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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质押合同范本?
股 权 质 押 合 同
合同编号:
质押权人: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邮编:
电话: 传真:
质 押 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邮编:
电话: 传真:
为保障质押权人债权的实现,质押人自愿将其享有合法处分权的质押物为质押权人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现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遵守。
第一条 主合同及主债权
该条款适用的质押为下列第 种:
一、质押担保:
本合同所称的主合同是指 《借款合同》 (以下称债务人)
于 年 月 日与质押权人签订的编号为的《 借款 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合同,或其他书面确认的文件。
主合同项下所形成的主债权的金额为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期限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主债务实际期限与上述约定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所记载的期限为准。
二、反担保质押:
质押权人在承担合同编号为 的《 合同》项下担保责任后所形成全部债权。反担保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实际金额按反担保范围计算确定的为准)。
第二条 质押物概况
一、质押人提供 作为资产设定质押,具体情况如下:
所有权证名称:
所有权证编号:
所有权证填发单位:
数量、权重:
其他:
质押资产的名称、单位、数量、价值等状况详见附件质押资产清单。质押权的效力及于质押资产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二、如果质押资产中包括法律限制流通的财产,质押人有义务在质押资产清单中注明。
三、在质押有效期内无论任何原因导致上述质押资产实际价值减少至不足以担保全部质押债权时,质押权人有权要求质押人恢复质押资产的价值或者提供经评估或质押权人认可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三条 质押担保范围
一、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综合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质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质押权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
二、无论主合同项下是否还存在其他多项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质押、抵押、保函、备用证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方式),质押人均以本合同约定的全部质押资产连带质押担保主合同的全部债务,如因质押登记机关要求约定将质押资产仅担保主合同的部分债务,则该要求对质押人、质押权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也不视为对本合同约定的质押担保范围的变更。
三、为避免歧义,质押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或仲裁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第四条 质押期限
一、质押权期限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二、质押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质押期限届满,如债务人未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则质押权人依法享有的质押权不变。
三、经质押权人同意,在主合同发生延期的情况下,本合同所规定的质押期限根据延期期限相应向后顺延。
第五条 质押登记
一、在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质押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会同质押权人到质押登记部门办理质押资产登记手续。
二、质押资产登记手续办妥后,质押人应将取得的有关登记文件送交质押权人。
三、质押权人、质押人应本着诚恳信用的原则相互配合,并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因质押人的原因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办妥相关手续的,质押人应对质押权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质押资产的占有和保管

一、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资产由质押人占有和保管,但质押资产的权利凭证应交由质押权人保管。质押人同意随时接受并有效配合质押权人及其委派的机构和个人对质押资产进行检查。
二、质押人应妥善保管、保养和维护好质押资产,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质押资产的安全、完整,如质押资产需要维修,质押人应及时进行,并承担相应费用。
三、质押期间,未经质押权人书面同意,质押人不得以出售、出租、转移、转让、承包、赠予、再质押、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质押资产。
第七条 质押资产毁损灭失、减值
一、质押期间,由于不可抵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质押资产全部或部分灭失,价值毁损的,质押人应当即时通知质押权人,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二、因质押人的行为足以使质押资产价值减少的,质押权人有权要求质押人停止其行为。质押资产价值减少的,质押权人有权要求质押人恢复质押资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并为质押权人认可的其他担保。质押人不恢复质押资产的价值也不提供其他担保的,质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债务人不按要求履行债务的,质押权人有权行使质押权。
三、质押期间,质押人和借款合同项下债务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即时通知质押权人。
质押权人有权要求质押人和借款合同项下债务人提供由质押权人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借款,并提前收回借款等措施而提前实现质押权。
第八条 主合同变更
一、如果质押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质押人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依然承担质押责任。
二、质押人的质押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一)质押权人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二)质押权人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三、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质押人仍按照本合同对质押权人承担质押责任。
第九条 质押权的实现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押权人有权提前行使质押权:
一、主合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到期债务或履行的债务不符主合同约定的;
二、质押人有违反本合同项下的约定情形的;
三、质押资产发生用途变更的;
四、质押资产价值减少的;
五、质押人发生任何可能对质押资产产生不利影响的纠纷或诉讼、仲裁的;
六、质押人与债务人为同一人的,则任何违反本合同或主合同的行为都视为违约,届时质押权人有权对质押人质押资产之外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且不放弃质押权。
第十条 质押权的实现方式
质押权人可经下列方式实现质押权:
一、质押权人和质押人达成协议直接以质押资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质押资产,质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质押权人无须经过诉讼或仲裁等法律程序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直接处分质押资产,所得价款在优先支付质押资产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质押人应支付或偿付给质押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担保债务。
二、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处理质押资产。
第十一条 质押人的声明与承诺
一、质押人自愿承担并履行担保责任。
二、质押人签订本合同已依法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股东会等有权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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