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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青路房产中介公司有哪些

商业类型:供应商
所属领域:原材料和加工
公司性质:私营
公司规模:1-49人
公司地区:广东
联系电话:15318212450
法人代表:
公司网站:https://wanqr.com/shfcfca53/Index.html
移动电话:15318212450
邮编:201206
传真:
Email:
公司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人民路360号2幢163室D
描述:

《上海长青路房产中介公司》一文将会包含几个要点:

  1. 知名房产中介公司概述:

本文会简单介绍一些在长青路区域运营的知名房产中介公司,如链家、中原地产、我爱我家等。这些公司以其专业服务和高效率在市场上享有良好声誉。

  1. 公司业务范围:

每个房产中介公司都有其特定的业务范围,包括新房、二手房、租赁等。详细了解这些公司的业务范围,可以帮助您找到最适合您的服务。

  1. 公司特色服务:

某些中介公司可能会提供一些特别的附加服务,如专业的房地产投资咨询服务,或者是更快捷的贷款服务。这些服务有助于节省时间和精力,让您更加专注于自己的目标。

  1. 评价与口碑:

访问中介公司的官网或者客户评价平台,可以获取关于中介公司的评价和口碑信息。这可以帮助您了解公司的服务质量,以及是否符合您的期望。

  1. 成功案例分享:

分享一些成功案例,可以帮助您了解中介公司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这些案例可能包括成功的房屋买卖、租赁案例等。

  1. 联系方式与地址:

最后小编认为,提供各个房产中介公司的联系方式和地址,以便您可以直接联系他们,了解更多信息或者进行预约看房。

以上就是关于《上海长青路房产中介公司》一文的主要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年后,上海房地产经纪人被判处死刑

2018年10月18日,施工人员在上海长清路拆除一栋非法建筑时,发现房子里藏着两具尸体。经调查,王和郑在这里租了一家私人房地产中介机构。1998年,他们将两名来委托出售房屋的独居客户引诱到公司。杀人后,他们躲在房子里,抢了8万多元。辩护人提出本案或超过20年的起诉期限,但法院认为王在2009年犯了欺诈罪,前罪的起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郑没有超过起诉期限。最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王死刑,郑死缓。

中介杀害客户藏尸店20年...妻子傻眼:他是个好丈夫

近日,一则

“上海两房中介杀人藏尸20年被判刑”的消息

1998年,王和郑在浦东新区长庆路开设了一家房屋中介公司。为了赚钱,他们借此机会杀害了前来委托房屋销售业务的两名受害者,并将尸体藏在墙上。直到2018年10月,尸体被发现,郑和王当天被公安机关逮捕。

拆除时发现屋内藏尸

中介诱使独居老年客户抢财

2018年10月18日,上海浦东的施工人员正在拆除长清路上的一栋非法建筑。出乎意料的是,他们发现房子里有两具尸体!

施工方迅速报警。经过调查,警方逮捕了曾经在这里租借的王和郑。

经调查,1998年,王租用了长清路的非法房屋,开设了一家私人房地产中介公司。之后,他与郑谋划,将两名独居老年客户诱骗到中介公司,杀害后藏在房子里,抢劫了8万多元。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两名受害者被杀后,其中一名家庭成员一直在寻找失踪的亲属20年。他们到处寻求帮助和呼吁,并试图通过出售房屋的信息找到他们的下落;另一名受害者冒犯了他的妹妹,因为他擅自处理了房子。在家庭关系紧张后,他的家人一直认为受害者已经回到了江苏的家乡。

在犯罪嫌疑人郑的二婚妻子眼里,郑是个好丈夫、好父亲、好儿子。她根本不认识枕边人,犯了滔天大罪!

犯罪嫌疑人归案,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又出现了新的情况。

本案已超过起诉期限?

经过仔细调查,法官判决了!

在案件审理中,辩护人建议案件可能超过起诉期限——1998年春秋,2018年10月两名被告被捕,超过20年的起诉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起诉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的有效期。犯罪已经过了起诉时效期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经下列期限后,不再起诉:

(一)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五年后;

(二)法定最高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法定最高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20年后认为必须起诉的,必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超过上述期限的,起诉时效终止,不再起诉。起诉时效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持续或者持续的,从犯罪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审判的,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犯罪人在起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起诉期限自犯罪之日起计算。

经审理,法院有了新的认定——

1998年王犯罪后,2009年犯诈骗罪,前罪起诉期限自犯罪之日起计算,即2009年。这样,王被捕时就不会超过起诉期限,必须受到法律制裁!

同时,抢劫罪是结果犯,计算时间应为结果发生之日,两人收到售房款晚于1998年11月23日。因此,郑被捕时并未超过起诉期限!

最后,被告王因抢劫罪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终身政治权利,没收全部个人财产;被告郑因抢劫罪被判处缓刑两年,剥夺终身政治权利,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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