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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从28日起颁发房地产权证 “小产权房”不能办理
南京,6月21日(张传明盛杰)21日,南京解释了实施房地产统一登记的公告,自6月28日起全面颁发房地产证书,“小产权房”不能办理房地产登记。
解释《关于实施房地产统一登记的公告》的相关问题
1、房地产和房地产登记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根据《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房地产是指土地、海域、房屋、林木等定点。房地产登记是指房地产登记机关依法将房地产权利归属等法律事项记录在房地产登记簿中的行为。房地产登记的内容包括房地产的位置、地址、空间边界、面积、使用等自然条件;房地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更;涉及房地产权利限制、提示等相关事项。
二、房地产登记、土地登记等房地产登记原有,为何要整合实施房地产统一登记?
实施房地产统一登记可以避免分散登记造成的产权交叉或遗漏,促进房地产登记信息更加完整、准确、可靠,更好地保护房地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地产交易的安全。实施房地产统一登记,整合房地产登记功能,不仅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而且方便企业和群众充分发挥登记的财产宣传功能。
目前,我市哪些房地产权利可以依法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目前,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可以依法向我市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国家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五年过渡期,过渡期由原部门处理。过渡期结束后,将纳入房地产统一登记业务。具体时间将另行公布。
四、我市房地产登记由哪个机构办理?
南京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在市级(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国有土地上办理房地产登记。
栖霞区、雨花台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地产登记由所在区房地产登记局具体办理。
各区房地产登记中心具体办理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房地产登记。
五、市级五个服务大厅具体办理什么样的业务?
中山路171号服务大厅受理个人、企事业单位房地产交易和房地产登记业务,受理司法查封业务,不受理企事业单位纯土地登记业务。华侨路35号、大光路49号、中央门服务大厅只接受个人房地产交易和房地产登记业务,不接受企事业单位纯土地登记和司法查封业务。市政府服务中心房地产登记窗口只接受企业事业单位的纯土地登记业务,不接受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的房地产交易、房地产登记和司法解封业务。
办理房地产登记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个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企事业单位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应当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核对原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核对原件)、房地产所有权来源证明材料等。各类房地产登记业务所需的申请材料、办事程序、办事时限等,可通过南京市房地产登记网站进行(bdcdj.njgt.gov.cn)查询或拨打各服务大厅的咨询电话。
根据《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和《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自2016年10月8日起,申请人应提前准备相关税费支付凭证作为房地产登记验收要求。
七、谁需要申请房地产登记?
根据《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要求,因买卖、设定抵押权而申请房地产登记的,由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单方面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房地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房地产权利的;
(三)设立、变更、转让、消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件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
(四)变更权利人姓名、姓名或者自然状况的,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当事人可以单方面申请的其他情形。
八、房地产统一登记后,办理房地产证需要多长时间?
根据《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审查期限不包括公告、国籍调查、更正材料的时间,即部分房地产登记需要公告、国籍调查、更正材料、公告、国籍调查、更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30个工作日内。
通过简化流程,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我市个人商品房和存量房的房地产登记。下一步,我市将根据不同的登记类型和审查要求,努力缩短房地产登记期限。
九、今年6月28日,我市将启用房产证。原房产证和土地证有效吗?
按照“不变不变”的原则,权利不变,簿证不变。房地产统一登记前依法颁发的房地产证、土地证等权利证书继续有效。当权利转让或变更时,将颁发新的房地产证书。
十、已取得房产证,但尚未办理土地证,房地产统一登记后将取得哪些证书?
已领取房地产证,但尚未办理土地证,房地产统一登记后,可申请房地产证。
11、我打算在今年7月卖掉我现在住的房子,买一套更大的二手房来改善我的生活环境。我在哪里可以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流程有变化吗?
由于房地产统一登记整合涉及交易、登记流程再造、信息系统开发、档案数据整合等一系列工作,短时间内难以一步到位。2016年6月28日至2016年10月7日,为不影响群众房地产交易,确保房地产登记顺利过渡,房地产部委托房地产登记机构承担存量房转让和抵押业务相关交易管理,其他房屋交易管理由房地产部承担。在此期间,您可以到房地产交易和房地产登记大厅办理交易和登记业务,相关流程保持不变。自10月8日起,房地产登记机构和房屋交易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相应的业务流程进行统一的房地产登记和房屋交易管理。
房地产统一登记后,如何办理房屋交易?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房屋交易管理是指房屋转让、抵押、租赁等交易活动以及房地产经纪人的监督管理。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向南京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申请预售许可证,领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2)商品房销售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向南京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申请现有销售备案,并取得《商品房现有销售备案证书》。
(3)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商品房预售合同、身份证等材料到交易中心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4)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商品房销售备案或房屋初始登记(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后,持商品房销售合同、身份证到交易中心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五)股票房转让交易手续。交易双方持有转让人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身份证等符合转让条件的各种证明材料,到交易中心办理存量房转让合同网上签字(交易双方可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存量房转让合同网上签字)和交易资金监督,办理相关交易备案手续。
(六)房屋抵押备案。在建项目抵押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在建项目抵押合同、主要债权合同等相关资料,到交易中心办理抵押备案手续;股票房屋抵押备案:抵押方持有房地产证书或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或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符合抵押条件的各种证明材料,如存量房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身份证等。到交易中心办理抵押备案手续。
(七)按原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和房地产中介管理。
13、原房地产证和土地证上载有房地产面积和土地面积。统一登记后如何确定?什么是房屋基地法分配?为什么统一登记后,住宅小区采用房屋基地法分配?
房地产面积是房地产登记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统一登记实施后,房屋所有权按建筑面积登记,住宅区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按房屋基地法分摊面积登记,其他土地使用权按确认面积登记。房屋基地法的分摊是根据权利人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房屋基地的面积。宗地内公共用地面积不分摊,以全体业主名义登记,不发证。房地产统一登记实施后,住宅小区宗地统一采用房基地法分摊。
14.房地产统一登记后,别人能找到我的房地产登记信息吗?
统一登记房地产后,将严格保护房地产登记信息。《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房地产登记信息的共享和保护。房地产登记机构、房地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房地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房地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房地产登记资料;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有关的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房地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取得的房地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查询取得的房地产登记资料不得泄露。
十五、伪造、变造房地产所有权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伪造、变更房地产证书、房地产登记证书、买卖、使用伪造、变更房地产证书、房地产登记证书的,由房地产登记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没收;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公安管理的,依法给予公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小产权房”能否登记确认房地产权利?
“小产权房”无合法用地、建设手续,其产权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房地产登记。
十七、我想进一步了解我市房地产登记情况,网上有没有互动渠道?
我市房地产登记网站已上线,网站为:bdcdj.njgt.gov.cn,以上有与房地产登记相关的公告、指南、表格、政策法规等。下一步将继续完善网站的互动功能,丰富网站内容,及时开发和提供其他互联网互动渠道。(已完成时间)
编辑: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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