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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继承律师哪家好点,继承判决书2020—张鹤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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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继承律师哪家好点

一、背景介绍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上海作为中国的重要城市,房产市场日益繁荣。房产继承作为房产交易中一个重要环节,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因此,选择一位经验丰富、专业可靠的房产继承律师显得尤为重要。

二、选择律师的几个要点

  1. 执业年限:律师的执业年限是衡量其专业水平的重要标准。一般来说,经验丰富的律师在处理房产继承案件时,能够更准确地把握法律条款,提供更精确的法律意见。
  2. 专业领域:房产继承涉及到法律领域广泛,如物权法、民法、继承法等。选择一位在相关领域有丰富经验的律师,能够确保案件处理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3. 成功案例:了解律师的过往成功案例,能够了解律师的办案能力和水平,也是评估律师专业能力的重要标准。
  4. 服务态度:律师的服务态度和沟通方式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处理效果。一位态度亲切、专业、耐心细致的律师,能够更好地解决当事人疑惑,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5. 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应当透明合理,不能过高或过低。过高的收费可能意味着服务质量不过关,过低的收费则可能存在风险。

三、推荐的律师事务所

根据以上几个要点,我个人推荐上海地区的“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该事务所的律师们在房产继承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表现,他们能够准确把握法律条款,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同时他们的服务态度和专业能力也得到了广泛的认可。收费标准也公开透明,合理公正。

总的来说,“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是上海地区房产继承领域值得信赖的律师事务所。当然,这只是我个人的推荐,具体选择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考量。

2020-张鹤生律师继承判决书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判决书

(2020年)沪0101民初4808号

原告戚某1,男,195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在上海。

1963年7月27日,委托代理人傅某(原告戚某1妻子),女,汉族,住在上海。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鹤生委托代理人。

1946年8月12日,被告王某1,男,汉族,住在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

1973年2月15日,委托代理人王某2(被告王某1女儿)出生,汉族,住在上海。

被告H,女,1966年4月8日出生,澳大利亚籍,住在澳大利亚。

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思佳委托代理人。

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何伟跃委托代理人。

1956年12月2日,被告陆某出生,汉族,住在上海。

上海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怡琳。

第三人戚某2,男,199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

原告戚某1、被告王某1、H、陆某和第三人戚某2法定继承纠纷案,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原告戚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傅某、张鹤生、被告王某1委托代理人王某2、被告H的委托代理人周思佳、何伟跃、被告陆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怡琳、第三人戚出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结束。

原告戚某1声称,被继承人戚某3生前与王某3生下被告王某1。后来戚某3嫁给倪素生,生下了原告戚某1和被告H。倪素生死后,戚某1嫁给了被告陆,第三人戚某2是原告戚某1的儿子。XX号XX房(以下简称斜土路房)本市XX路XX号XX房为戚某3、戚某1、戚某2共有,三人各占产权份额的三分之一,戚某3的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在其死亡后应视为其遗产。2012年1月1日以后,戚某3和陆某的名下存款超过160万元,此前有84万元,均在戚某3生前被陆某取出,其中一半与陆某的名下存款余额为3.792.20元,也应作为戚某3的遗产。遗产具体分配时,戚某1要求多分,王某1要求少分或不分,H要求不分,陆某应该分多少由法院决定。原因是戚3死前几年的看病由戚1照顾陪同。戚3的后事由戚1处理。戚1对戚3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H自1989年移民澳大利亚以来很少回国。他没有履行戚3的赡养义务,也没有参加戚3的葬礼。王1住在浙江,没有履行戚3的赡养义务,也没有去医院看望戚3,但他参加了戚3的葬礼。

被告王某1辩称,戚某1所述戚某3的遗产范围属实,但戚某3所占斜土路房屋的产权份额应为二分之一。他和王某3是经法院判决离婚的,不清楚他后来的婚姻和孩子。虽然王某1住在浙江,但他每年都来上海两三次拜访戚某3,并给他带来了当地的特产,在戚某3死前住院期间也去拜访了他,所以他不同意戚某1的诉讼请求。戚某3的遗产应均等继承。

被告H辩称,戚某1所述戚某3的遗产范围属实,但戚某3全额出资购买斜土路房屋,戚某3所占房屋产权份额应为二分之一。戚某3的葬礼费用由所有继承人分担。H在上海生活时照顾戚某3。去澳大利亚生活后,每次回国都会去看望戚某3,平时也会资助戚某3,所以不同意戚某1的诉讼请求。戚某3的遗产应均等继承。

