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正规银行机构放款——上海贷款
电话微信: 17612131526 ,欢迎咨询上海农商银行贷款合同编号是几位,当天放款,[公积金提取,信贷贷最低2.55%额度300万-1000万|公积金提取],[法人贷年化3.8%额度最高1000万],[企业贷贷5%最高1000万],[房产抵押贷最低3%],[大额垫资万6元每天],[车抵GPS或不押车]
鹏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提示:重要内容:
诉讼阶段:公司尚未收到应诉通知书,案件尚未开庭
公司当事人的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为20.198元,953.86元
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公司无法准确判断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鹏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鹏奇科技”)收到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张江科技分行(以下简称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张江科技分行)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的民事起诉。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申请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张江科技分行
住所:张衡路500弄B区8号103-108室,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负责人:季蓉,行长

被告的基本情况:
被告一:鹏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居住地: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803-804室,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张朋起
被告二: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起实业”)
住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宇文凯街67号
法定代表人:张朋起
被告三:张朋起
男,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体育场路*号院*栋
被告四:宋雪云
女性住在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体育场路*号院*栋
二、诉讼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其原因
(1)案件的事实和原因
2016年9月13日,被告鹏起科技(原名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31440164010289号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约定:被告鹏起科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货币均为人民币)3000万元;贷款类型为营运资金贷款;贷款的目的是归还其他银行的贷款并补充营运资金;贷款期限从2016年9月13日至2018年9月12日(以贷款凭证中包含的具体日期为准);实施浮动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人民币贷款利率上升4.75%。(注:本合同签订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4.75%)(见合同“特别约定条款”第七条第二款),贷款利率自本合同项下第一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调整12个月或一年。具体执行方式见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一条第五款第(1)项的约定;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增加50%(见本合同“特别约定条款”第十三条);还款方式为到期还本,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度月20日。被告鹏起科技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足额偿还贷款本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利息,直至本息偿还;贷款利率调整的,罚息利率调整(见合同“一般条款”第七条第一款)。被告鹏科技违约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鹏科技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保全费、资产处置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见合同“一般条款”第七条第七款)。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议均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见合同“通用条款”第十条第二款)。
为保证被告鹏起科技与原告上述主合同的履行,被告鹏起公司同日与原告签订了31440164080289号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抵押合同,同意将被告鹏起科技所有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国权路39号1801-1828室的房地产抵押给被告鹏起科技与原告签订的上述贷款合同。抵押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贷款手续费(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评估费、保险费等)、债权实现费(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抵押处置费、转让费、保全费、公告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2016年9月18日,原告和被告鹏启科技到上海市杨浦区房地产登记处办理抵押登记,取得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杨201610020429)。
同日,被告鹏起实业与原告签订了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担保合同,编号为3140164070289,为鹏起科技与原告签订的上述贷款合同债务提供连带担保。担保范围为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等费用。保证期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同日,被告张鹏起、宋雪云向原告出具了《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个人担保函》,编号为31440164070289。被告张鹏起、宋雪云为被告鹏起科技与原告签订的上述贷款合同债务提供连带担保,担保范围为主要合同项下的主要债务及由此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和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收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上述担保范围内的债务统称为“担保债务”)。
2016年10月9日,原告向被告鹏起科技发放贷款3000万元,年利率为4.75%,起息日期为2016年10月9日,贷款到期日为2018年9月12日,最终还款日期为2018年9月12日。但贷款到期后,被告鹏启科技于9月20日归还原告本息10、047、819.67元,9月21日归还本金4.45元,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明显违约。截至2018年10月14日,被告鹏起科技还欠原告本金19、999、995.55元,逾期利息98、958.31元。综上所述,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1、被告鹏起科技立即将贷款本金19、999、995.55元归还原告;
2、自2018年9月20日至2018年10月14日起,被告鹏起科技责令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98、958.31元;
3、判令被告鹏起科技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1999995.55元为基础,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
4、被告鹏起科技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10万元;
5、命令被告鹏起科技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告鹏起科技未履行上述第一至第四项付款义务的,原告可以与被告鹏起科技协议,以被告鹏起科技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国权路39号1801-1828房地产折扣,或申请拍卖或出售抵押品的优先收益;
6、被告鹏起实业、张鹏起、宋雪云对被告鹏起科技上述第一至第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7、被告鹏起科技、鹏起实业、张鹏起、宋雪云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
三、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诉讼尚未收到应诉通知书,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不确定。上述诉讼中提到的“借款合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抵押合同已经公司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涉及的交易金额不符合披露标准,无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高度重视本案,积极准备应诉,并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14日
报告文件:民事诉状
【LIUYI BANK FINANCING】尊享直接对接老板
电话wx: 17612131526
我司专注于为上海小微企业、行业精英策划优质融资方案。为企业及个人客户提供了高性价比的融资方案,解决了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站式助贷融资服务平台


当前位置:新闻详细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