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平安垫资公司:企业垫资解忧的优质选择
一、公司简介
杭州平安垫资公司是一家在杭州地区享有盛誉的专业垫资公司。作为一家综合性的金融服务机构,他们以专业的团队、高效的服务和丰富的经验,为众多企业解决了资金周转难题,赢得了广泛的赞誉和信任。
二、服务项目
- 垫资服务:针对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资金缺口问题,平安垫资公司提供全方位的垫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短期垫资、中期垫资以及长期贷款等。
- 财务咨询:平安垫资公司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财务咨询团队,为企业提供财务规划、资金管理、税务筹划等专业建议,帮助企业实现财务优化。
- 金融产品推荐:平安垫资公司与多家金融机构建立了紧密合作关系,能为企业提供丰富的金融产品,满足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的需求。
三、服务优势
- 高效服务:平安垫资公司以其高效的服务赢得了客户的赞誉。他们能快速响应企业的需求,提供量身定制的解决方案。
- 专业团队:平安垫资公司拥有一支经验丰富、专业水平高的团队,他们能为企业提供专业、准确的咨询服务。
- 优质资源:平安垫资公司与多家金融机构建立了紧密合作关系,能为企业提供丰富的金融资源,帮助企业实现快速发展。
四、客户反馈
许多企业表示,与平安垫资公司的合作让他们感受到了专业的力量。他们不仅解决了资金难题,还得到了专业的财务咨询服务,使企业在财务管理上得到了提升。许多客户都对平安垫资公司的服务表示满意,并表示会继续与他们保持长期的合作关系。
总结:杭州平安垫资公司是一家值得信赖的专业垫资公司,他们以专业的服务、高效的工作和丰富的经验,为企业解决了资金周转难题,赢得了广泛的赞誉和信任。如果您正在寻找一家专业的垫资公司,那么杭州平安垫资公司无疑是您的最佳选择。
浙0105民初7234号贷款担保保险合同纠纷(2021)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05民初7234号
原告:陈**,女,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在江苏省太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菲菲,北京博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平安金融中心1栋901-3B单元。
负责人:尹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敏、梅亚晨(实习)、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年10月29日,原告陈**与被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普惠浙江分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后,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2年1月11日,因案件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独立审理,公开审理。原告陈**委托诉讼代理人禹菲、被告平安普惠浙江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敏、梅亚晨出庭。本案已审理结束。
原告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
1.命令撤销陈**与平安普惠浙江分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和服务委托书;2.命令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担保费和服务费27765.25元(从2020年5月到2021年12月,计算公式为:
7.58元/月*n-1个月+1211.23,故1397.58元/月*19个月+1211.23=27765.25元);3.命令被告支付原告维权费105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27日,原告因个人资金周转需要,在深圳陆金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金互联网公司”)开发的手机APP“平安普惠”平台上申请贷款总额1.9万元。根据原告用户背景,原告作为借款人和中国民生银行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南宁分行”)作为贷款人,通过数据电子文件直接签订了HT5501201201208524贷款合同,约定利率为一年固定利率6.9%,每月23日为还款日,分36个月还清。
原告收到上述贷款后,按系统要求每月还款8223.93元,至2021年4月还款90015.48元。2020年12月,原告致电“平安普惠”平台客服,希望提前结清款项,才知道除上述贷款合同外,还有额外的保险,原告的贷款利率已达14.715%,如果贷款提前结清,利率甚至超过20%%。
在原告与民生银行南宁分行签订贷款合同的同时,被告强行捆绑了委托担保合同和服务委托书,并要求原告购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的个人贷款担保保险。每月1389.04元收取服务费,每月8.54元收取担保费。了解上述情况后,原告明确对贷款利率以外的服务费和担保费表示异议,并希望终止不合理的费用。但平台方和被告在多次致电“平安普惠”平台客服后,并未对上述担保费和服务费做出合理的解释和相应的解决方案。
在此期间,原告还多次联系了“平安普惠”平台的销售人员,但答复前后矛盾。原告认为,当贷款发生在“平安包容性”APP平台上时,被告强制捆绑销售保险和担保,收取高额服务费,推高贷款利率,大大增加了原告的成本负担,严重侵犯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此外,原告还进一步了解了“安全包容性”平台引起的大量纠纷和投诉与原告相同、相似,并多次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媒体报道。被告通过“边缘球”掩盖了非法、非法的事实,忽视了不平等的格式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市场混乱,损害了消费者。在捆绑销售保险、收取高额服务费的过程中,原告严重违反了有关规定,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基本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平安普惠浙江分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本案涉及的合同是在网上签订的。根据签订合同的过程,可以看出合同是由双方自愿签订的,原告对整个签订过程都很清楚。作为一个合法的理性人,原告有义务仔细审查签字确认的材料。被告履行了应有的提示义务,通过页面提示、付款金额确认、视频确认等方式通知了条款内容和权利义务。原告有足够的渠道了解上述内容。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公平交易权,被告也没有欺诈或胁迫。原告主张撤销合同等诉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认定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
