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做,在哪里做,怎么办?知道个税年度汇缴的常见处理。
什么时候才能完成最终结算?
根据个人所得税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最终结算的时间周期为日历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最终结算。因此,纳税人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2019年度最终结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0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最终结算申报。
2019年上半年,王先生在北京一家外企担任部门经理,月薪3.8万元。2019年6月底,王先生离开外企,同年7月加入一家月薪4.5万元的民营企业。
泰勒先生是一个外国人,被英国总部派往北京子公司工作,在中国没有住所。2019年,他实际在中国居住了183多天,是中国税务居民。根据公司的派遣安排,泰勒先生将于2020年1月31日结束任期,返回英国。
在现实生活中,像王先生这样一年内换工作的纳税人并不少。以王先生为例,他的年综合收入已超过12万元。因此,他需要合并前后两个雇主的收入,重新计算工资和工资收入的年度补偿或退税,以进一步判断他是否需要处理年终最终结算。如需进行汇算清缴,则应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完成汇算清缴。
至于泰勒先生,情况可能有点复杂。像泰勒先生一样,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次年2月底前结束在中国工作并离开中国的外国个人,如果在纳税年度构成中国税务居民,离开中国后可能不方便办理最终结算,可以选择在离开中国前办理年度最终结算申报。
假设泰勒先生需要在2019年办理最终结算,并于2020年1月31日如期完成工作并返回英国,他可以选择在2020年1月31日离境前办理2019年最终结算申报。当然,他也可以选择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
在办理时间方面,笔者建议2019年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足6万元,但预扣税款的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退税程序。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通过网上税务局和手机上的“个人所得税”APP实现快速退税。
汇缴申报应该在哪里?
纳税人可以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最终结算;在两个以上单位工作的,可以选择一个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无用人单位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马先生于2019年全年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他的朋友姜先生的情况不同。2019年,姜先生在一家民营企业集团受雇。出于工作需要,他同时在集团内的两家企业工作,工资和工资也由两家企业分别支付。
假设马先生和姜先生需要处理2019年综合收入年度最终结算,马先生需要向国有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姜先生可以选择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申报和补退税怎么办?
由于绝大多数纳税人首次联系年度综合收入最终结算申报,税务机关提供了多种处理方式:纳税人可以选择自行处理;委托扣缴义务人取得工资、工资或连续劳动报酬;或委托税务相关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
在处理渠道方面,税务机关提供的处理渠道包括在线处理、邮寄申报和到税务服务厅处理。其中,最方便、最高效的处理方法是在线处理。纳税人可以通过在线税务局和“个人所得税”APP,不出户完成汇算清缴申报。
刘女士于2019年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除月薪收入外,刘女士于2019年10月获得年度一次性奖金6万元。该奖金适用于年度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和纳税的算法。
安德森是一个外国人。在过去的两年里,作为一名技术顾问,他在一家中国公司工作,并在北京工作。安德森的雇佣合同于2019年10月31日到期。2019年11月初,他回到美国与家人团聚。2019年,安德森是中国税务居民,离开时未申请2019年最终结算申报。
刘女士的情况在现实中很常见,即除了月薪和工资收入外,她还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获得年度一次性奖金,并对奖金单独征税。对于这类纳税人,首先要了解的是,年度综合收入的最终结算范围是综合收入,即工资、劳动报酬、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然而,年度一次性奖金、辞职补偿、股权激励所得等不纳入综合所得税计算,虽然可能具有工资性质,但不在综合所得最终结算范围内。因此,刘女士在办理综合收入年度最终结算时,在计算应补或退税金额时,不需要考虑单独计税的年度一次性奖金。然而,刘女士可以选择将年度一次性奖金的单独计税方法改为年度综合所得计税。
假设刘女士需要纳税,她可以通过网上银行、税务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纳税。如果她需要退税,她应该在中国提供一个有效的银行账户来接受退税。与刘女士情况相同的纳税人还应注意,如果我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错误,在收到税务机关的更正通知后,应尽快按要求更正,然后退税。
至于安德森先生,假设他的年应纳税额大于预扣税额,并准备申请退税。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已离境的安德森先生,通过网上税务局或“个人所得税”APP办理2019年最终结算,可以克服地理位置障碍,轻松快捷地完成最终结算申报。此外,安德森先生应注意保留他在中国的有效银行账户,以接受退税。
值得提醒的是,纳税人在委托扣缴义务人或其他机构(个人)办理最终结算时,需要支付2019年的综合收入(除非收入由委托单位支付)、如实向委托的扣缴义务人或代理机构(个人)提供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纳税人要委托扣缴义务人代表年度汇算,需要在2020年4月30日前与扣缴义务人书面确认。
高净值个人必须特别注意
对于高净值个人来说,情况一般比较复杂,收入来源也比较多样化,所以涉税事项比较复杂。对于这些高净值个人来说,判断是否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准确梳理收入性质尤为重要。
齐先生是一个获得美国绿卡的中国人。他在上海经营一家投资性企业,盈利能力良好。作为一名高净值人士,他在国外拥有资产,但大部分时间都住在中国。他的妻子琼斯女士是美国人,现在在美国的一家公司工作,也是美国公司上海代表处的首席代表。他们的女儿还在美国上中学。琼斯女士由于工作和家庭的需要,经常在中美之间来回旅行。
对齐先生来说,持有外国永久居留权并不一定意味着他的中国税务居民身份发生了变化。他还需要通过进一步分析他的习惯性居住地、家庭和经济利益、户籍关系来判断他是否属于中国税务居民。
琼斯女士的居民身份判断可能很复杂:如果被视为无住所个人,其居民身份将根据当年在中国的居住时间而变化。因此,有必要调查详细的出入境情况,以正确判断不同纳税年度的税务居民身份。只有在确定居民身份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结合收入、扣除项目信息和税收计算,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年度最终结算。
除需要考虑税务居民身份外,齐先生的收入结构更加多样化,有跨境资产安排;因此,齐先生还应仔细梳理国内外资产配置和投资结构,分析各种收入的性质和税收规定,正确完成相关税收计算和合规申报。琼斯女士在国内外履行职责,可能涉及海外来源收入的计算。在计算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纳税年度实际在中国停留的天数,是否可以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然后确定适用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公式。鉴于此,两人的年度最终结算计算和申报都有更多的技术点,如居民身份判断、收入性质梳理、特殊税收计算方法的应用等,对税务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有更高的要求。纳税人未掌握相关税务知识的,建议尽快咨询税务相关专业服务人员,准确确定税务居民身份,整理收入状况,判断收入性质,确定适用税目,计算退税金额。
本文于202年1月17日发表在《中国税务报》B3版
负责编辑:张越(010)6193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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