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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丧偶妇女请求医院继续按照合同进行试管婴儿手术

记者(记者吴琪记者张静李凯美)丈夫死于突发疾病,妻子要求医院继续进行体外受精手术被拒绝,然后将医院起诉法院。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支持原告夏的诉讼请求。

原告夏某于2009年与丈夫登记结婚。2019年3月,他前往被告南宁市一家医院进行诊断和治疗,因为他婚后十年没有自然怀孕和分娩。不久之后,夏和他的妻子在医院生殖医学中心实施了辅助生殖技术来帮助怀孕,完成了2个胚胎移植,继续培养3个胚胎,并决定冷冻移植后剩余的1个胚胎。夏某于2019年9月去医院检查,发现胎儿停止,第一次胚胎移植失败。2020年8月,夏某夫妇到医院进行第二次移植检查。但胚胎移植尚未完成,夏某丈夫突发疾病,于2021年3月不幸去世。

此后,夏多次到医院要求继续进行胚胎移植手术,但被医院拒绝,理由是“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无奈之下,夏把医院告上了法庭。

在审判期间,双方就“原告是否是禁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单身妇女”和“原告是否可以继续单方面移植与死亡丈夫共有的胚胎”进行了辩论。

法院审理后认为,夏因丧偶单身,但在此期间没有再婚,没有孩子,没有收养孩子,他的生育状况和丈夫在世时没有改变。本案涉及的冷冻胚胎是夏某与丈夫共有的特殊物体,其丈夫死后,属于夏某。同时,原告和被告不能继续履行胚胎移植合同,也没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法院依法支持夏的诉讼请求,命令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中,患者享有独立选择、知情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并承担医疗费用支付义务;相应地,医疗机构有注意、忠诚等义务,并有权获得医疗费用。因此,夏享有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应当依法得到保护。此外,冷冻胚胎承载着悲伤、精神安慰、情感安慰等人格利益。夏和他的妻子两次去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这表明了他们对孩子的期望。如果经过胚胎移植,夏顺利生下孩子,一方面可以减轻失去丈夫的痛苦,另一方面,经过照顾,不一定会对孩子的生理和心理产生根本的不良影响。夏某要求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既不违反法律原则,也不违反道德伦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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