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垫资倒贷过桥的公司|转扩!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工资!河北出台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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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工资!河北出台了新办法

河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取工资,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保障。

第三条为确保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政府依法监督和社会协调监督的原则,根据源头治理、预防、预防和治理的原则,依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负责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支付,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完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目标责任制,纳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考核和监督内容,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考核结果,对履行职责、拖欠工资的问题进行面谈和通知。

第五条省级应当根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的相关要求,建立全省农民工工资支付集中监控预警平台,支持全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检查,促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和组织实施,加强项目工资管理人员管理,查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

第七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集方式,严禁建设单位垫付资金。

第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按照批准的预算及时足额分配政府投资资金,加强对同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督。

第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相关行业项目建设部门负责规范行业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新项目建设资金制度监督,全面实施建设过程结算,实施项目支付担保、农民工实名制度管理制度,监督非法承包、分包、非法分包、关联、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第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国有企业加强农民工就业管理,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督促解决国有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负责、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及时处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造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在支付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时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民政部门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商业、邮政管理行业管理部门支持和指导行业协会在规范新形式企业合规就业中发挥作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督促新形式企业落实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保护责任,解决农民工拖欠工资的问题。

第十三条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改造、矿山环境恢复管理等财政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监督解决农民工拖欠工资的问题。

第十四条农业和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和升级,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按照规定批准农业投资项目,加强对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监督解决农业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和调查涉嫌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案件,处理农民工拖欠工资造成的社会保障案件;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理用人单位拒绝配合调查、责任主体和有关责任人无法联系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第十六条市场监督部门负责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宣传制度(河北)及时对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处罚名单的企业进行联合处罚。

第十七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部门负责完善信用奖惩机制,促进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可靠的激励和处罚,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处理。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负责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优化专用账户的开立和撤销服务流程,加强账户资金分配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负责对企业依法纳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规定期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拖欠工资的预警和判断工作。

第二十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有关单位落实“谁执法谁普及法律”的要求,积极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咨询、调解等法律服务,帮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统计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第三章工资支付制度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与招聘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在工程建设领域,总承包商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全部责任,实行分包商委托总承包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制度。建设单位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拖欠工资预防机制,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

对不完全符合建立劳动关系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新就业形式的劳动者,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无故扣除或者拖欠。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三条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施。

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商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人工成本金额或者工程支付比例、建设单位分配人工成本的周期和分配日期。

总承包商应当自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30日内在银行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备案。

施工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应妥善保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相关资料和用工管理账户,并保存至少3年,直至项目完成,工资全部结算。

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银行代发工资的办法。

施工总承包商应按时向开户银行提交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支付材料。开户银行应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向农民工银行账户支付工资,施工总承包商应向分包商提供工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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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卡一人一卡,本人持卡。开户银行支持农民工使用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账户,并至少保存三年。书面工资支付账户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自己的工资清单。

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商应当在工程所在地银行存放工资保证金或者申请开立银行保函。

施工总承包商应当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放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商可以选择用银行保函代替现金存放工资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不得低于按规定比例计算的工资保证金金额。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领域总承包商应当在工程项目部设立专门的劳动管理人员,对分包商的劳动就业进行监督管理,审查分包商编制的农民工考勤表、工资支付表等工资支付材料。

劳资管理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劳动权益保护等政策法规的培训,具有一定的调解和处理劳动纠纷的能力。

第二十八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逐步实现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数据信息连接,与建筑工人管理服务、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督、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信息比较、大数据分析、预警工资支付隐患。

第二十九条有关单位应当实时上传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测预警平台,如工程建设合同中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支付的内容及修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和撤销、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信息、工资保证金信息、考勤表信息、工资支付表信息、工资支付信息等。;对违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及时预警。

第三十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审批、资金实施、建设许可证、劳动、工资支付信息共享,依托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测预警平台进行多部门协调监督,逐步实现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的动态监督。

第三十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的劳动保障诚信档案,对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进行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并根据信用等级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系机制,防止和解决农民工拖欠工资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地方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15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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