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静安区,以其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和优越的地理位置,一直以来都是房产交易的热门区域。在这个区域活跃着许多品牌房产中介公司,它们为众多购房者、租房者提供了专业的服务。
这些房产中介公司不仅提供房源信息查询、看房、签约等服务,还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定制化的购房方案。此外,它们还经常组织线下看房团,方便客户实地考察房源。
许多客户对链家地产、我爱我家、中原地产和21世纪不动产等中介公司的服务给予了高度评价。他们称赞这些中介公司信息更新及时,服务专业,沟通顺畅,帮助他们在房产交易中省心省力。
总的来说,上海静安区的这些品牌房产中介公司为购房者、租房者提供了专业、高效、优质的服务。无论你是正在寻找房产的客户,还是想要委托房源的中介,都可以去这些地址找它们咨询。记得收藏几个你感兴趣的公司地址,以便需要时快速查找。
看一套房子
位置好,价格香
付完钱才知道
该套房已被司法部门查封
根本无法转让所有权
起诉法院进行调查
不止一个人上当
所购房屋不能转让
买方将卖方告上法庭
2019年,在上海市静安区,李女士通过中介看中了黄卖的房子。房子的位置和价格令人满意。她很快与黄签订了《房屋买卖中介协议》,并先后支付了127万多元的购房款。
但李女士不知道的是,黄已经把房子抵押给了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收入超过10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此后,由于黄无法归还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房屋被人民法院司法查封,无法转让所有权。李女士多次与黄谈判,黄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也因房款被挪用偿还其他个人债务和日常开支而无法返还。“钱房两空”的李女士别无选择,只能把黄诉上海市静安区法院。
法院:卖方隐瞒事实,一房多卖
其行为构成合同欺诈罪
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受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后,发现涉案房屋已涉及三起房屋买卖纠纷,诉讼标的金额已超过200万元。由于黄某涉嫌经济犯罪,相关案件材料已移交公安机关。
2023年10月,检察机关指控黄某犯合同诈骗罪,并向上海市静安区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发现,2019年11月至2022年10月,被告黄隐瞒涉案房屋被抵押查封,先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李女士,未履行转让合同,然后与6名购房者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协议或买卖合同或购房定金合同,共收取购房款或购房定金234万元。
上海静安区法院认为,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财产,数额特别大,其行为构成合同欺诈罪,依法判处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和退还违法所得。
法官:买卖房屋时要谨慎:
注意法律风险
一、“一房七卖”要区分民事欺诈还是合同欺诈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民事欺诈和合同欺诈犯罪的关键取决于卖方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卖方是否有意使用欺诈手段非法占有他人的钱。民事欺诈主要是在销售过程中,后来者愿意以更高的价格买房。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卖方通过欺诈重复买卖房屋。合同诈骗罪是卖方以出售房屋为幌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为己有的欺诈手段。
在这种情况下,黄隐瞒了房子的真实情况,并与7名买家签订了协议或合同,通过欺骗让买家相信,“自愿”将购买付款交付给黄,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日常费用。在交易过程中,黄某多次编造各种理由搪塞房屋买受人,拖延房屋交付。此外,事件发生后,黄某没有其他资产,负债累累,也没有偿还资金的可能。
综上所述,黄某在本案中非法占有的目的非常明显。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黄某骗取了对方的财产,金额特别巨大。因此,黄某被认定为合同欺诈,而不是民事欺诈。
二、购买二手房,查询“产调”信息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李女士和其他买家没有查询产权信息,只听黄单方面保证房屋产权,签订了相应的购买合同,这种情况不时发生在二手房屋销售中。
购房者在计划购买二手房屋时,应做好产权调查,查询相关房地产抵押信息、房地产权限信息(如查封)等,如发现房地产抵押,应仔细签订购买合同,可以更有效地避免类似的“空”被动情况。具体来说,买方可以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事务中心或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相应的产权信息;卖方也可以通过在线政府服务平台查询其名称的房地产。
三、房屋涉及抵押的,应当注意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抵押人可以在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现行法律,全国各地也出台了“带押转让”政策,确实促进了房地产的交易活力,提高了二手房的交易效率。同时,大多数买家应该注意,虽然“抵押房屋”没有转让问题,但房屋抵押仍然存在,是否同意“抵押转让”也是买方需要仔细考虑的问题。
如果双方同意在转让前清除抵押权,建议买方采取资本监管措施或与卖方协商,在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买方将购买款项直接交付给抵押权人,确保“特殊资金”,及时办理抵押注销手续,避免卖方支付的款项。
四、缔约要谨慎,双方义务要明确
部分房屋销售合同格式文本包括“卖方已告知买方房屋产权状况,买方充分了解上述房屋产权状况,自愿购买”等类似条款,如买方未实际查阅房屋产权信息,认真签订合同,以免对买方后续权利保护过程产生不利影响。
同时,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购房款的支付进度和卖方的转让、交付等相应义务,双方应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办理手续。卖方拖延转让、交付手续的,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按照合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为担保的;
(3)如果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诱使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先履行小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
(四)收到对方当事人支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逸的;
(五)以其他方式骗取对方财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可以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要求抵押人提前向抵押权人偿还债务或者存款。转让价格超过债权金额的部分属于抵押人,不足部分由债务人偿还。
转自|CCTV今天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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