二、二。公司承担员工职务代理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名义执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效。
本条是关于职务代理行为的规定,构成职务代理行为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代理人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
其次,代理人必须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事项;
第三,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执行。
在本案中,小李作为原告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以原告中介公司的名义与被告张女士进行中介活动,符合职务代理的要求,其行为代表原告中介公司,小李职务活动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由原告中介公司享有或承担。
三、中介机构要加强规范化管理,帮助“房住不炒”
中介机构在住房市场上具有一定的信息优势。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以更积极的态度承担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注重自身经营活动的标准化和管理,促进住房交易市场的有序发展,帮助“住房不投机”。
一是明确业务人员的工作权限。中介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对员工的定价权和议价权有特别约定的,应当以合同条款、附件或者权利通知书的形式向买卖双方明示,避免后续纠纷。
第二,确保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中介公司应注意保留提供服务流程的录音、视频或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便于服务流程的可追溯性管理,防止买卖双方在“背靠背”沟通过程中违反中介忠实义务。
第三,要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和建立。中介公司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员工依法履行忠诚义务的法律意识,在提供中介服务的过程中自觉履行职责,维护住房交易市场秩序。
晨报周到APP记者姚沁艺通讯员胡明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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