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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同联商业地产直租

上海商业房地产龙头实力企业——上海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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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同联商业地产直租——全方位解读

一、公司背景

上海同联商业地产直租是一家专业从事商业地产租赁的公司,拥有丰富的房源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写字楼、商铺、公寓等,为租户提供多样化的选择。

二、房源优势

  1. 地理位置优越:房源大多位于上海市中心繁华地段,交通便利,人流量大。
  2. 设施齐全:房源内部设施完备,装修风格时尚,满足不同租户的需求。
  3. 租金合理:同联商业地产直租以合理的租金价格,吸引更多的租户。

三、服务优势

  1. 直租渠道:同联商业地产直租直接与业主沟通,减少中间环节,保障租户的利益。
  2. 专业的团队:公司拥有一支专业的团队,为租户提供全方位的咨询和服务。
  3. 灵活的租赁方案:根据租户的需求,提供灵活的租赁方案,包括长期、中期、短期等多种选择。
  4. 上海同联商业地产直租

四、客户案例

某创业公司看中了同联商业地产直租的房源,租赁了一间位于市中心的公寓作为办公地点。由于房源位置优越,设施齐全,该公司很快就吸引了大量客户,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

五、总结

上海同联商业地产直租是一家值得信赖的商业地产租赁公司,拥有丰富的房源资源和专业的服务团队。通过全方位的解读,我们可以看到该公司在商业地产租赁领域的优势和实力。如果您正在寻找合适的房源,不妨考虑一下同联商业地产直租。

甘海滨律师表示,中介合同纠纷案-租房跳单是违约行为

[案件索引]

(2024)沪02民终69号

(2024年)沪0101民初4637号

[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新通联家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杨浦区红枫养老院、第三人上海杨浦区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法官独立审理,公开审理。原告上海新同联世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施某彦,被告上海杨浦区红枫养老院法定代表人范某光出庭诉讼。上海市杨浦区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未出庭参加诉讼,由法院传票送达。本案已审理结束。

原告上海新同联世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表示,2024年7月,原告作为中介,为被告提供了位于杨浦区临青路XXX-XXX号房屋的中介服务,业主为第三人。双方签订了中介服务协议,确认原告将房屋介绍给被告中介。后来,被告谎称不租房,但原告最近发现被告实际上私自租房开养老院。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的中介费182元、750元和逾期违约金(基于182元、750元,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起8元‰计算)。

被告上海杨浦区红枫养老院辩称,被告未完成中介服务。被告因搬迁需要找新的地方办养老院,所以与原告签订了中介合同。原告确实带被告去看了临青路的房子,但原告告告知被告房东不同意租给被告。被告自行询问房屋所有人,即第三人,第三人同意其经营公司盛基物业管理公司联系租赁公司。后来被告发现锦州湾路的房子也可以派用场,就一起租了。

上海市杨浦区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未出庭,无答辩。

经审理,原告(乙方)于2024年7月13日与被告(甲方)签订中介服务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市寻找物业作为养老机构,面积约1000-3000平方米。委托期限为2024年7月13日至10月12日,相关租赁合同月租金为85%甲方作为乙方的佣金,应在签订相关租赁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延迟支付应按未付金额支付8‰每天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协议补充条款确认“乙方已向甲方介绍位于上海市杨浦区临青路XXX-XXX店(以甲方实际与房东产权证明签订的地址为准)”。在租赁微信沟通中,原告告知二楼面积1647平方米,但不能反映在产权证书上,并提供产权证书(上海(2024)杨字房地产产权第011315号)和房地产登记簿信息,显示锦州湾路169弄1、2、3、5、8、11、12号,锦州湾路1777、179、181、183、185、187号,临青路369、373、375、377、379、381、383、385号房屋权利人为第三人。2024年8月8日,被告与外人上海盛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在上海杨浦区临青路租赁373-377、面积1856平方米,月租215.000元的锦州湾路XXX-XXX号二楼、187号房屋。2024年8月8日,被告与外人上海盛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在上海杨浦区临青路租赁373-377、锦州湾路XXX-XXX号二楼、187号房屋,面积1856平方米,月租金2.15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已在当地开设养老院。

上述事实由协议、微信记录、合同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确认。

【裁判结果】

1、被告上海市杨浦区红枫养老院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上海新同联世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182750元的中介费。

2、被告上海杨浦区红枫养老院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上海新同联世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基于人民币182元和750元),自起诉之日起2024年3月1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每天8日‰计算)。

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客户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媒体服务,客户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中原、被告签订的中介服务协议补充条款、微信记录、被告签订的相关租赁合同等证明原告已完成中介服务。虽然被告的辩护是通过自己的联系来租赁相关财产的,但没有证据证明。至于地址问题,补充条款明确以产权证书为准,从沟通面积和租赁合同面积也可以基本对应,因此不接受被告的辩护意见。应当指出,被告的跳单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裁判要旨】

中介人按照中介合同促进合同成立,完成中介服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委托人声称与中介人无关的,法院不予支持。客户跳转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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