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正规银行机构放款——上海担保
电话微信: 17612131526 ,欢迎咨询上海恒顺融资担保公司,当天放款,现行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 1、一年以下(含五年)贷款年利率为4.35%。 2、一年到五年(含五年)贷款年利率为4.75%。 3、五年以上贷款年利率为4.90%。 一般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贷款利率上浮约70%,折算年息为7.395%;抵押贷款上浮约50%,折算年息为6.525%。周转贷款的月利息为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点五不等(1%-2.5%)
快看!省内发出通知,这些融资担保机构被注销!镇江有四家!
重要提醒!重要提醒!
近日,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
注销部分融资担保机构营业执照的通知
决定取消11家融资担保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机构营业执照》
↓↓↓↓↓
镇江有4家
镇江人快来看看都是什么。
镇江被注销的融资担保机构
镇江诚信担保有限公司
镇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恒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丹阳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11家被注销的融资担保机构完整名单
根据中国信用网站的相关信息,这11家融资担保公司中有7家位于失信名单中。
江苏经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南通嘉宇斯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连云港民福担保有限公司、镇江诚信担保有限公司、镇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丹阳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江苏鑫润担保有限公司。其中,丹阳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破坏信任黑名单高达43次。
截至2018年10月31日,上述11家机构的营业执照有效期。
@镇江人,可以擦亮眼睛看清楚!
通知全文内容如下
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识别
责编:经营事业部
泽达高级合伙人陈加曹律师、林伟刚律师团队出版的《建设工程案件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案件深入分析》一书,全面解读了合同效力、工程价格、工程期限、工程质量、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员等热点问题,分析了典型案件,解读了人民法院改判案件的重点问题,深入解读了判决文件。基于此,作者团队推出了《最高法院改判建设工程经典案例解读》专栏,为您带来民法典时代建设工程法律实践分析。
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识别
一、提出问题
为规范招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招标法》。《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了必须招标的项目建设项目的类别。法律还授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招标项目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并报国务院批准。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识别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的类别、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呢?
二、最高法院经典改判案例
1.案例索引
2.案情概况
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恒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建设合同纠纷案件如下:
2011年6月15日,福建恒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顺公司”)与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山公司”)就福安船舶工业建筑施工问题达成协议,签订了施工合同。2011年8月,恒顺公司发布项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邀请歌山公司等两家公司参加招标。2011年9月22日,项目建设项目公开开标后,确定歌山公司为中标人。恒顺公司于2011年10月3日向歌山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要求在2011年11月2日前签订正式施工合同。恒顺公司于2012年1月16日与歌山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
2013年10月22日,恒顺公司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承担连带责任,因2013年2月1日起停止施工,构成单方面违约,应支付1000万元违约金,并出具履约保函。
在本案中,歌山公司向福建省高等法院提起诉讼,声称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无效,要求恒顺公司支付55953860元,利息损失6714463元(自2013年3月至2013年10月1.5%,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至工程付款之日止);确定其对福安船舶工业大厦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格享有优先受偿权。
3.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了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类别。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涉案项目的资金来源为企业自有和银行贷款,因此不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项目,但双方对是否属于第一款规定的“公用事业项目”存在争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三条规定了与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有关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在此基础上,第七条进一步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规模。在本案中,涉案项目的规划用途为办公和酒店运营,不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内,也不具备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性质。不属于“公用事业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判决仅根据工程规模将涉案工程认定为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三、深度分析
本案二审的判决日期为2016年5月14日,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三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仍在生效和适用中。判断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必要的招标项目,需要从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有关的项目来判断,资金来源是否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是否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规模是否达到必要招标限额三个维度。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建设项目属于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与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有关的项目,采购规模达到招标限额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建设资金来自国有资产投资、国家融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援助资金的项目,采购规模标准达到招标限额以上的,也必须进行招标。
2018年6月1日,国家发改委实施了《必须招标的工程规定》,废除了《工程建设工程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与此同时,国家发改委在《关于印发的》中〈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通知》(发改法规〔2018〕843)一方面缩小了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另一方面提高了必须招标的项目规模标准。
四、本案启示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1)》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指出,“建设工程必须招标但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所涉及的项目是否属于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是判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前提和基础。
在简政放权的背景下,我国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法律和配套制度仍在完善中。地方立法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调整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标准的范围。在办理建设工程案件的过程中,法律职业社区需要清楚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定。
本文摘自作者团队出版的《建设工程案件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案件深入分析》一书
陈加曹律师
高级合伙人
建筑工程和房地产工作室
浙江泽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嘉曹,浙江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浙江省工程建设法学会常务理事,主要从事建设工程、公司和金融诉讼。
林维钢律师
建筑工程和房地产工作室
林伟刚,浙江泽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杭州法律协会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工程建设法学会会长,主要从事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业务、公司业务、刑事人员交叉业务。

朱传帅律师
建筑工程和房地产工作室
朱传帅,浙江泽达律师事务专职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商法硕士,民商纠纷解决、公司法律业务、建设项目、房地产业务等主要业务领域。
吴家骅律师
建筑工程和房地产工作室
吴家华,浙江泽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浙江理工大学经济法硕士,主要业务领域为民商纠纷解决和建设工程房地产法律业务。
詹刚律师
建筑工程和房地产工作室
詹刚,浙江泽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经济法硕士,主要业务领域为建筑工程、公司和金融法律实践。
叶钲茹律师
建筑工程和房地产工作室
浙江泽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硕士、民商纠纷解决、政企法律顾问、知识产权等主要业务领域。
黄瀚亮律师
建筑工程和房地产工作室
浙江泽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黄汉亮,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学士,主要业务领域为建设工程纠纷、民商纠纷、企业法律事务。
建筑工程和房地产工作室
拥有高级建筑工程和房地产业务专家和高效的专业律师团队,服务于许多大型房地产企业、建筑公司、政府部门、团队律师在房地产和基础设施领域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深入了解客户的业务需求,为客户提供务实、专业的法律服务。
本文仅代表作者的个人观点,不代表浙江泽达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LIUYI BANK FINANCING】尊享直接对接老板
电话wx: 17612131526
我司专注于为上海小微企业、行业精英策划优质融资方案。为企业及个人客户提供了高性价比的融资方案,解决了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站式助贷融资服务平台


当前位置:新闻详细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