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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是当事人纠纷的见证人,那么他们靠什么一步一步接近事实,还原真相呢?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决定案件结局的往往是关键证据是否提供到位,证据是否到位。可见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地位。法官如何认定事实有争议?要赢得官司,是否需要证据来证明所有事实?诉讼需要哪些证据和具体要求?诉讼百态,证据为王。为此,闵法君结合常见原因推出了“诉讼指引”-“举证策略”系列文章带你了解各种原因下的证据要求,帮助你在诉讼面前不慌不忙。
为方便离婚案件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减少诉讼疲劳,提高审判效率,建议当事人在详细阅读法院发出的证据通知后完成证据。
离婚案件证据指引清单
首先,我们必须证明婚姻关系和子女的出生情况:
1.证明婚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民政部门转移的结婚登记材料。
2.有子女的,应当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户籍簿、独生子女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等证据。
夫妻关系破裂的证据:
1.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两年或者自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不得分居一年的,可以提供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出具的居住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据。
2.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提供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如公安部门出具的案件收据、报警登记表、公安部门记录、伤害检查通知书、病历、检查报告、录音录像等。
3.如果另一方在婚姻中声称与他人结婚或同居,则必须提供证据证明重婚或同居事实,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文件、婚姻登记证、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
4.主张对方在婚姻中有过错伤害夫妻关系的,应当提供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照片等过错事实证据。
涉及子女抚养、探视的问题:
1.对子女抚养有争议的,应当提供收入证明、工作证明、居住证明等证据,证明自己或者对方有利或者不利于子女抚养。
2.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必须证明抚养费和双方的收入,可以提供教育、医疗、生活等费用账单,工资收入可以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材料。
3.对未成年子女的探视时间和方式有争议的,必须证明子女的身体状况,以确定子女是否适合长期或高频探视。
涉及财产、债权、债务处理:
01、涉及房屋的,区分房屋的性质处理:
1.自购商品房,必须提供房地产证明、全套房屋登记信息、购房合同等证明房屋产权登记的相关证据;房屋贷款还应提供贷款合同、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出具的扣款明细、贷款还款等资料;对购房投资有争议的,还应当提供金融机构转账记录等资料;

2.搬迁安置的商品房,必须提供房地产权证、全套房屋登记信息等证明房屋现有登记情况,并提供搬迁材料说明房屋来源;
3.农村宅基地房屋在1991年或1992年颁发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时,必须提供宅基地使用证及附图,以及自规建设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面积计算表、勘察记录表、附图等登记材料;
4.公共住房,必须提供公共住房租赁凭证、户籍簿,证明公共住房租赁和登记人员,并证明公共住房的实际居住使用;
5.经济适用房必须提供房地产证明、全套房屋登记信息、购房合同、贷款合同、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出具的扣款明细、贷款还款等证据。
02、涉及房屋装修等动产
必须提供装修合同、家具、家电采购凭证、金银首饰采购发票、支付凭证等证据,并说明动产现有情况。
03、涉及银行存款
必须提供银行交易明细,以证明资金存取和资金余额。
04、涉及债权、债务的
必须提供借据、交付凭证等证据。
05、涉及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资产
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交易明细等证据必须提供。
06、涉及车辆的
车辆登记证、驾驶证等证据必须提供。涉及购车贷款的,还必须提供购车合同、贷款合同、还款明细、还款情况等证据。
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对于8岁以上的子女,在确定监护权时,必须征求子女自己的意见。
2.如果提供视听材料,如录音和视频作为证据,应附上完整的书面文本整理材料,并携带原始存储介质进行检查。如果需要提供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则需要保存完整的聊天过程、时间和聊天双方的账户信息,并携带原始存储介质进行检查。
3.房屋权利人有除原被告以外的其他人的,因涉及他人权利而不能一起处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必须另行提起诉讼。如需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法院取得相关证据,必须提供开户银行和银行账户、其他金融机构申请开户的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账户号码等信息。此外,涉及动产或房地产分割的,当事人可以提前询问,以便双方协商确定财产的当前价值,避免因评估而产生额外费用。
几个延伸问题:
1.区分离婚和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因此,有这些情况的,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确认婚姻无效,而不是要求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要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百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此,在婚姻登记前如实通知被胁迫结婚或对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撤销婚姻。
2.限制男方离婚诉权。
《民法典》第一百零八十二条妇女不得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怀孕后六个月内提出离婚;妇女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接受离婚请求的除外。
如果男方起诉离婚,如果女方有上述情况,可以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门急诊病历证明怀孕、分娩或终止妊娠。
3.夫妻在离婚时就财产制度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
《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同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属于各自、共同或者部分,本协议应当书面形式。
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就共同财产达成分割协议。但需要注意的是,以离婚为前提的财产分割协议,未向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不能作为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的依据。
4.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第一百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撤销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登记申请。
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明;未申请的,视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例: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纠纷案原告证据清单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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