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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以公司名义贷款诈骗——深圳贷款

1.最高法院:借款人冒名骗贷,银行审查不严有过错,贷款合同无效

1.2010月,崔绍贤(时任深圳机场公司总经理)用深圳机场公司公章与民生银行签订银行承兑合同,贷款1.3亿元转入张玉明董事长的西北亚奥公司。

2.年3月,崔绍先用深圳机场公司公章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签订贷款1.6亿元的合同,以1.6亿元的贷款偿还了向民生银行的贷款本息。

3.年7月,崔绍贤与兴业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该公司私刻深圳机场公司公章:贷款金额2.25亿元,贷款用于营运资金周转。后兴业银行按照合同发放了这笔钱。

4.还发现,崔绍先以自己单位名义向银行贷款,帮助张玉明融资,被认定为骗取贷款罪。以他人名义贷款的是不是诈骗。

5.兴业银行起诉法院,要求深圳机场公司偿还贷款本息。以办贷款名义诈骗8万元。

深圳机场公司是否应承担全部还款责任?

本案涉及的贷款是崔绍先等人伪造的文件,虚构的贷款用途,以深圳机场公司的名义与工业银行广州分行签订贷款合同欺诈,欺诈资金由张玉明控制的公司非法占有,张玉明、崔绍先、李振海正在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刑事调查。崔绍先等人的真正目的是骗取银行信贷资产,签订本案涉及的基本信贷合同和相关贷款合同,只是骗取银行信贷资产的形式和手段。上述行为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合同无效的,原判决认定本案所涉及的基本信用合同和有关贷款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目的。上述合同无效并不不错,法院将予以维护。以银行贷款人名义进行诈骗。

在签订和履行本案贷款合同的过程中,兴业银行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也没有必要识别和核实深圳机场公司的私人印章、伪造的证明文件和董事会决议,在贷款审查、发放、贷后跟踪检查等方面存在明显遗漏。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深圳机场公司在两年内未在上市公司的半年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贷款,兴业银行未能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因此兴业银行在本案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以贷款名义诈骗服务费。

法院认为,表见代理是行为人无代理、超越代理或代理终止后继续以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合同,善意对方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代理行为有效,代理人应按照合同承担与对方的民事责任。但是,在对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无论是故意的还是过错的,都没有适用于表面代理的空间。由于贷款合同,以法律形式掩盖无效合同的非法目的,工业银行广州分行在贷款过程中有过错,因此本案不适用合同法规定,深圳机场公司和工业银行广州分行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二终字第号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方式签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担保法》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担保合同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按照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债权人是否有权以借款人的名义向被冒用人索赔偿还责任?主要取决于表见代理(或代表责任)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或代表责任)的条件是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实际上对善意要求相对严格,本案例认为债权人有明显的过错,不排除合理怀疑,不应认定为善意相对人,表见代理没有适用空间,作者同意。但是,即使代理人不足以构成合同被认定无效,也并不意味着合同借款人完全不负责;相反,应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提醒债权人在设立债权时要谨慎,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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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以公司名义贷款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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