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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继承权哪家好》
一、继承权背景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死亡后,由其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在上海市,房产作为重要的遗产之一,继承问题备受关注。选择一家合适的房产继承权公司,对于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二、几家优秀的房产继承权公司推荐
- 某法律事务所:该公司具有丰富的房产继承权法律服务经验,专业的律师团队,能够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继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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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律师事务所:该事务所专注于房产继承业务,拥有一支专业的律师团队,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房产继承解决方案。
三、比较各家公司的优势和劣势
- 优势:各家公司都具备专业的律师团队,能够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法律意见,确保继承过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同时,一些公司还提供便捷的在线服务,方便客户随时随地咨询。
- 劣势:在房产继承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如遗嘱无效、继承人争议等。因此,选择一家有经验的律师团队非常重要。需要对比各家公司的案例数量、处理成功率等指标,以做出更明智的决策。
四、选择合适的公司并签订合同
在选择好一家或几家房产继承权公司后,需要与他们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合同内容是否全面、详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要确保公司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信誉。
五、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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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位老人去世后,23年未来往的继子继承了数百万元的房地产,法院作出了判决
据极目新闻综合报道,上海一位老人老丁去世后,在黄浦江附近留下了一处价值1000万元的房产。23年没有联系的继子成为第一继承人,依法前来分割遗产。这是怎么回事?近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再审判决,将原判决中继子分割遗产房35%的份额调整为10%。
继父离开房子转让时,儿子出现了
老丁生前是个卖灯饰的商人,没有自己的孩子。1999年,他遇到了丧偶的吴女士。2003年,他按揭在黄浦江边买了一套房子,产证上只有他一个人的名字。2004年,他与吴女士结婚。
吴女士结婚后,她和女儿藏云住在老丁买的房子里,住在一起。老丁故意把房子转让给藏云,但直到去世才处理。有录音作为证据。
老丁于2019年9月去世,2020年夏天,臧韵开始改变继父留下的房子的产权。
在这个过程中,房地产登记中心的人告诉藏女士,老丁还有一个继子吉先生。臧韵需要吉先生亲自到场,才能将房子转让给自己的名下。
事实证明,早在1988年,老丁就与外人吉女士登记结婚。吉女士和前夫的儿子吉先生(曾更名为丁先生)住在一起。1996年,吉女士和老丁经法院调解离婚。吉先生和他的母亲吉女士住在一起。从那以后,老丁和吉先生没有联系。
臧云说,如果从老丁和吉女士离婚到2019年去世,老丁和吉先生已经23年没有联系了。她和母亲吴女士根本不认识吉先生。
因为对方不帮忙转让所有权而在法庭上闹事
为了让房子顺利过户,臧韵别无选择,只能硬着头皮联系吉先生。
今年5月,臧韵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翻了翻我父亲生前的通讯录,找到了他前妻的电话,打了过去。我先和她谈谈我父亲去世的事。她说她和老丁没有联系,也不知道老丁去世了,说老丁的房子和他们无关。她告诉我吉先生的电话。然后我们和吉先生交谈,说我父亲去世了,需要他的帮助来改变房子的产权。吉先生说,她和老丁没有人情可言,也不会帮忙,让我们自己想办法办理。”
吉先生不想帮忙。我该怎么办?专业人士告诉臧韵,法院可以通过起诉判决转让判决。
然而,藏云对判决感到失望:法院判决5%的房屋产权归吴女士所有;95%的房屋产权是老丁的遗产,吴女士继承了60%,吉先生继承了35%。
臧韵拒绝接受,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臧韵再次委托律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重审改判后,继子只获得10%的份额
2023年6月3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命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再审围绕两个争议焦点展开,即吉先生是否享有法定继承权,其遗产份额是否合适?臧云是否符合继承人以外适当分割遗产的条件?
法院表示,《继承法》规定,继父母和形成赡养关系的继子女是第一法定继承人。在这种情况下,当老丁和吉女士结婚时,吉先生只有12岁。他和母亲和老丁住在一起很长一段时间,并受到老丁的抚养和教育。因此,吉先生和老丁是形成赡养关系的继父子女,吉先生享有老丁遗产的法定继承权。吴女士的母女主张吉先生和老丁之间的血亲已经解除,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继承法还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在这种情况下,老丁作为老年人,尤其是生病后,有支持的需要,而吉先生和老丁之间很长一段时间没有联系。吉先生认为他知道老丁生病了,但从未去过或照顾过他,所以吉先生没有履行必要的义务来支持老丁。虽然吉先生在一、二审判决分配遗产时酌情得分较少,但按照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吉先生继承房屋35%的产权份额仍然过高,对其他履行扶养义务的继承人不公平。因此,再审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调整为吉先生继承纠纷房屋10%的产权份额,吴女士继承了纠纷房屋85%的产权份额。
拟制血亲是什么?如何形成拟制血亲?
消息传开后,网友们纷纷表示不解,非亲生,已离婚,无人接触,这笔“天降遗产”看傻了很多人。
为什么法院会这样做?这里有一个关键词——拟制血亲。
首先,拟血亲是指没有血缘关系或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但法律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因为它符合一定的条件。由于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也被称为“准血亲”或“法定血亲”。
中国民法典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种:一种是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继兄弟姐妹;二是养父母和养子女,以及养子女和养父母的其他近亲。
如何建立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答案是,只有接受其抚养教育才属于血缘关系,血缘关系不包括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
法院认为,吉先生的母亲吉女士嫁给老丁后,吉先生和老丁长期生活在一起。老丁对吉先生形成了抚养关系,建立了血亲。原则上,血亲不能自然解除。吉先生长大后,不当然受到吉女士和老丁婚姻变化的影响。
至于臧韵的继承人资格,法院认为,吴女士与老丁结婚时,臧韵已成年(24岁),无需老丁抚养。因此,老丁和臧韵没有建立血缘关系,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也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判决解释说,拟定的血缘关系不是基于支持关系,法定继承人的身份也不是由支持和照顾获得的。因此,臧云不是老丁的法定继承人。
拟制血亲能解除吗?
答案是肯定的,可以解除或终止拟制血缘关系。然而,拟制血缘关系是基于法律的设置和确认,有不同的类型。因此,终止的原因也不同。
那么,继子女如何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呢?一般来说,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具有法定继承权,因为他们建立了血缘关系。与继父母没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没有法定继承权,但有遗嘱的,可以通过遗赠获得继承权。
具体来说,继子女获得继父母遗产的情况如下:
第一,继父母有遗嘱,以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为继承人的,继子女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第二,如果继父母留有遗嘱,将遗产处分给没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继子女可以通过遗赠获得遗产;
第三,如果继父母没有遗嘱,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通过法定继承继承父母的遗产。
民法典的引入影响了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这里提醒:我们不应该理所当然地处理问题,特别注意在法律制度框架下处理继承或继承问题。可以说,继承并不是一件小事,一切都需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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