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静安区正规房产中介卖房公司地址
一、静安区简介
上海静安区,位于上海市中心,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的地区。这里有许多优秀的房产中介公司,为购房者提供优质的房产交易服务。
二、推荐房产中介公司
- 链家地产:位于静安区南京西路888号,是一家拥有丰富房源资源的公司。他们的专业团队能够为购房者提供详尽的房产咨询和交易服务。
- 易居(中国):位于静安区愚园路68号,他们的服务涵盖了从购房咨询到交易完成的整个过程,服务质量高,深受客户好评。
- 太平洋房屋:位于静安区威海路588号,他们的服务价格实惠,且注重客户体验,是一家值得信赖的房产中介公司。
三、卖房优势
以上三家房产中介公司都拥有专业的销售团队,能够为卖家提供全面的房产咨询和交易服务,确保卖房过程顺利,并能够为卖家争取到最好的交易价格。
四、卖房流程
- 联系中介:通过电话、邮件或前往门店等方式联系中介,了解卖房流程和费用。
- 评估房产:中介会派专业人员对房产进行评估,给出合理的价格建议。
- 签订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卖房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交易完成:经过交易过户等流程,卖房成功,收款到账。
五、其他注意事项
- 确保中介资质:选择有资质、信誉良好的中介公司,避免遇到不良中介。
- 签订正规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
- 了解市场行情:在签订合同前,了解市场行情,确保价格合理。
- 保留相关凭证:保留好与中介的交流记录、合同等凭证,以备查用。
结合上面内容,总的来说,选择正规房产中介公司对于卖房者来说非常重要。以上三家公司在静安区拥有良好的口碑和服务质量,值得信赖。希望以上信息能帮助您找到合适的房产中介公司。
法院判决了“一房七卖”!
看一套房子
位置好,价格香
付完钱才知道
该套房已被司法部门查封
根本无法转让所有权
起诉法院进行调查
不止一个人上当
所购房屋不能转让
买方将卖方告上法庭
2019年,在上海市静安区,李女士通过中介看中了黄卖的房子。房子的位置和价格令人满意。她很快与黄签订了《房屋买卖中介协议》,并先后支付了127万多元的购房款。
但李女士不知道的是,黄已经把房子抵押给了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收入超过10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此后,由于黄无法归还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房屋被人民法院司法查封,无法转让所有权。李女士多次与黄谈判,黄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也因房款被挪用偿还其他个人债务和日常开支而无法返还。“钱房两空”的李女士别无选择,只能把黄诉上海市静安区法院。
法院:卖方隐瞒事实,一房多卖
其行为构成合同欺诈罪
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受理房屋销售合同纠纷案件后,发现涉案房屋已涉及3起房屋销售纠纷,诉讼标的金额已超过200万元。由于黄涉嫌经济犯罪,有关案件材料被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10月,检察机关指控黄某犯合同诈骗罪,并向上海市静安区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发现,2019年11月至2022年10月,被告黄隐瞒涉案房屋被抵押查封,先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李女士,未履行转让合同,然后与6名购房者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协议或买卖合同或购房定金合同,共收取购房款或购房定金234万元。
上海静安区法院认为,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财产,数额特别大,其行为构成合同欺诈罪,依法判处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和退还违法所得。
法官:买卖房屋时要谨慎:
注意法律风险
一、“一房七卖”要区分民事欺诈还是合同欺诈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民事欺诈和合同欺诈犯罪的关键取决于卖方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卖方是否有意使用欺诈手段非法占有他人的钱。民事欺诈主要是在销售过程中,后来者愿意以更高的价格买房。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卖方通过欺诈重复买卖房屋。合同诈骗罪是卖方以出售房屋为幌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为己有的欺诈手段。
在这种情况下,黄隐瞒了房子的真实情况,并与7名买家签订了协议或合同,通过欺骗让买家相信,“自愿”将购买付款交付给黄,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日常费用。在交易过程中,黄多次编造各种理由搪塞房屋买受人,拖延房屋交付。此外,犯罪发生后,黄没有其他资产,债务很高,也没有可能偿还钱。
综上所述,黄在本案中非法占有的目的非常明显。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黄骗取了对方的财产,数额特别大,因此黄构成了合同欺诈而不是民事欺诈。
二、购买二手房,查询“产调”信息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李女士和其他买家没有查询产权信息,只听黄单方面保证房屋产权,签订了相应的购买合同,这种情况不时发生在二手房屋销售中。
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应进行产权调查,查询相关房地产抵押信息、房地产权限限制信息(如查封)等。如果发现房地产被抵押,他们应该谨慎签订购房合同,这样可以更有效地避免类似“房子和财富都是空的”的被动局面。具体来说,买方可以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事务中心或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相应的产权信息;卖方也可以通过在线政府服务平台查询其名称的房地产。
三、房屋涉及抵押的,应当注意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抵押人可以在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现行法律,全国各地也出台了“带押转让”政策,确实促进了房地产的交易活力,提高了二手房的交易效率。同时,大多数买家应该注意,虽然“抵押房屋”没有转让问题,但房屋抵押仍然存在,是否同意“抵押转让”也是买方需要仔细考虑的问题。
如果双方同意在转让前清除抵押权,建议买方采取资本监管措施或与卖方协商,在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买方将购买款项直接交付给抵押权人,确保“特殊资金”,及时办理抵押注销手续,避免卖方支付的款项。
四、缔约要谨慎,双方义务要明确
部分房屋销售合同格式文本包括“卖方已告知买方房屋产权状况,买方充分了解上述房屋产权状况,自愿购买”等类似条款,如买方未实际查阅房屋产权信息,认真签订合同,以免对买方后续权利保护过程产生不利影响。
同时,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购房款的支付进度和卖方的转让、交付等相应义务,双方应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办理手续。卖方拖延转让、交付手续的,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按照合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为担保的;
(3)如果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诱使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先履行小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
(四)收到对方当事人支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逸的;
(五)以其他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可以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要求抵押人提前向抵押权人偿还债务或者存款。转让价格超过债权金额的部分属于抵押人,不足部分由债务人偿还。
转自|CCTV今天的说法
【XIWEN HOUSE SERVICES】尊享直接对接老板
电话+V: 153 1821 2450
我司专注上海商务写字楼,商铺,别墅,大厂房,冷库等买卖或者租赁一条龙服务

关于我们
产品展示
联系我们
新闻动态
热门广告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