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中国银监会新疆监管局发布2020年第53号行政处罚决定,涉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经查明,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9年1月至7月,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通过上海汉之友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虚假咨询费和服务费1127.4万元,支付超标手续费和业务奖励费。
上述事实,有询问调查记录、合作协议、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
2019年1月至7月,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通过陕西维纳传媒有限公司、陈志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开具服务费、咨询费发票,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利益747.5万元。
综上所述,新疆监管局决定对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处以80万元罚款,并责令停止接受为期三个月的商业车险新业务行政处罚。
新疆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银保监罚决字〔2020〕53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阿里山街299号泰天大厦(七八层东侧)
法定代表人:石军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贵公司涉嫌违法案件进行了调查和审理,并将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贵公司行政处罚。贵公司没有提出辩护意见。这个案子现在已经结束了。
经查明,贵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9年1月至7月,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通过上海汉之友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虚假咨询费和服务费1127.4万元,支付超标手续费和业务奖励费。
有调查记录、合作协议、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
2019年1月至7月,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通过陕西维纳传媒有限公司、陈志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开具服务费、咨询费发票,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利益747.5万元。
有调查记录、合作协议、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上述虚假信息编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贵公司罚款50万元,责令停止对新商业汽车保险业务进行两个月的行政处罚。
上述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利益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罚款贵公司30万元,责令停止接受商业汽车保险新业务一个月的行政处罚。
合并决定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罚款80万元,责令停止接受新商业汽车保险业务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贵公司应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自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供付款凭证复印件。逾期的,每天按罚款金额的3%处罚。
贵公司不接受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决定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得停止执行。
2020年11月24日
电话wx: 1761213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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