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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施工总承包商应当依法履行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我国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立法,是治理拖欠工资的利器。《条例》自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各地充分发挥了《条例》赋予的监管手段和处罚措施,依法查处了一批违反《条例》的案件。
上海:施工总承包商应当依法履行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
2020年9月17日,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大队接到劳动者投诉,反映辖区内某项目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在工程款结算金额上存在差异,导致分包商拖欠2018年7月至2020年6月52名农民工工资193.78万元。
经调查,施工总承包商未依法监督分包商的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责令施工总承包商限期改正,要求施工总承包商履行预付款责任。
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采访了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宣传说明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总承包商和分包商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最后,总承包商按要求履行了先偿责任,通过工资专户向农民工支付了分包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解决了工人反映的要求。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商对招聘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商应当监督分包商的劳动和工资支付。分包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商应当先清偿,然后依法追偿。
在本案中,分包商因工程资金纠纷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总承包商不履行先付工资的责任,违反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
案件处理的重点是:分包商缺乏劳动管理,不掌握农民工人数、工作时间、工作量的真实情况;总承包商未履行分包商劳动和工资的监督责任,分包商提供的劳动和拖欠工资不予承认。
为准确核实拖欠工资的数量和金额,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以下方式了解和梳理了农民工的身份:
现场问询
逐一了解工作期间被拖欠工人的实际工作、宿舍楼的具体住宿位置、同居工人的姓名和工作类型、食堂位置、建筑物数量、具体工作面位置、工作天数、工资等详细信息,核实被拖欠工人身份的真实性。
确定核实
逐一核实确定分包商提供的劳动用工、实际工作量、考勤信息和农民工提供的信息。
通过上述有效手段,还原了拖欠工资的事实,确认的拖欠工资数量和拖欠工资金额得到了农民工、分包商和施工总承包商的一致认可。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执法中向总承包商宣传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具体规定,最终总承包商履行了先偿责任。
法规链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商依法签订书面工程施工合同的,应当约定工程款的计量周期、工程款的进度结算方法和劳动力成本的分配周期,并按照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劳动力成本。劳动力成本的分配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施工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商应当保存工程施工合同备查。

第三十条
分包商直接负责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
施工总承包商监督分包商的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
分包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商应当先清偿,然后依法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分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商依法清偿。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商或者承包商与分包商因工程数量、质量、成本发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分配工程资金中的劳动力成本,建设总承包商不得按照规定支付工资。
编辑:玲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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