平安普惠APP是为注册用户提供互联网贷款服务的APP。2020年4月27日,原告陈**因贷款需要,根据APP提示,原告通过电子签名签署了《个人信用调查业务授权书》和《平安个人贷款担保保险保险单》。注:“我知道保险是通过互联网投保的,并承认保险人将提供电子保险单。“我仔细阅读并接受了保险公司关于产品的详细条款、责任豁免、绝对豁免等重要事项,充分理解并同意了《平安个人贷款担保保险条款和费率》、与本次投保有关的《保险特别约定及说明》及其他全部事项。我仔细阅读了产品介绍、保险说明,了解了产品的特点,了解了我的权利和义务。投保申请中包含的所有信息都是真实的、正确的、完整的,我自愿投保。检查和签名由我自己操作。”
同日,原告通过APP与被告签署电子签名服务委托书,同意被告提供综合融资咨询及相关服务,原告同意支付服务费。在贷款期限内,原告每月向受托人支付0.716笔贷款本金%作为月服务费。债务实际履行期限短于贷款期限的,受托人因提前还款、债权人免除债务等各种原因(不包括增信方的索赔和赔偿,以下简称提前还款),在实际履行期限后免收服务费。但是,为适当弥补受托人提供的服务费用,委托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受托人支付服务费差额补偿费(还款日不能提前还款):
(一)本人在第三个还款日(含)前提前还款的,服务费差额补偿费为剩余本金[3%];(二)本人在第三个还款日(不含)后至第六个还款日(含)前提前还款的,服务费差额补偿费为剩余本金[1.5%]:(三)本人在第六个还款日(不含)后提前还款的,服务费差额补偿费为剩余本金[0%]。如果受托人未能从上述银行贷款发放和还款账户中扣除服务费,且不免除其付款义务,我将及时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完成付款。
同日,原告通过APP电子签名与被告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约定主合同为原告与民生银行南宁分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合同号HT55012012012508524),担保比例为1.00%,0.44月担保费率%,0.063违约金费率0.0%/日。
同日,原告通过平安包容性APP与民生银行南宁分行签订电子签名贷款合同,贷款金额1.94万元,贷款用途装修房屋,贷款期限自贷款基金发放之日起36个月,贷款利率固定利率6.9%(年利率)。同日,原告通过APP电子签名签署了付款金额确认书,规定贷款本金金额为1.94万元,月还款本息总额为5981.29元,月保险费845.06元,月担保费8.54元,月服务费1389.04元,月总金额为8223.93元,每月还款日期以贷款后短信通知为准。
在上述协议签订期间,审计人员通过语音和视频告知原告陈**贷款金额、还款方式、月本息、担保费、保险费、服务费金额,原告陈**反复确认答案“清楚”。
民生银行南宁分行向原告陈**发放约定贷款后,原告已支付部分贷款本息、服务费、担保费、保险费。
上述事实包括从平安普惠APP下载打印的贷款合同、银行流水凭证、委托担保合同、《服务委托书》、平安个人贷款担保保险单和保险条款、《付款金额确认书》、《个人征信业务授权书》、《保证合同》、证实了电子签名验证报告和当事人的陈述。
法院认为,原告陈**与被告平安普惠浙江分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原告陈**自愿签订《服务委托书》,合同已成立生效。而原告陈**已取得相应贷款,并支付了部分服务费等款项。在本案的诉讼请求中,原告陈**要求撤销与被告平安普惠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服务委托书认为,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充分通知、强制捆绑销售保险和担保,并收取高额服务费,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因此应予以撤销。
经调查,原告陈**通过平安包容性APP手机客户填写个人信息,完成注册,点击相应的授权书,并根据操作流程签署委托担保合同、服务委托书等合同确认了付款金额确认书。同时,原告陈**也通过语音和视频确认了贷款金额、还款方式、月本息、担保费、保险费、服务费等内容,原告还可以通过移动客户平安包容性应用查询合同及相应费率、月还款金额等详细信息。
因此,原告陈**要求撤销委托担保合同、服务委托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认为,民生银行南宁分行向借款人借款,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保险公司的担保保险作为借款条件,法律不禁止。因此,原告陈**在撤销相关合同后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担保费、服务费和维权费,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7元,由原告陈**承担。
如果你不接受判决,你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天内向法院提交上诉,并根据对方的数量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前提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由法院另行书面通知,不接受法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
审判员张闪闪
二○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晓丽
【RUIQI BANK FINANCING】尊享直接对接老板
电话wx: 15207909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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