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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上海房产继承律师排名前十位有哪些人》
一、背景介绍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房产继承已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在上海这座国际化大都市,房产继承更是与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为了帮助广大市民解决房产继承问题,本文将为大家介绍上海房产继承律师排名前十位。

二、律师排名依据
- 办案经验
资深律师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更好地应对各种复杂的房产继承案件。
- 专业素养
律师的专业素养是评价其是否具备担任房产继承律师资格的重要指标,必须对房产继承法律法规有深入的理解和实践经验。
三、具体排名情况
- 王律师:王律师是上海知名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擅长房产继承业务,曾多次成功处理房产继承案件,深受客户好评。
- 李律师:李律师在房产继承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处理疑难复杂案件,曾多次帮助客户成功继承房产。
- 张律师:张律师在房产继承业务方面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深受客户信赖。
- 赵律师:赵律师在房产继承业务方面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
- 刘律师:刘律师是上海著名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擅长处理房产继承纠纷,其代理的成功案例不胜枚举。
四、结论
根据我们上面内容,小编觉得:王律师、李律师、张律师、赵律师和刘律师是上海房产继承律师排名前五位的大律师,他们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素养,能够为广大的市民提供专业、高效的房产继承法律服务。如有需要,可前往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平台进行咨询和预约。同时,请务必选择信誉良好的律师,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继承判决书2020-张鹤生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判决书
(2020年)沪0101民初4808号
原告戚某1,男,195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在上海。
1963年7月27日,委托代理人傅某(原告戚某1妻子),女,汉族,住在上海。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鹤生委托代理人。
1946年8月12日,被告王某1,男,汉族,住在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
1973年2月15日,委托代理人王某2(被告王某1女儿)出生,汉族,住在上海。
被告H,女,生于1966年4月8日,澳大利亚籍,居住在澳大利亚。
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思佳委托代理人。
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何伟跃委托代理人。
1956年12月2日,被告陆某出生,汉族,住在上海。
上海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怡琳。
第三人戚某2,男,199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
原告戚某1、被告王某1、H、陆某和第三人戚某2法定继承纠纷案,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原告戚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傅某、张鹤生、被告王某1委托代理人王某2、被告H的委托代理人周思佳、何伟跃、被告陆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怡琳、第三人戚出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结束。
原告戚某1声称,被继承人戚某3生前与王某3生下被告王某1。后来戚某3嫁给倪素生,生下了原告戚某1和被告H。倪素生死后,戚某1嫁给了被告陆,第三人戚某2是原告戚某1的儿子。XX号XX房(以下简称斜土路房)本市XX路XX号XX房为戚某3、戚某1、戚某2共有,三人各占产权份额的三分之一,戚某3的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在其死亡后应视为其遗产。2012年1月1日以后,戚某3和陆某的名下存款超过160万元,此前有84万元,均在戚某3生前被陆某取出,其中一半与陆某的名下存款余额为3.792.20元,也应作为戚某3的遗产。遗产具体分配时,戚某1要求多分,王某1要求少分或不分,H要求不分,陆某应该分多少由法院决定。原因是戚3死前几年的看病由戚1照顾陪同。戚3的后事由戚1处理。戚1对戚3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H自1989年移民澳大利亚以来很少回国。他没有履行戚3的赡养义务,也没有参加戚3的葬礼。王1住在浙江,没有履行戚3的赡养义务,也没有去医院看望戚3,但他参加了戚3的葬礼。
被告王某1辩称,戚某1所述戚某3的遗产范围属实,但戚某3所占斜土路房屋的产权份额应为二分之一。他和王某3是经法院判决离婚的,不清楚他后来的婚姻和孩子。虽然王某1住在浙江,但他每年都来上海两三次拜访戚某3,并给他带来了当地的特产,在戚某3死前住院期间也去拜访了他,所以他不同意戚某1的诉讼请求。戚某3的遗产应均等继承。
