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产中介公司在业务范围、服务态度、房源信息等方面都有各自的优势和不足。在选择时,需要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权衡。
总体来看,上海徐泾镇的房产中介公司各有千秋,选择时应根据自身需求进行权衡。在选择时,建议从公司信誉、服务态度、房源信息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以确保能够找到最适合自己的房产中介公司。
在房屋销售合同纠纷中,卖方违约的原因多种多样,有人说夫妻不能达成协议,有人说儿子需要继续生活,不能出售,有人直接说房价上涨不想出售,有人说:“签订合同时情绪不稳定。”
2020年12月,卖方(甲方)刘军、王琳与买方(乙方)王庆、金贞、中介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协议。协议上有四个人的亲笔签名。
该协议规定,乙方购买甲方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的房地产,房价为355万元。乙方在签订合同当天支付了30万元的定金。签订合同后的第二天,甲方刘军后悔房价太低,拒绝签订上海房地产销售合同。此后,刘军、王林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向中介公司、王清、金珍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上述协议。
原告王庆、金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命令:
1.解除房地产买卖中介协议;2.刘俊、王琳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
被告刘军和王林同意终止合同,但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并提出反诉讼请求:王青、金珍和中介公司共同赔偿精神和经济损失20万元。
由于刘军和王林拒绝按照中介协议约定的房价继续履行,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法院反复解释,买受人自愿增加房价10万元后,仍拒绝按合同履行。因此,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中介协议终止。
根据法律规定,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退还定金;收到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退还定金。现在,刘军和王林在签订中介协议并收到30万元定金后,以不同意约定的房价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协议,并依法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因此,王庆、金贞要求刘俊、王琳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法院不支持刘军和王林的反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图片:视觉中国
法官说法
刘军确实亲自签署了中介协议和定金收据,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他一直辩称自己不承认中介协议的房价,称自己是在情绪不稳定、意见不真实的情况下签署的,第二天就后悔了。
亲笔签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意思表示满意和认可的具体表现形式。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具体情绪状态和心理活动也必须反映在具体的表达行为中,才能纳入法律评价的视野。正是这种表达行为使交易双方相互信任,从而共同推动合同从生效到全面履行。
如果允许当事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任意推翻表达行为,正常的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将受到严重损害。司法机关不可能抛开具体的表达行为,接受任何单方面对所谓情绪不稳定和不真实的意见。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民在民事交往中坚持的基本原则。诚信意味着市场交易必须诚实、不欺骗、信守承诺、严格遵守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因自身原因随意变更合同条款。
特别是在当前房价普遍上涨的情况下,如果卖方因房价上涨而单方面违约,将破坏合理的市场预期,给买方带来经济损失。在这方面,司法机关必须给予负面评价和法律制裁,不能让违约者从违约行为中受益,保护守约者的合法权益,保持诚实可靠的社会环境。
(文中当事人的化名)
湘湘晨报综合上海青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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