被告陆某辩称,戚某1所述戚某3的遗产有房屋和存款,但戚某3全额出资购买斜土路房屋,戚某3所占房屋产权份额应为二分之一。戚某3名下的存款在2018年之前由他自己保管银行卡并取用,2018年眼睛不好后由陆某取款,但与戚某3商量后,花费完毕,用于共同生活。戚某3死后,陆某名下的存款余额为人民币3.793.20元,同意其中一半作为戚某3的遗产。至于遗产的分配,陆某因与戚某3共同生活而对其照顾要求较高,其余部分由其他继承人平等继承。

第三人戚某2说,购买斜土路房屋的出资款中有属于戚某2的搬迁款,剩余出资款的来源尚不清楚。斜土路房屋应由戚某3组成、戚某1、戚某2各占产权份额的三分之一。

针对双方争议购买斜土路房屋的出资情况,戚某1表示,购房出资41万元是戚某3和戚某2的搬迁款,余款由戚某1出资。

经审理发现,戚某3与王某3结婚并生下王某1,于1952年8月22日由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来,戚3嫁给倪素生,生了戚1和H,戚2是戚1的儿子。倪素生于1995年10月25日死亡。2004年6月17日,戚3和陆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2019年4月9日,戚某3死亡,死前与陆某同居。斜土路房屋的权利人登记为戚3、戚某1、戚某2。2019年4月9日,陆某名下工商银行账户余额为人民币3793.20元。

以上事实包括戚的死亡医学证明、户籍证明和户籍摘录、王的干部简历和居委会证明、玉环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斜土路房屋的产权证明、陆的银行明细、双方的陈述。

在审判过程中,戚某1提供了订单,为戚某3购买拐杖、轮椅和办理葬礼的票据,证明他履行了赡养戚某3的义务,办理了戚某3的葬礼。王某1说:对证据无异议,丧事费由继承人分担,赡养戚某3的问题根据自己的辩称意见。H说: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葬礼费用由继承人分担。他承认戚1对戚3履行了一定的赡养义务,但不可否认的是,H也履行了赡养戚3的义务。陆某说: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戚某1只提供了两张票据,证明他没有履行赡养戚某3的义务。葬礼由陆某处理,费用由继承人分摊,票据由戚某1要求交给。

在审判过程中,H提供了斜土路房屋的购房合同、戚3的说明复印件和戚1的保证书,证明斜土路房屋的购房价格为674元,060元,戚3不希望戚1享有房屋权利,戚1保证不享有房屋权利。戚某1说:戚某3的情况说明不是原件,不予认可,对其他证据无异议。王某1和陆某对证据无异议。戚某2对购房合同无异议。

在审判过程中,原告申请了斜土路房屋的价值评估,结论为人民币9.3万元,但双方都表示要求确认房屋的份额,不要求分割,原告表示没有经济能力。

法院认为,本案有三个争议焦点:1、戚某3所斜土路房屋的产权份额;2、戚某3和陆某存款中戚某3遗产的金额;3、戚某3遗产的具体分配。首先,关于斜土路房屋的产权份额,房屋的权利登记为戚3、戚某1、戚某2共有,双方对购房投资说法不一,没有确切的投资依据,应认定为三人均等共有,戚某3的三分之一作为遗产处理。其次,关于戚3和陆存款中戚3的遗产,除了戚3死亡时陆银行账户的余额外,两人的存款之前已经取出。即使戚3的存款是陆提取的,也没有证据证明不是出于戚3的授意,根据提款的时间跨度和金额,陆已经用于共同生活的说法是不合理的,所以除了陆存款余额中戚3的一半作为遗产。其余的不予处理。第三,遗产的具体分配,继承人是否履行赡养义务,应基于被继承人死亡和其他需要照顾的赡养,双方都表示照顾或探望戚3,即使真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多遗产的条件,陆在戚3死前生活在一起,应依法多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上海XX路XXXXX号XX房属于戚XX、王某1、H、陆某、戚某2按份共有(具体份额:戚某15分之二、王某15分之一、H15分之一、陆某15分之二、戚某23分之一);

二、戚某1、王某1、H、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陆、戚相互配合办理上海XX路XX弄XX号XX房产权变更手续;

三、陆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戚某付款、王某1、H每人379.32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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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支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74800元,由齐某1人接受、王某1、H每人承担14960元,陆某承担29920元,房屋评估费25000元,齐某承担14960元、王某1、H各承担人民币5万元,陆某承担人民币1万元。

如果不接受本判决,HelenPQi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30天内,戚某1、王某1、陆、戚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出上诉,并根据对方人数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副本。

审判长刘军

谢琼,人民陪审员

徐萌,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马赛君

书记员马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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