被告H辩称,戚某1中提到的戚某3的遗产范围属实,但斜土路房屋由戚某3全额出资购买,戚某3占房屋产权份额的一半。戚某3的葬礼费用由所有继承人分担。H在上海生活时照顾戚某3。在澳大利亚生活后,他每次回家都去看望戚某3,通常也会补贴戚某3,所以他不同意戚某1的诉讼请求,戚某3的遗产应均等继承。
被告陆某辩称,戚某1所述戚某3的遗产有房屋和存款,但戚某3全额出资购买斜土路房屋,戚某3所占房屋产权份额应为二分之一。戚某3名下的存款在2018年之前由他自己保管银行卡并取用,2018年眼睛不好后由陆某取款,但与戚某3商量后,花费完毕,用于共同生活。戚某3死后,陆某名下的存款余额为人民币3.793.20元,同意其中一半作为戚某3的遗产。至于遗产的分配,陆某因与戚某3共同生活而对其照顾要求较高,其余部分由其他继承人平等继承。
第三人戚某2说,购买斜土路房屋的出资款中有属于戚某2的搬迁款,剩余出资款的来源尚不清楚。斜土路房屋应由戚某3组成、戚某1、戚某2各占产权份额的三分之一。
针对双方争议购买斜土路房屋的出资情况,戚某1表示,购房出资41万元是戚某3和戚某2的搬迁款,余款由戚某1出资。
经审理发现,戚某3与王某3结婚并生下王某1,于1952年8月22日由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来,戚3嫁给倪素生,生了戚1和H,戚2是戚1的儿子。倪素生于1995年10月25日死亡。2004年6月17日,戚3和陆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戚某3于2019年4月9日去世,在去世前与陆某同住。斜土路房屋的权利人登记为戚3、戚某1、戚某2。2019年4月9日,陆某名下工商银行账户余额为人民币3793.20元。
以上事实包括戚的死亡医学证明、户籍证明和户籍摘录、王的干部简历和居委会证明、玉环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斜土路房屋的产权证明、陆的银行明细、双方的陈述。
在审判过程中,戚某1提供了订单,为戚某3购买拐杖、轮椅和办理葬礼的票据,证明他履行了赡养戚某3的义务,办理了戚某3的葬礼。王某1说:对证据无异议,丧事费由继承人分担,赡养戚某3的问题根据自己的辩称意见。H说: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葬礼费用由继承人分担。他承认戚1对戚3履行了一定的赡养义务,但不可否认的是,H也履行了赡养戚3的义务。陆某说: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戚某1只提供了两张票据,证明他没有履行赡养戚某3的义务。葬礼由陆某处理,费用由继承人分摊,票据由戚某1要求交给。
在审判过程中,H提供了斜土路房屋的购房合同、戚3的说明复印件和戚1的保证书,证明斜土路房屋的购房价格为674元,060元,戚3不希望戚1享有房屋权利,戚1保证不享有房屋权利。戚某1说:戚某3的情况说明不是原件,不予认可,对其他证据无异议。王某1和陆某对证据无异议。戚某2对购房合同无异议。
在试验过程中,原告曾申请对斜土路房屋进行价值评估,结论为9.3万元。然而,双方都表示,在审判过程中,他们要求确认房屋份额,而不是完成分割。此外,原告表示他们没有经济能力。
法院认为,本案有三个争议焦点:1、戚某3所斜土路房屋的产权份额;2、戚某3和陆某存款中戚某3遗产的金额;3、戚某3遗产的具体分配。首先,关于斜土路房屋的产权份额,房屋的权利登记为戚3、戚某1、戚某2共有,双方对购房投资说法不一,没有确切的投资依据,应认定为三人均等共有,戚某3的三分之一作为遗产处理。其次,关于戚3和陆存款中戚3的遗产,除了戚3死亡时陆银行账户的余额外,两人的存款之前已经取出。即使戚3的存款是陆提取的,也没有证据证明不是出于戚3的授意,根据提款的时间跨度和金额,陆已经用于共同生活的说法是不合理的,所以除了陆存款余额中戚3的一半作为遗产。其余的不予处理。第三,遗产的具体分配,继承人是否履行赡养义务,应基于被继承人死亡和其他需要照顾的赡养,双方都表示照顾或探望戚3,即使真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多遗产的条件,陆在戚3死前生活在一起,应依法多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上海XX路XXXXX号XX房属于戚XX、王某1、H、陆某、戚某2按份共有(具体份额:戚某15分之二、王某15分之一、H15分之一、陆某15分之二、戚某23分之一);
二、戚某1、王某1、H、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陆、戚相互配合办理上海XX路XX弄XX号XX房产权变更手续;
三、陆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戚某付款、王某1、H每人379.32元人民币。
未按照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支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800元,戚某1、王某1、H每人承担14960元,陆某承担29920元,房屋评估费25000元,齐某承担14960元、王某1、H每人负担5000元,陆某负担10000元。
如果不接受本判决,HelenPQi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30天内,戚某1、王某1、陆、戚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出上诉,并根据对方人数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副本。
审判长刘军
谢琼,人民陪审员
徐萌,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马赛君
书记员马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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