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业绩“末位”被辞退,法院:“末位淘汰”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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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5 18:17·极目新闻·发布于湖北

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张森 冉义平
末位仅是排名,不代表不能胜任工作,末位淘汰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因此“末位淘汰”亦属无效。近日,湖北省恩施州恩施市人民法院发布一起相关案例,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员工遭辞退的经济补偿金。
案情显示,张某于2022年5月1日应聘进入某房产公司从事房产销售工作,约定月薪为3500元,提成根据销售情况另行计算。2022年7月1日,该房产公司制定公司制度载明:公司将自2022年7月起根据员工的销售业绩及平时表现每月进行综合考核,实行末位淘汰制,如果连续6次处于末位,则被淘汰,被淘汰者视为自动离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期间公司进行了多次销售培训。
因张某自入职以来一直没有销售业绩,始终处于考核末位,且张某明确拒绝调岗。公司遂决定于2023年7月31日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张某。张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提请仲裁请求房产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房产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提起本案诉讼。
房产公司认为其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符合公司制度章程,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产公司对张某进行了多次培训,但张某自入职后一直没有销售业绩,也明确表示拒绝调整岗位。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张某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房产公司履行了提前30日告知义务,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判决用人单位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官介绍,“末位淘汰”是企业进行绩效考核,激发员工工作潜能,提高员工工作效率的一种管理制度。但值得注意的是,末位仅是排名,并不是考核,处于末位就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所以“末位淘汰”不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公司规章制度约定“末位淘汰”亦属无效。
本案中,张某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根据法律规定给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本案对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依据末位淘汰制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否定评价,同时也提醒劳动者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被解雇的情况下,仍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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