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来说,上海市浦东新区海纳路区域房产中介公司众多,既有知名品牌中介,也有一些小型中介公司。在选择中介公司时,建议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中介公司,并注意核实相关资质和信誉度。同时,购房者应充分了解市场行情和自身需求,谨慎决策,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搬迁安置房因其价格低廉而受到许多市民的青睐,但相关纠纷一直很高。最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打破了买家崔阿姨的最终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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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崔阿姨计划在晚年买房安置。她看中了浦东新区曹路镇海纳路129弄13号的一栋房子。崔阿姨对房屋类型及周边配套规划很满意,但房屋为搬迁安置房。业主周签订了搬迁协议和《上海商品房预售合同》,该房屋尚未取得大小产权证书,中介还告诉她,搬迁房屋在三年内受到限制,转让期内无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崔阿姨犹豫了一下,但房子的价格比同一地区的其他商品房便宜近15元%,一算总价相差十几万,崔阿姨还是动心了。
经过多次咨询,崔阿姨认为搬迁房屋销售合同合法有效,三年后周不配合转让风险,亲友给崔阿姨很多动作,如合同约定高违约金和严格违约条款,预留10%余额转让后支付,让业主及其家属共同签订销售合同,并交付与房地产有关的所有资料,房屋产权证完成后,交给崔阿姨保管,并立即办理抵押登记,防止周某再次出售房屋。
经过多次协商,崔阿姨终于与周签订了搬迁房屋销售合同,总房价为61万元。同日,崔阿姨一次性支付约定的房价55万元,余额6万元约定转让时支付。周还将房屋钥匙和搬迁材料交给了崔阿姨。细心的崔阿姨保留了所有与买房有关的证据,家人高兴地装修并住在新房子里。
2015年,我听说房子的小产权已经完成。崔阿姨很快联系了周。周还如期将产权证交给了崔阿姨。崔阿姨拿着全新的产权证,仿佛拿到了尚芳的剑,等了三年转期。2016年房价飙升,崔阿姨买房子至少翻了一番,崔阿姨很高兴把握好买房时间,也开始有点不安,她拿着产权证书到房地产登记中心咨询抵押,答复房子是配套商品房,三年内不得转让、抵押,即使周合作,也不能办理抵押登记。
随着房价的上涨,崔阿姨有点担心,她悄悄地咨询了律师,得知搬迁房屋销售合同的法律认为是有效的,如果周不合作,可以起诉法院判决合同继续履行,通过强制执行转让。
临近限制转让期届满,周真的联系不上,崔阿姨一刻也不敢耽误。她迅速委托律师起诉浦东法院继续履行合同。崔阿姨认为,她这次买房最大的损失可能是要交很多律师费。没想到,等她的是一系列意想不到的噩梦。
崔阿姨起诉前不久,房子被杨浦法院查封。经过几次曲折,她终于得知周赌得很好。之前的售房款被浪费后,她私下补发了房产证,并以该房屋为还款能力证明。她还向王先生借了很多外债。被起诉并经有效判决确认的欠款超过80万元,债权人王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以周名义登记的房屋。
由于房地产被查封不能继续履行,崔阿姨依法起诉周的房屋销售合同纠纷不能再对崔阿姨作出有利判决,崔阿姨只能向杨浦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崔阿姨的原因是,其与周“搬迁房屋销售合同”已按合同履行,首付已支付,实际占有房屋,并承诺余额6万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第二十八条,因此要求暂停执行房屋。
经杨浦法院审查,认为已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人应当以房地产登记为准,争取以周名义登记房地产,并明确交易期限,崔阿姨知道,与周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不具有宣传效力,更不用说对抗有效债权的执行程序,因此法院裁定驳回崔阿姨的异议请求。
崔阿姨拒绝接受,并提出了对外人执行异议的诉讼。杨浦法院审理后,认为外人主张人民法院执行房地产所有权,排除人民法院执行房地产,需要同时与房地产所有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销售合同,合法占有房地产,支付相应的价格,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转让登记四个条件。
虽然崔阿姨在房屋被查封前签订了销售合同,支付了房款,实际占有了房屋,但在搬迁房屋销售合同中,可以看出周在限制转让期届满前未配合办理转让手续的违约条款。崔阿姨知道房屋搬迁安置房的性质,知道交易限制期和相应的交易风险,但仍向周购买,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交易限制期内,房屋因查封而无法转让。崔阿姨自己也有过错。她的主张不符合法律支持。不能排除法院对房屋的执行。杨浦法院随后裁定驳回了崔阿姨的诉讼请求。
崔阿姨拒绝接受,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合法有据,维持原判。
到目前为止,崔阿姨已经醒来了,但已经太晚了。她无法释怀判决,法官回答了崔阿姨的问题,建议崔阿姨起诉周终止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但崔阿姨知道,即使她赢了诉讼,钱是否能拿回来还不得而知,崔阿姨也因为贪婪的便宜而放弃了风险,现在房子和钱都是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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