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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商银行贷款业务员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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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员:一个到处都隐藏着「犯罪」危险的职业

燕珠刑事辩护团队在处理了多起非法贷款案件后,发现银行员工的刑事法律风险远高于其他银行职位甚至其他行业的人——信贷员。

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重要主要业务。信贷人员的职责主要是在贷款前进行贷款调查和审计,并在贷款后监督贷款的使用和风险。

在发放每笔贷款的过程中,任何环节都可能导致信贷官员被追究非法发放贷款的责任。可以说,这一指控是为银行信贷官员“量身定做”的。

为何信贷员群体容易涉嫌此罪?根据燕筑团队承办案件的经验,我们发现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严格审查”有待细化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非法贷款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规定中的犯罪情节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表述,即认定非法发放贷款罪的前提是发放贷款违反国家规定。

实践中援引的国家规定通常是《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贷款用途、还款能力和还款方式”。问题在于“严格审查”这个词。目前还没有具体规定什么样的审查是“严格的”。

俗话说:“刑不可知,威不可测”。在现行法律规定下,信贷员很难明确自己的审查是否足够“严格”。

入罪门槛低

根据alpha系统的检索结论,近三年来,全国共有580起非法贷款犯罪,其中503起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入罪率高达87%。

在1997年的刑法中,非法发放贷款罪是这样规定的: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刑法修正案(六)》于2006年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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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这两项规定的主要区别是增加了非法贷款犯罪的犯罪条件——除了造成损失外,只要贷款金额巨大,也可以构成犯罪。

那么,数额巨大的标准是什么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的规定(二)》,一百万就够了。

在贷款业务中,100万元是几乎任何商业银行最低分支机构都可以发放的贷款金额。

作为一个普通人,信贷员,

审查有客观的局限性

诚然,信贷官员作为专业人士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但银行不是执法机构,没有法律赋予的调查权。因此,信贷官员的审查非常有限。

首先,信贷人员无法控制贷款数据的真实性。

贷款人确实可以要求借款人如实陈述、承诺并提供交易合同和其他信息。但借款人的陈述可信吗?交易合同是真的吗?贷款人根本无法核实。当借款人与他人串通时,审查不够“严格”几乎是不可避免的。

其次,信贷官员无法控制贷款用途的变化。

事实上,当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时,通常要求借款人不得中途改变贷款用途。即使贷款用途改变,银行也应及时通知银行,然后根据情况选择终止合同或要求增加担保金额。但如果借款人不通知呢?

第三,贷款发放是基于各种不可控因素。

除了考虑最基本的贷款用途、还款能力、还款方式等问题外,现实中往往存在上级指示、地方扶持政策、考核目标完成等因素。在各种压力下,信贷官员往往无法根据自己的未来进行“严格”的审查。

就这样,非法发放贷款罪成了每个银行信贷员头顶的利剑。

好消息是,在2021年全国人大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郑州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天宇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关于优化和完善非法贷款犯罪认定标准的建议》,并提出了调整犯罪认定标准和犯罪金额的一系列建议。信贷官员“半身风雨半身花”的日子可能即将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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