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房产中介公司位于上海宝山区,是一家专业从事房地产中介的服务机构。公司自成立以来,凭借其专业的团队、优质的服务,在业界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许多客户表示,明明房产中介公司为他们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服务,帮助他们完成了房产交易,并对公司的专业水平、服务态度表示赞赏。
总的来说,上海宝山区的明明房产中介公司是一家值得信赖的专业房产中介公司,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房产中介服务。无论是租赁、买卖还是咨询,他们都能满足客户的需求,并提供高效、专业的服务。
显然,买方同意承担买卖双方的所有中介费。然而,房地产经纪人隐瞒了他向卖方收取中介费的事实,并被买方发现。买方还需要按照合同支付中介费吗?最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宝山法院)审理了此类案件。
2021年7月,张女士与卖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与中介公司签订中介费确认单,约定中介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张女士承担房屋买卖双方总中介费14万元。
然而,张女士在向卖方支付了所有的购买款项,并完成了产权转让和交付程序后,只向中介公司支付了一半的中介费,剩余的7万元没有按照合同支付。因此,中介公司向上海宝山法院起诉张女士,要求人民法院命令被告张女士支付剩余的7万元中介费。
在审判中,被告张女士辩称,原告中介公司负责与客户联系的前推销员小李得知,原告中介公司向房屋卖方收取了13万元的额外中介费。这种双向收费违反了中介费确认表的协议,原告中介公司隐瞒了这一事实。原告实际上收取了房屋销售中介费,因此被告不应承担剩余的中介费。
在被告张女士申请后,小李作为证人出庭陈述,当时原告中介公司员工和被告张女士对接,参与房屋观看、谈判等工作,明确告诉张女士,房屋交易只收取被告14万元,原告中介公司没有向卖方收取中介费。但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原告中介公司实际上收取了卖方的中介费,这些情况并没有告诉被告张女士。
原告中介公司认为,小李不是商店经理,没有权调整中介费的定价,也没有证据表明小李参与了房屋销售的交易过程。目前,小李因违反公司制度被公司开除,其收取中介费的行为不能代表原告中介公司。
经审理,上海宝山法院认为,中介人应当如实向客户报告签订合同的事项。根据双方在审判中提交的证据和证人证词,小李是原告中介公司的员工,其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代表原告中介公司,其法律后果由原告中介公司承担。
中介公司隐瞒了收取卖方中介费的事实,告知张女士应支付的中介费是房屋交易的总中介费,导致张女士对中介费金额形成了错误的认知。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中介人的忠实义务,张女士根据对事实的错误认知,签署了中介费确认书。
结合原告中介公司在本案中收取部分中介费的事实,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中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拒绝接受上诉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如实向客户报告签订合同的事项。中介人有义务依法如实报告客户,这不仅是中介合同关系中诚信原则的体现,也符合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根据通知,中介如实报告的义务范围要求“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详细、全面”,即中介应主动、如实、全面地告知客户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包括财产状况、产权纠纷、信用状况、中介费收取等,是否有利于客户。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名义执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效。
本条是关于职务代理行为的规定,构成职务代理行为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代理人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
其次,代理人必须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事项;
第三,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执行。
在本案中,小李作为原告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以原告中介公司的名义与被告张女士进行中介活动,符合职务代理的要求,其行为代表原告中介公司,小李职务活动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由原告中介公司享有或承担。
三、中介机构要加强规范化管理,帮助“房住不炒”
中介机构在住房市场上具有一定的信息优势。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以更积极的态度承担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注重自身经营活动的标准化和管理,促进住房交易市场的有序发展,帮助“住房不投机”。
一是明确业务人员的工作权限。中介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对员工的定价权和议价权有特别约定的,应当以合同条款、附件或者权利通知书的形式向买卖双方明示,避免后续纠纷。
第二,确保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中介公司应注意保留提供服务流程的录音、视频或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便于服务流程的可追溯性管理,防止买卖双方在“背靠背”沟通过程中违反中介忠实义务。
第三,要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和建立。中介公司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员工依法履行忠诚义务的法律意识,在提供中介服务的过程中自觉履行职责,维护住房交易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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